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价调查表-大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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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大财社[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04]27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和保护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

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均补贴提高到每月800元以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提高到6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财力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中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人数(补贴人数按省规定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依据)和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标准。

从今年起,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1.5万元。

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对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社区办公经费管理制度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账务公开。

社会组织评估调查表(3、4理事)

社会组织评估调查表(3、4理事)

三、社会组织理事(会员)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评价调查表
理事签名:
联系电话:
说明:
1、此调查表为《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中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部分的评分依据。

2、《社会组织理事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评价调查表》由申请评估单位向理事发放、回收并统计。

3、评估小组将对回收的《社会组织理事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评价调查表》进行抽查。

4、理事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评价时应根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团结协作、尽职尽责五项内容,综合评价。

四、社会组织理事对社会组织工作评价调查表
说明:
1、此调查表为《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中理事评价部分的评分依据。

2、《社会组织理事对社会组织工作评价调查表》由申请评估单位向理事发放、回收并统计。

3、评估专家小组将对回收的《社会组织理事对社会组织工作评价调查表》进行抽查。

4、理事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总体印象、服务质量、业务活动、民主议事、作用发挥五项内容,综合评价。

5、计分标准:评估专家小组将理事调查表的分数相加,得分总值除以填写调查表人数,所得分数即为此项调查的最终得分。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大连市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大连市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大连市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大连市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大连市民政局2013年)为进一步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全面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确保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大连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3〕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全面清理非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各司其职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规范整顿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管等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监管等工作。

对于非法组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县负责依法查处。

(二)依法规范,综合治理规范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依法整改。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大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抓好新社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更好地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1999] 34号)要求,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适应需要、重在培育、逐步规范、合理布局、优化机构、有序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管理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为社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大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市各区市县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予以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备案率达到90%以上。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每个街道和社区都建有公益性、救助性、福利性、文体娱乐性社区社会组织,初步形成和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的网络化系统服务功能。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大民救发[2001]5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0.04.01【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19•【文号】民政部公告第315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告(第315号)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 201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联合类社团、公益类社团、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工作,经初评、终评、公示,已全部完成。

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皮革协会中国家具协会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4A等级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中国眼镜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长丝织造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中国礼仪休闲用品工业协会中国安装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中国纺织规划研究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焊接协会中国节能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膜工业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3A等级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中国灌区协会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中国藏毯协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2A等级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1A等级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等级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照明学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3A等级中国社会学会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中国钱币学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劳动教养学会中国地市报研究会全国性联合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4A等级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3A等级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吉林大学校友会山东大学校友会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等级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3A等级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神华公益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A等级瀛公益基金会泛海公益基金会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3A等级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航天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比亚迪慈善基金会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A等级周培源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华润慈善基金会3A等级黄奕聪慈善基金会顶新公益基金会余彭年慈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结果3A等级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无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名单一、无评估等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保安协会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中国殡葬协会中国兵器工业建设协会中国兵器工业质量协会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电梯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动物园协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中国妇女报刊协会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中国高校校报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工人报刊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主协会中国国防交通协会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中国海藻工业协会中国航空工业技术装备工程协会中国航空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航天工业质量协会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中国机械冶金职工技术协会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中国交通报刊协会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教育接待服务协会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抗癫痫协会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中国口岸协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林场协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马业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民间商会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青年报刊协会中国轻工机械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输血协会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中国水上消防协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索道协会中国探险协会中国搪瓷工业协会中国特殊艺术协会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投资协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中国文化信息协会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物流技术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信息协会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中国医药报刊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邮电职工技术协会中国友谊外供商业协会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中国真空电子行业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中国直邮协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技术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钟表协会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二、无评估等级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三、无评估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华瑛创业女性发展中心友好艺术交流院民政部2014年5月19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的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市、区市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应建立重大活动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大活动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3.接受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5.组团出国出境;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社会组织理事会对本会工作评价调查表》

《社会组织理事会对本会工作评价调查表》

《社会组织理事会对本会工作评价调查表》社会组织名称:1.对民主管理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2.对服务性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3.对非营利性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4.对诚信度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5.对创新性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6.对凝聚力和发挥作用方面的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理事长签名:年月日第二篇:会第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建议常州市新北区书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名单名誉主席。

张晓平,男,中共新北区委常委、宣统部长。

胡秀芳,女,新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主席:宣玉兴,男,原新北区教育文体局局长,江苏省书协会员,常州副主席:温巍山,男,全国商业美术协会会员,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副秘书长。

吴斌斌,女,新北区教育文体局文体处处长。

常务理事:宣玉兴,男,原新北区教育文体局局长,江苏省书协会员,常州范国元,男,新北区纪委副书记,中国榜书艺术研究会会员,中国国画家协会会员,中国书画研究院艺术委员,常州市书协会员。

茅雪鹤,男,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市书协理事,常州市青少年书协副理事长。

江苏省书协会会员。

张泽江,男,新北区国土局副局长,江苏省书协会员,常州市书协理事,常州市书画促进会会长。

李宾,男,龙城书画院副院长,常州市书画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书协会员。

徐俊,男,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常州市书协会员。

万荣庆,男,新北区教研室主任。

陶红亮,男,常州市书协会员,原新桥镇文化站站长。

丁益新,男,新北区魏村小学校长,原武进书协会员市书协理事,常州市青少年书协副理事长。

徐俊,男,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市书协会员。

温巍山,男,常工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张泽江,男,新北区国土局副局长,江苏省书协会员,常州市书协理事,常州市书画促进会会长。

李宾,男,龙城书画院副院长,常州市书画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书协会员。

1陶红亮,男,新北区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市书协会员。

丁益新,男,魏村小学校长,原武进书协会员。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0年12月27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调查表

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调查表

1
其中党员人数
25
其中党员人数
25
活动场所 来源
机构运转情况 小区空地、附近公园等公共场所() 街道或社区无偿提供( )
有偿租赁( ) 自有房产( ) 其他( )
上年度总收入 0.1 万元, 其中
政府资助 服务收费
0.1 万元 万元
会费收入
万元
社会捐赠
万元
其他形式自筹 万元
在社区居委会备案( √ )
未登记或备案( )
人员构成情况
慈善公益类( )
文体活动类( )
生活服务类( )
社区服务类(√ )
志愿服务类( )
其他类别( )
2
会员人数(社团类组织填写)
55
所联系的志愿者人数
55
其中党员人数
8 年度开展活动的次 数(社团类组织)或 服务居民的人数(民
办实体机构)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建议
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调查表
组织名称
北关社区治安协会
负责人(牵头人) 按组织形式划分
社团类组织( ) 民办实体机构( )
专职工作人员数
施荣
年龄
48
政治面貌
群众
联系电话
83845518
基本分类情况(在相应括号内打“√”)
按成立方式划分
按工作内容和活动领域划分
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 ) 在街道(乡镇)备案( )

民政局发展绩效考评方案

民政局发展绩效考评方案

民政局发展绩效考评方案一、考评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民政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民政局的发展绩效,激发工作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民政局发展绩效考评体系。

二、考评原则1.公正公平:确保考评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不受人为干扰。

2.客观实际:以实际工作成果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

3.动态调整:根据民政局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考评指标和权重。

4.突出重点:关注民政局核心业务,突出关键指标。

三、考评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级民政局,包括省、市、县(区)民政局。

四、考评内容1.业务绩效(1)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2)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对象的保障情况。

(3)社会组织管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考评。

(4)社区治理:对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评。

2.管理绩效(1)人力资源管理:对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情况进行考评。

(2)财务管理:对财务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考评。

(3)项目管理:对民政局承担的各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3.社会影响(1)满意度:对民政局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2)舆论评价:对民政局在社会舆论中的形象和评价进行考评。

五、考评方法1.数据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对民政局发展绩效进行定量分析。

2.实地调研:对民政局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工作成效。

3.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服务对象对民政局工作的满意度。

4.舆论分析:收集网络、媒体等渠道对民政局的评价信息,分析社会舆论对民政局的形象和评价。

六、考评流程1.制定考评方案:根据民政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评方案。

2.数据收集与整理: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实地调研:对民政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作情况。

4.满意度调查: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对象满意度。

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表社团(盖章)
填表时间
大连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社团名称: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调查填表人:社团职务:移动电话:
*********************************************************************
1、性质
□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慈善类□代表处□商会
2、类别:
经济类:□工业(机械、包装、纺织、冶金、服装、食品)□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港口□商业(服务、流通、对外贸易、仓储、
物流、货代等) □外经贸□流通
城建类□地产业(开发、产业、中介、建筑、装饰、建材、物业等)□工程建设(市政、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
金融类□银行□保险□拍卖□典当□担保□证劵□期货□上市医疗类:□机构□器械□销售□交流□中医药□管理□预防
体育类:□单项专业□综合
文化艺术类:□文化□艺术
科技类:□咨询□孵化器□网络□IT □标准化□推广
教育类:□培训□幼教□科普□道德建设:
旅游类:□旅游□婚庆
法律类:□律师□顾问□咨询□宣传
其他:□教会□知识产权□各类研究
六、开展活动情况。

XX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案

XX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案

XX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和XX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工作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XX省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结合XX市市级社会组织实际,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或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满2年后申请重新评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的年度检查;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三、评估机构市民政局设立XX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XX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和复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市民政局聘任,聘任期5年。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沈民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截至2024年10月15日,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三)特殊情况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原则上获得评估等级满1年,有意愿晋升且符合晋升评估等级相关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特殊情况是指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获评上一个评估等级后一年内可达到5A评估等级标准。

(四)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申报4A、5A等级评估的,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参评资格后,对社会组织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统一按程序进行评定。

相关时限要求参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时限确定。

(五)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2.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3.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4.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违法失信名单的;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7.评估期间发生与章程宗旨严重背离,或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8.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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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律诚信度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说明:
1、此表是市民政局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中有关评估工作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价而制定的;
2、该评价调查表仅限于本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考核使用。
评价单位:
年月日
附件12
社会组织评价调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等级
1
领导班子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2
发挥作用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3
服务社会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财务管理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5
规范化建设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6
行业影响力方面评价
好□较好□一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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