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规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二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合法、有效。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内容第四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

基金投资组合应按照市值、成本、加权平均成本等方法进行估值。

第五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投资组合报告等核算报表。

同时应制定基金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按照信托方式独立保管,并委托独立受托人进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随时了解独立受托人的核算情况,并核对独立核算报表。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七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报告期及时编制、审核并公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公布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分配、净资产值等信息,同时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及风险提示。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报告。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披露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四章会计核算监督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独立受托人等相关方应当有权对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独立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4.03.13
•【文号】中基协发[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规范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中债字〔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20〕126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优化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办理流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交割模式”和“部分交割”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实施。

原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交割业务联系人:樊悦************毕远哲************账户业务联系人:郭玉嘉************孙嘉坤************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30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三条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由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账户第四条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遵守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组织的国债期货交割有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中金所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系用于办理中金所与国债期货买方、卖方之间的国债交收的专用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系用于支付国债期货交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放国债期货交收相关国债所产生的兑付、兑息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开展国债期货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机构账户开户注册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于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发出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金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操作流程中对其划转客户国债指令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的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逐笔办理证券划转手续:(一)将相关国债从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划转至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二)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三)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未代为履约的情形);(四)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对应期货公司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代为履约的情形)。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中债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7]47号)各结算成员: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的业务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联系人:刘铁峰88087974 周燕88086325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投资人回售第三条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在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回售公告”。

公告中明确债券回售券种、债券回售申请期、选择权行使日、回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的回售期间内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赎回指令”。

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新的赎回指令代替原指令。

(三)在回售期截止日日终,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所有最终赎回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回售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回售失败处理。

(四)在回售期截止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回售金额传真告知发行人。

发行人收到回售金额数据后,做提前兑付准备。

(五)在付息日,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人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办理赎回行使手续;对没有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中金所法字〔2015〕012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金所法字〔2015〕012号《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及《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合约、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5年3月6日附件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10.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

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国债期货是衍生产品之一,是指以国债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

在期货市场中,通过买入或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获得国债价格的变动利润。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债期货交易有其具体的规则和交割流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则以及交割流程。

一、国债期货交易规则1.合约标的物与合约规模: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就是特定期限的国债,国债期货的交易是以负债的形式进行的。

合约规模一般以国债面值计算,并且标准合约规模是100万元。

2.交易时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到十一点三十分和下午一点到三点。

非交易时间内,投资者无法进行开仓、平仓和修改限价单等操作。

3.报价方式:国债期货的报价方式一般是以报价点的形式表示,报价点的最小单位是1/32。

投资者在交易中需要关注每个报价点所代表的价值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仓位。

4.价格涨跌幅限制:国债期货交易中存在价格涨跌幅限制。

当价格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会对价格波动进行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5.开仓和平仓:投资者可以通过开仓和平仓操作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合约来建立新的仓位,平仓则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已有开仓合约来结束当前仓位。

6.风险控制: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交易所也会设立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如强制平仓线、交易保证金等。

二、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国债期货的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双方按约定交付合约标的物和清算款项的过程。

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如下:1.交割通知:交割通知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交割人向持仓人发送的通知,通知中包含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日期等信息。

2.交割保证金和交割过程:交割人在交割日前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割保证金,并按照交割通知的规定完成标的物的交割过程。

交割人需要将国债转入指定的账户,并支付清算款项。

3.平仓和强制平仓:在交割日前,持仓人可以选择平仓操作来结束合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核算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国
债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投资分类和核算
(1)对冲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对冲的,按照对冲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分类,核算在
对冲项目的相关科目中。

(2)套利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套利的,按照套利策略和操作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在套利策略的相关科目中。

(3)投机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投机的,按照投机策略进行分类,核算在投机策略
的相关科目中。

2.会计处理
(1)对冲
对冲投资按照国债期货的市值变动进行调整。

当国债期货价值上涨时,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国债期货价值下跌时,应计入其相关投资损益。

(2)套利
套利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投机
投机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会计报告
4.内部控制
四、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有。

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共计1200字。

国债期货基础

国债期货基础

国债期货基础介绍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挂盘基准价通知如下:TF1312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168元;TF1403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188元;TF1406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218元。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合约上市后新发行的符合可交割国债条件的国债,交易所在该国债上市交易日(含)之前公布将其纳入可交割国债范围。

2、合约交割月新发行且上市交易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的5年期国债,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合约交割月新发行的7年期国债,其到期日距交割月首日的期限超过7年,不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3、根据财政部和托管机构关于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顺利进行,因付息导致合约交割期间暂停转托管的国债不纳入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

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注意:手续费需加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为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8,约为0.8元。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海通期货—国债期货税务会计处理

海通期货—国债期货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国债期货)四类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税金及附加:(卖出全价-买入全价)×5%——营业税营业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国债利息免税●应计利息 ●持有期利息收入资本利得征税 25%●国债资本利得=卖出净价-买入净价交割券选择时应考虑到高票息国债的税收挡板作用国债期货久期调节调整后组合MD=初始组合MD×初始组合MV+期货头寸MD×期货头寸PEV初始组合MVPEV=期货价格×期货手数×100万期货只表示净价格头寸,对资产组合的净市值没有影响可以根据目标MD来进行期货头寸调节正为多单 负为空单交割券选择时应考虑到资产组合久期的要求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套期保值书面文件●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套期策略●套期有效性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公允价值套期(固定利率债价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浮动利率债的现金流)●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外汇风险)套期关系在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抵销结果80%至125%套期关系有效性例:套期工具损失:120被套期项目利得:100则抵销可以计为120/100 =120% or 100/120=83% 在80%—125%之间国债期货套期有效性的计量☐套期保值交易按期现权益的标准差进行排名,标准差较小的排名越靠前:当日期现权益收益率=标准差=☐期现套利交易按参赛机构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的期现货总权益进行排名,总权益相等的,成交量大者排名优先国债期货套期——公允价值变动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国债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预期可抵销持有现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涉及的套期工具二级科目为公允价值变动套期☐涉及的会计科目:✓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套期——卖出期货(负债类)✓被套期项目✓套期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套期工具账务处理2008年1月1日,甲商业银行卖出国债期货30手,卖出净价为101.23,净价金额为30 370 000,为规避和对冲风险,对债券进行公允价值套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目录一、总则 (3)二、科目设置 (5)三、主要账务处理 (6)(一)存入保证金 (6)(二)提取保证金 (6)(三)开仓 (6)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四)平仓 (6)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6)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 (7)(五)交易费用 (7)(六)日终结算 (7)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3、确认平仓损益 (8)4、当日无负债结算 (8)(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八)实物交割 (8)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 (9)(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 (9)(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 (9)(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9)2、交割空头持仓:(T+1日:交券日) (9)3、缴款交收(T+2日:配对缴款日) (9)(1)空头交收,并减少待交割债券持仓: (9)(2)多头缴款,并确认待交割债券投资: (10)(3)保证金调整参照(七)处理。

(10)4、交割多头持仓:(T+3日:收券日) (10)(九)交割违约 (10)1、违约方: (10)2、被违约方: (11)附件:参考范例 (12)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国债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国债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编号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核算内容1021 结算备付金1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国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1、按照买入/卖出国债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国债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国债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按照国债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国债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1当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余额为负时,本科目余额可能为负,此情况如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则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主要账务处理(一)存入保证金借:结算备付金贷:银行存款(二)提取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贷:结算备付金(三)开仓2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3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4、金额5)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6、金额7)(四)平仓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2若当天同时存在开仓和平仓,先处理开仓,后处理平仓。

3此处“××”显示交易目的,下同。

4此处为买入开仓数量。

5此处为买入开仓合约价值(开仓价×买入开仓数量×合约面值/100元)合计。

6此处为卖出开仓数量。

7此处为卖出开仓合约价值(开仓价×卖出开仓数量×合约面值/100元)合计。

例q8。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①9)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0、金额①)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11。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2、金额②1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14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六)日终结算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1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期货—××买入国债期货(金额③)8q=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数量/(上一日买入持仓数量+当日买入开仓数量)9金额①=round(“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q,2)10此处为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数量。

11q=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数量/(上一日卖出持仓数量+当日卖出开仓数量)12此处为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数量。

13金额②=round(“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q,2)14交易费用金额通常为当日交易手续费合计,在实物交割阶段,还包括交割费、过户费及转托管费等。

15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当日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当日买入合约持仓量-(“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公允价值”当前借方余额”)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16)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期货-××卖出国债期货(金额④)3、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⑥17)贷:投资收益—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金额⑥)4、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⑦18)贷:证券清算款(金额⑦)(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借:存出保证金(金额⑧19)贷:结算备付金(金额⑧)(八)实物交割16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公允价值”当前贷方余额”)-当日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当日卖出合约持仓量17当日盈亏⑤=∑[(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金额⑥=当日盈亏⑤-金额⑦,此金额为当日平仓损益若将当日投资收益区分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⑨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⑩,则买入合约当日盈亏=∑[(买入合约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买入合约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 ∑[(当日结算价-买入合约买入成交价)×买入合约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⑨=买入合约当日盈亏-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卖出合约当日盈亏=∑[(卖出合约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合约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卖出合约买入成交价)×卖出合约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⑩=卖出合约当日盈亏-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18金额⑦=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19金额⑧=当日持仓合约交易保证金合计-“存出保证金—××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当前借方余额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20(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21、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22、金额)(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