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一、土木建筑和安装专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9年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定额交底资料》(2018版)我省现行的各类政策文件、补充规定以及综合解释等。
二、交通运输专业(一)教材(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公路篇)》《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水运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公路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运篇)》(二)定额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含上下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含上下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含上下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OTS275-2-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以上书籍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网上购书) 三、水利专业(一)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上下册);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正文:
----------------------------------------------------------------------------------------------------------------------------------------------------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
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关于现行水利水电工程人工单价计算调整的建议
关于现行水利水电工程人工单价计算调整的建议摘要:目前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劳务人工单价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产生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整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建议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between labor budget price and market labor unit pric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so it is imperative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nd adjust the labor budget unit pric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the budget labor unit price; adjustment; suggestion1.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影响工程造价准确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费用中的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人工费在整个工程建设费用中约占20%左右,在以土石方工程为主的大坝、堤防、渠道工程中占30%以上,因此人工费计算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提高惠农政策,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还有劳务市场的缺口逐步加大,造成了劳务市场人工工日单价与定额人工单价差别越来越大。
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工程造价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造成施工企业人工费缺口,从而导致本来就微利的施工企业入不敷出,出现亏损。
2.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劳务单价现状2003年以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稳定的发展势头,GDP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出现了少有的快速增长态势,随着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劳动力价格持年上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普遍提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水建[2006]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的通知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1999)》同时停止使用。
凡200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199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浙水建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建浙江省⽔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总说明P3或P305页第⼗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第⼀章⼟⽅⼯程的⼯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膜(布)、⼟⼯格栅铺设⼯程量”调整为“⼟⼯膜(布)、⼟⼯格栅、⼟⼯格室、三维植被⽹、抗冲植⽣毯铺设⼯程量”。
三、第⼀章⼟⽅⼯程的⼯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态袋护坡⼯程量按坡⾯绿化⾯积计算,当坡⽐介于定额坡⽐之间时,可⽤插⼊法计算。
”。
四、调整⼀-15节、⼀-29节⾄⼀-39节⾃卸汽车运⼟定额中的增运定额,⾃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五、调整⼆-41节⾄⼆-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卸汽车运⽯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浙水建【2016】3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一、总说明P3或P305页第十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二、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土工膜(布)、土工格栅铺设工程量”调整为“土工膜(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维植被网、抗冲植生毯铺设工程量”。
三、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生态袋护坡工程量按坡面绿化面积计算,当坡比介于定额坡比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
四、调整一-15节、一-29节至一-39节自卸汽车运土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7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五、调整二-41节至二-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自卸汽车运石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8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
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
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
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理工作岗位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预期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浙财农〔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3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 ;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 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
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在工程招标阶段,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
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施工费”使用范围:1、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2.06.07•【字号】〔1992〕浙价费联51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浙价费联51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电)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关于发布管理的水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核处理,现将审查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达后,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各地需增设行政事业笥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除国家、省一级授权的外,必须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地区“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收费办法,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由市(地)水利(水电)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并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水资源费”、“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在省未统一制定前,各地的收费暂行标准,都必须经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四、水利系统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991)48号、(1991)财综118号《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浙水建[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浙水建〔2012〕5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省水利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精神,并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现就我省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差范围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浙水建〔2010〕37号)或《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浙水建〔2006〕70号)中政府指导价的在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二、补差方法(一)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人工预算单价在规定风险幅度范围内不作调整的,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人工预算单价是否调整或虽规定不作调整但未规定人工预算单价风险幅度范围的,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通用合同条款”16.1.2款,自2012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浙水建〔2012〕49号通知规定进行人工预算单价补差,其中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按合同人工预算单价的5%~7%范围内根据合同工程取费类别等情况确定。
(三)人工预算单价补差计算: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取费类别和合同工程单价(包括新增、变更单价)中相应的人工数量(含机上人工数量)乘人工预算单价的差价计算(合同中以总价包干的项目除外)。
人工预算单价的差价均以48.76元/工日为基数计算,且差价(含税)应扣除由承包人承担的5%~7%风险金。
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9.17
•【字号】浙水建 [2012 ] 49 号
•【施行日期】201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客观、适时、合理地反映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号)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
价计价依据 (2010) 的通知》(浙水建 [2010] 37 号)(以下简称“2010 计价依据”) 精神,现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作如下调整:
1 . 使用“2010 计价依据”编制我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时,项目取费类别为一类、二类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 72.60元/工日(包括机上人工)。
项目取费类别为三类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 69.60 元/工日(包括机上人工)。
2 . 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以“2010 计价依据“中的人工预算单价
(48.76元/工日)为基数采用补差(含税)形式计列。
编制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时,人工预算单价补差计入工程单价中,与材料补差处理方式相同。
3 . 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 2012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10 月 1 日前巳经批准的概算文件暂不作调整。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2、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
3、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承包方可以顺延计补价差;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十一、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进行人工费补差的工程在结算时应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人工费
0.76
市政工程
直接费
0.96
人工费
0.76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直接费
0.94
人防工程
直接费
0.95
人工费
0.76
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附件三:
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08〕45号
各有关单位:
六、发、承包双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价格风险范围、幅度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人工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幅度一般为15%,发、承包双方价款结算时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当价格涨跌在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结算人工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涨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人工价格结算可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办理。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政府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行情,定期测算发布人工价格指数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适应建设工程不同主体对工程计价和人工价格结算的需要。
水利工程项目说明
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区墩头村位于某地区政府周边,地势相对平坦,耕地比拟集中,土地使用率较高,但农田内根底配套设施仍不完善,局部地块无田间机耕路,农田操作仍以人工为主,机械化水平低。
二、招标范围某地区工程,1、水利措施:新建溪流护岸8.695km,2、新建灌溉渠道6.612km,3、农业措施:新建机耕路1.736km。
三、编制原那么、编制依据〔一〕浙江省省水利厅、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水建[2021]49号文件,浙水建[2021]81号文件。
〔二〕2021计价依据包括:?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
〔三〕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21]7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通知。
〔四〕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21]14号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五〕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21〕8号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四、取费标准〔一〕取费标准:本工程按水利三类工程费率标准。
〔二〕费率1、直接费〔1〕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2〕措施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费率措施费率:4.875%2、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费率间接费费率:土石方工程 11.8%混凝土工程:10.8%3、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费率利润费率:5%4、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费率税金费率:10%5、材料补差=[材料定额用量〔单位差价〕]×〔1+税金费率〕6、按?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建立地点及施工环境条件综合下浮率定为5%。
〔三〕根底单价1、人工工资:按浙江省省水利厅、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水建[2021]49号文件,三类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为69.60元/工日〔包括机上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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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2]5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浙水建〔2012〕5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省水利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精神,并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现就我省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差范围
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浙水建〔2010〕37号)或《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
算编制规定(2006)》(浙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