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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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维修规章
CCAR-147《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 1996年7月6日民航总局发布,编号CCAR-147SE; 2004年6月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合格审定规定》。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民航总局 令第154号。 ������ 用于为取得CCAR-66 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简称维修培训机 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4.航空器适航管理 5.飞机年检制度
法律的理解-1
法律的理解-2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 际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 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总称。 法律(狭义):由全国人大(基本 法)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中南地区管理局
政策法规司
规划发展财务司
华东地区管理局
西北地区管理局
人事科教司
国际合作司
东北地区管理局
西南地区管理局
运输司
飞行标准司
新疆管理局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机场司
公安局
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空中交通管理局
2. 组织机构
3.民航局对行业维修系统的主要管理手段
监督检查 颁发证件 立法、定标
1.国际民航组织(ICAO)
•民航脱离军队 建制
•开始政企分开 改革
•再次进行重 组
Leabharlann Baidu
•中国民航局改 为国务院直属 机构,实行企 业化管理
•1993年4月19 日,中国民用 航空局改称中 国民用航空总 局
•2008年3月改 为中国民用航 空局,隶属交 通运输部
2. 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办公厅
航空安全办公室
华北地区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信 息 通 告
• 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 •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 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 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行业标准型介绍
1.国际民航组织(ICAO)
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
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 现行《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江泽民签署第五 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生效。 • 《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
• 《民用航空法》从内容来看分为三个方面:即航空安全
1.国际民航组织(ICAO)
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4.航空器适航管理 5.飞机年检制度
1.国际民航组织的历史
2.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结构 国际民航组织(ICAO)
3.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
4.国际民航公约及18个附件
1919 巴黎公约
1944.12.7 芝加哥公约
1947.4.4 ICAO
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4.航空器适航管理 5.飞机年检制度
1. 历史沿革
1949年--1978年
1978年-1987年
1987年-2002年
2002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第四阶段
• 1949年11月2 日,民用航空 局成立
•实行以军队领 导为主、政企 合一的管理体 制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全保卫》 附件18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索与救援》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行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1.国际民航组织(ICAO)
运行规则 运行种类和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CCAR-91 所有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运行
(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A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 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 (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CCAR-23(通勤类)、CCARA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不超过30座,并且 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 CCAR-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特积累)CCAR-27/29 135 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 (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CCAR-23(通勤类)、CCARA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 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 特积累)CCAR-27/29 (4)使用(1)和(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 同上 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CCAR-23(通勤类)、CCAR-25; 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CCAR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超过30座,并且最大 CCAR-25; 121 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CCAR-25; 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由公约加附件组成,是
ICAO的基本法,其附件 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
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
航空法的具体内容。
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附件9为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的适航性》 《简化手续》(航空运输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运行规章
CCAR-135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规则》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J章 航空器维修。
4.航空器适航管理 5.飞机年检制度
定义
适航标准的特点
适航性责任
适航管理
• 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
理,是政府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 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 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 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919年在巴黎签订 的“关于管理空中 航线的公约”,即 《巴黎公约》,是 第一步最完整、最 重要的国际航空法 法典。这个公约第 一次系统的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国际民 航的一些基本原则。
1944年12月7日, 在美国芝加哥签署 的《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芝加哥公 约),成为国际民 用航空活动的基本 法。
相关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
工 作 手 册
• 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 •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 理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 例:《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2002年 12月31日颁布。——用于指导适航维修 监察员实施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财 政 委 员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技 术 协 作 委 员 会
非 法 干 扰 委 员 会
-保证全世界国际
民用航空安全有秩
序的发展
-保证各缔约国的 权利充分受到尊重
-满足世界人民 对安全、正常、 有效和经济的航 空运输的需要
- 促进国际空中航
行的飞行安全
ICAO的职责
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与公约同样具有法律约 束力;目前共18个附件,除 附件9由运输委员会负责,其 它附件均由空中航行委员会 负责制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维修规章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1991年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 规定》编号CCAR-65;1995年第一次修订,编号为CCAR- 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2001年 第二次修订,确定名为CCAR-66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管理规则》,2003年1月1日施行; 2004年6月第三次修 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 用于管理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 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 颁发。
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行政管理。
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名称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 条例 • 规定 • 办法 行政法规发布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 式: •国务院发布的 •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 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 等作了明确规定。 ������ 《适航管理条例》共29条,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 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 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 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关行 政法规介绍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 遵守本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维修规章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006年1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159号公布,自2006年 2月26日起施行。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 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a)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b)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 航空器; (c) 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 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维修规章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1988年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 定的规定》;2001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4号发布第 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民航 总局令第152号。 ������ 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 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 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运行规章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自2004年1月14 日发布,2007年1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 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 规定。 ������ D章 维修要求
1947年4月4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成立, 总部在加拿大蒙特 利尔,它是协调世 界各国政府在民用 航空领域内各种经 济和法律事务、制 定航空技术国际标 准的重要组织。
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空 中 航 行 委 员 会 航 空 运 输 委 员 会 联 合 支 持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审定标准 CCAR-23/25/27/29/31 初级类航 空器和飞艇适航标准 (AC-21-05/06/07/09) 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 特积累)CCAR-27/29
规范性文件
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 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 职能部门主任、司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 空管理方面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