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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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摘要: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与征收标准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与缴纳五、耕地占用税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六、耕地占用税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七、展望耕地占用税法的未来发展正文:耕地占用税法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本法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农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一法律法规。

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耕地占用税法旨在规范耕地占用行为的税收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法所称耕地占用,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用途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是对这一行为进行税收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与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占用面积征收,税率为每平方米2元;二是按照耕地类型和地区差异征收,税率在每平方米1元至5元之间。

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的50%征收;2.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绿化带等,免征耕地占用税;3.经批准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等,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的50%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与缴纳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耕地占用税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的监管与法律责任税务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对耕地占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90]财农税字第5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0.08.01
【实施日期】199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1990年8月1日(90)财农税字第56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条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三十亩(含三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概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 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即圈内用地或分 批次用地。指的是按照年度用地方案,分批次报批用地, 不带工程,当地政府负责向工程供地。 2、单独选址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即圈外用地。主要是 交通、能源、水利、矿山、 事设施用地。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税额依次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 造物,比方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征税对象 的两种类型
1、占耕地建房,只要占用耕地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 地占用税
2、占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不 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改变土地性质
占耕地建房 建设农用房虽然不用改变土地性质, 比方:猪圈、养鸡场以及不可恢复为耕地的鱼塘等, 但只要占用了耕地,就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曾规定“凡 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管其具体用途如何, 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8年,我国首份保障粮食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确定 了到2020年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2.税率确定的地域性 3.课征税额的一次性 4.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二 条例解析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五元至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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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20
《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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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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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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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35
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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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问题解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问题解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问题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何时开始施行?《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占用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是指在耕地占用税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规范,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与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细则。

一、耕地分类在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中,将草地、林地、荒地等非耕地排除在外,只将具有耕作条件的土地定义为耕地,其根据所属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土地材质、以及开垦程度而进行分类。

分类主要依据土地材质和开垦程度,耕地分为优质耕地、普通耕地、次优耕地、较差耕地等四个等级。

不同的耕地等级,征收的费用也不同。

二、耕地征收标准耕地征收标准主要含有税率、计算方式、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税率是指征收的税费比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省市应在政府批准的耕地征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适度的税率。

计算方式则是指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收取的耕地占用税费用。

对于征收对象,分为单个单位和个人、团体和企业,计算方法也因此有所不同。

减免则是指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免征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尤其对于耕地规模较小、农作条件较差的农户,应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三、耕地占用税财政安排耕地占用税财政安排主要涉及税款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规定,税款应当用于保护和利用耕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采取农户自愿参与、政府扶持的方式,逐步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活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加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合理调配农业优势资源,加大对主产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管理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知晓度和配合度。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工作配合。

税务部门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规定和耕地占用税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征收和管理,妥善处理税务纠纷和投诉等工作,提高行政实施水平。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摘要: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1.耕地占用税法的定义2.耕地占用税的作用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2.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监管1.实施时间及地点2.监管部门的职责3.违法行为的处理四、耕地占用税法对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提高土地使用效率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生态环境正文:耕地占用税法解读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耕地占用税法,顾名思义,是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法规。

该法规旨在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生态环境。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业生产活动。

2.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采用差别税率制度,根据占用耕地的类型、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税率。

税额计算方法为:税额= 耕地面积× 单位税额。

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占用耕地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等特定用途的给予减免税。

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监管1.实施时间及地点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收。

2.监管部门的职责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同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协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监管工作。

3.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耕地占用税法对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有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在占用耕地时更加审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个国家的最主要的收⼊来源肯定都是税务,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我们国家的税务种类是很多的,其中基本上是有关于我们每⼀个⼈的,我们国家对于⼀些特定的事情也是有扶持的政策,往往都会进⾏减免税务。

那么⼟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最新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山东省制定并实施了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的定义和征收目的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加占用耕地的成本,引导和约束用地行为,促使人们节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2、加强耕地保护。

保障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防止耕地被随意侵占和破坏,维护国家的农业基础和生态平衡。

3、筹集财政资金。

用于耕地开发、改良和保护等方面,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建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这里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需要注意的是,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需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但对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山东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山东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税额标准: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税额为 30 元至 50 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20 元至 40 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15 元至 30 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 10 元至 25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1. 引言耕地占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和保护政策工具,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细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2. 征收范围和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耕地的占用行为,涵盖农业、工业、建设等领域的用地活动。

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等。

3. 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进行计算。

征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占用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单位征收标准不同。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耕地占用税 = 占用面积 × 征收标准 × 占用年限其中,占用面积以亩为单位,征收标准以元/亩/年为单位,占用年限以年为单位。

4. 免征和减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耕地占用活动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征和减免政策包括: -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耕地占用税 - 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农业项目减免耕地占用税5. 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通知、缴纳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和审核,确定征收标准和计算金额。

3. 核定结果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并通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时间和方式。

4.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定时期,具体时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征收管理和监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 组织征收程序和核定工作 - 监督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税款 - 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7. 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对于违反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4•【字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

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

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水利工程用地;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

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摘要: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1.耕地占用税法的定义2.耕地占用税法的作用二、耕地占用税法的适用范围1.占用耕地的类型2.占用耕地的范围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1.占用耕地的纳税人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1.耕地占用税的税率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1.征收部门2.征收程序六、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1.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2.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正文:耕地占用税法解读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

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有助于调控土地市场,引导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适用范围耕地占用税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的各类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矿企业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占用耕地的范围主要包括:永久性占用耕地、临时性占用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占用耕地的单位、占用耕地的个人。

征收对象为占用耕地的行为,即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根据占用耕地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

税率分为四个档次:1.城市建设用地,税率为30 元/平方米;2.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税率为20 元/平方米;3.工矿企业用地,税率为15 元/平方米;4.其他用地,税率为10 元/平方米。

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务审核、税款征收、税收减免等环节。

六、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对占用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临时性占用耕地的,可以减按50% 的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等。

总之,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最新版)目录1.耕地占用税法的背景与意义2.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3.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耕地占用税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耕地资源日益减少,耕地保护问题愈发严峻。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政府在 2018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并于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耕地占用税法的出台,旨在通过税收手段,提高耕地使用成本,遏制耕地非法占用现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

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耕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法明确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5.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影响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耕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增加了耕地使用成本,对于遏制非法占用耕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耕地占用税收入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总体来说,耕地占用税法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十四种情形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十四种情形

纳税辅导30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等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包括以下14种情形: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辽宁沈阳地税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

辽宁沈阳地税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一)耕地占用税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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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
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
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
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

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
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
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
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
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
316号]中的减免税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
税照顾。

(二)农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
征耕地占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财税法规中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58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台侨胞兴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属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确属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

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占用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免税。

对农业户占用责任田建房,应先造与责任田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文件规定,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生活区占用
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72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
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

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
地占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规定,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公路线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

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
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8)财农字第61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87)财农字第41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国家黄金储备的需要,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年生产能力万两以上的金矿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由所在地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

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和地方粮库建设项
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89)财农字第54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主办的全日制技工学校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武警消防部队属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可免征耕
地占用税,除此以外,应照章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0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河南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证税额征收40%,免征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64号)文件规定,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山西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917号)文件
规定,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湖北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
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河干流城西湖退堤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981号)文件规定,对淮河干流城西湖847.19公倾退堤工程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90]财农字第16号)文件规定,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
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三峡库区移民建
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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