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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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金融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可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壹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壹)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能够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金融保险)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金融保险)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金融保险)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壹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六月壹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壹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和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

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

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11-23还在找宁波工伤保险新政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0年宁波工伤保险新政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

记者了解到,2020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昨天,在市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陈勇发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所有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包括: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和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宁波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中所说的从业人员特指就是农民工,原本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按照职工社保来缴纳。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

记者了解到,2020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2020年(金融保险)职工保险

2020年(金融保险)职工保险

(金融保险)职工保险职工保险---五险壹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壹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标准: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生育保险(单位交)工伤保险(单位交,个人不交)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基数+3)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住房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壹半)养老保险:壹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

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壹次,:如果你当下30岁,你当下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当下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能够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壹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仍能拿到108000÷120=900块,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能够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仍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当下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

2020工伤保险条例

2020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日期:2003-04-16•执行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会计处理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应由单位负担仍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

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壹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根据这一制度,企业为每位从业人员支付工伤保险费,并在其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和福利。

该保险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保险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会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

2. 保险费用:企业需要为每位从业人员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费用金额是根据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的。

3. 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伤亡补偿等。

4. 应急救助:在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及时提供急救和救治,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康复。

5. 风险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风险管理,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通过建立和实施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99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 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提出背景及意见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 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提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 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 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和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2020年,全球范围内受到新冠疫情的冲击,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这一危机。

在中国,工伤保险减免政策成为了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旨在缓解疫情对企事业单位经济运行造成的压力,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工伤保险减免政策是指在疫情期间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进行减免或延期缴纳的政策。

这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给予工伤保险费减免。

疫情暴发以来,许多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生产经营困难重重。

针对这些行业,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例如,餐饮、旅游、航空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其次,对暂时停工的企事业单位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

疫情期间,许多企事业单位不得不暂时停工,经济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允许这些企事业单位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减轻当前的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利益,确保稳定的人力资源供给。

此外,工伤保险减免政策还包括了对一些武汉市民的特殊补偿措施。

在疫情暴发初期,武汉成为疫情的重灾区,许多市民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出台了特殊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民提供补偿。

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武汉市民的关怀和支持,为市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企业度过疫情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其次,政策的实施也可以保障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疫情期间不会因工伤而遭受经济损失。

最后,政策的出台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全社会提供了保障。

当然,工伤保险减免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沟通。

其次,政策的范围和标准需要明确,确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2020年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文档

2020年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文档

2020年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work injury insurance for employees in 20202020年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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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是给员工的一种保障,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摘要:1.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背景和目的2.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3.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间4.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5.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展望正文:一、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为了减轻企业在新冠疫情期间的负担,我国政府在2020 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保减免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同时确保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工作安全和权益保障。

二、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减免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具体减免幅度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2.减免期限自2020 年2 月起,至2020 年12 月止。

3.减免对象为全体参保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间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2020 年2 月起,至2020 年12 月止。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四、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1.对企业的影响:减免工伤保险费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

同时,政策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更加关注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2.对个人的影响: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对员工没有直接影响,但企业经济状况的改善和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提升,将从侧面保障员工的权益。

五、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和展望2020 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的实施,对于缓解企业经济压力,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壹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壹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壹致,特向你院请示。

壹、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X 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和壹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金融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新)

2020年(金融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新)

(金融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壹○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壹、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且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壹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壹条第壹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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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全文MW文档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最佳答案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020年(金融保险)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金融保险)老工伤保险条例

(金融保险)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且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不少地区和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以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1. 减免期限延长:一些地区延长了企业的工伤保险减免期限,以减轻企业疫情期间的负担。

这包括免除或减免一定期限内的工伤保险费用。

2. 行业差异化减免:部分地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施了差异化的减免政策,以帮助这些行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3. 灵活调整缴费:一些地方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灵活的方式调整工伤保险缴费,例如分期缴费、减免滞纳金等。

4. 紧急救助措施: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工伤的企业,一些地区实施了紧急救助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救助。

5. 政府补贴:一些地方提供政府补贴以帮助企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6. 鼓励线上办理:在疫情期间,一些地区鼓励企业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办理,以减少实体办公带来的风险。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企业稳定经营,保障员工权益,以应对疫情对经济和就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查阅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最新的减免政策信息。

苏州市20年工伤保险

苏州市20年工伤保险

苏州市20年工伤保险近年来,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20年来,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苏州市20年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

首先,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20年来,苏州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同时,苏州市还加大了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力度,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20年来,苏州市不断提高工伤医疗救助的水平,建立了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同时,苏州市还加强了对工伤劳动者的康复关怀,提高了工伤劳动者的康复率和生活质量。

再次,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20年来,苏州市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水平,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同时,苏州市还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金发放机制,保障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20年来,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苏州市还加强了对工伤劳动者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扶,为工伤劳动者重返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苏州市20年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苏州市工伤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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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和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之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壹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壹)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和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壹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壹)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能够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壹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能够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且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壹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能够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之上医学技术职称,且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壹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且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且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壹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壹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且享受以下待遇:(壹)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壹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壹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壹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壹级至四级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且能够享受以下待遇:(壹)按伤残等级发给壹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且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能够发给壹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壹次性工亡补助金:(壹)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壹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壹定比例每年调整壹次。

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壹次性领取待遇的,能够壹次性计发有关待遇且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壹)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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