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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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同体与英联邦类似却又不同,它是根 椐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兰 西联邦”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成员国是法国及 其非洲的海外领地。该法国宪法规定,“共同 体成员国享有主权,他们自行管理并民主地自 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但在外交政策、防务、 货币、共同的财政经济政策和关于战略的政策, 则由共同体管辖;共同体总统由法国总统担任; 共同体还设立了参议院和执行委员会等机构。
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像个人为生存所享有一些 必要的基本权利一样,国家为生存也享有一定 基本的 权利,这些权利是国家固有的或天赋的。
实证法学派:国家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国家的基 本人格,即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资格。 国家的基本权利不是天赋的,国家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而相互给予和 接受的。
社会连带法学派:也反对自然法学派的 天赋权利学说,认为权利是社会的产物, 权利离开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天赋权利 说是以反社会为基础的。进一步,该学 说还根本否认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认 为在国家社会,应当强调的是国家之间 的相互联系特别是相互义务,而不是各 国的权利和自由。
(1)独立权
(1)独立的基本含义 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和国际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在国内根 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 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拥有主权。
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正常情况下,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实体,才构成国 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 这方面承担义务,如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 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等。
梵蒂冈的情况就很特别,梵蒂冈的领土只有大 约100英亩,人口也只有1000人左右,而且几 乎全都是因职务的关系才居住在那里的。至于 梵蒂冈的主权,从《拉忒兰条约》的措辞来看, 很难说属于教廷还是属于梵蒂冈。不过,事实 上许多国家与梵蒂冈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互派使 节;梵蒂冈也参加过许多国际会议,与一些国 家签订被称为“教廷条约”的条约,梵蒂冈并 且是一些主要国际公约的参加者和某些国际组 织的成员。梵蒂冈在国际法上作为一个特殊国 际人格者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
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 结构,才能组成国家。没有居民,国家就不可 能形成和存在。 2.有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 国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
中立国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自愿中立化的国家自己要明白地宣布永远奉行 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 也不从事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为。
第二,中立国的中立化要得到国际公约的保证。一般 都是由若干强国通过缔结条约保证某国的中立不受侵 犯。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比利时、卢 森堡和老挝曾经是永久中立国。至于1991年以后的柬 埔寨是不是永久中立国仍存有争议。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的权利 国家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
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直 接引伸而来、为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派生权利是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伸出来的权利, 是国家行使主权或基本权利的结果。一切国家 的基本权利都是相同的,而派生权利则不完全 相同。 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中立国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 争。任何主动进行或参与战争的行为都是与永久中立 地位不相容的,但是,如外国入侵,中立国不仅有权 利并且有义务为自卫而作战。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 容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和 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联邦
(2)复合国
邦联
(3)被保护国; (4)永久中立国。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 高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 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 国际交往。
联邦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邦构成的联合体。 第一,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与其成员邦之间
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分:以国家的存在为目的的 一部分职权,包括涉及国际事项的职权,交给联邦政 府;其他由各成员邦保留。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驾于各成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 机关,根据宪法行使其职权,它可以制订法律,直接 拘束各成员邦的公民。 第三,联邦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各成员邦一般不 能与他国缔结条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从 国际法的角度看,联邦就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具有国 际法上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际法主 体,各成员邦不是国际法主体。
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和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nmunity)既不是 邦联,也不是联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 联合体。
自治领与英国的关系是地位相等,彼此不相隶 属,共同效忠英王,作为英联邦的成员自由结 合的新关系。自治领获得独立主权,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了英联邦的建立及其法律性质。
源自文库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 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 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它虽然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但该机构的权力 仅及于各成员国,对该国的公民没有任何权力。 各成员国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他们各自独立 地处理国内外的一切事务,独立的参加国际关 系,各成员国的国民具有各自的国籍,各成员 国都是国际法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