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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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
推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
(二)审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者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审核,督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项整改;
(五)审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基层站队和个人,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交通安全等业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年度审核;
(三)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督导落实生产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四)负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评价,以及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五)督促所属企业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组织集团公司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和分析,协调处理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灾难应急等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八)负责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安全生产履职考评,组织安全生产先进评选;
(九)承担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中油分部的监督职能和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是分管业务安全生产的直线责任部门,按照总部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公司按照总部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按照“督查、督办、督导”的原则,在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下,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授权事项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安全环保现场监督,组织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专项监督检查,推进全面风险诊断评估工作,并对发现问题落实督促销项整改;
(二)督办集团公司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进展,督促监督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
(三)开展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咨询,宣贯集团公司安全理念、风险识别和安全管理方法;
(四)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和事故现场调查等。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持续改进;
(三)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并依法备案;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