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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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在上例中,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五的价格卖 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 何种权利?(乙向甲请求违约赔偿,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享有 物的所有权。)
3.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 二人分摊汽油费。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 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一 般的情意关系(搭顺风车),但二人分摊汽油费,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的语源
(一) 汉语中的“债”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师古注:债,谓假贷 人财物,未偿者也。
《现代汉语词典》:债,欠别人的钱。
(二)罗马法上的债(obligatio)
债,是依照国法拘束我们负担给付义务的法锁。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3pr.
债的本质,不是使某物或某劳务归属于我,而 是使他人给我某物、作某事或提供某种保障。
—— 《学说汇纂》44,7,3pr.(语出保罗)
二、债的概念
(一)学理上的定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法律关系。
或:债是存在于至少两个特定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上的特别 联系。
【示例】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债权与债务
卖方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交付买卖标 的物的义务,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买方支 付价款的权利;
A.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 B.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C. 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D. 国家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
2. 有债务但无责任
这种债务也被称为自然债务,或不完全债务。 指虽为法律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自然债务主要有四类: a.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b. 赌债; c. 限定继承的债务; d. 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
买方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卖方交付买卖 标的物的权利;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支 付价款的义务。
各国(地区)民法对债的关系的表述
《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债。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债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指的是具体的债权,或者说请求 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的债则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组成 的“有机体”,即抽象的债的关系。
(四)债的关系与情谊关系(Gefälligkeit) 的区别
情谊关系指的是基于情谊而为的约定。因其不具备效果意 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能产生给付的义务,情谊关系只产生道义上的义 务,而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有偿,可构成判断债的关系和情谊关 系的标准。 但也未必尽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文献】关于情谊关系的深入研究,参见王雷:《民法学视 野中的情谊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3. 无债务但有责任
即不负债务但负有保证债务履行的责任。 比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而承担物上 保证人的责任。(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
【案例】
甲每天搭同事乙的便车上班, 一天早上乙迟到,甲要求乙赔偿自己 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甲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没有,情谊关系)
如果甲乙二人分摊汽油费,或二人轮流开车上班,负责开车的一方迟 到,另一方能否要求其赔偿因迟到导致的损失?(有,分摊油费构成 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学出版社2013年版。 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刘凯湘:《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案例】
1.甲以1万元将一个红木衣柜卖给乙,双方约定9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8月31日晚,丙将该衣柜偷走,在搬运途中造成一定的破损,后将 衣柜放在朋友丁处。问:谁可以向谁请求交出衣柜,并因衣柜破损向 谁请求损害赔偿?(甲对物有所有权,东西在丁那儿,所以可以向丁 请求返还,物被丙损害,所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情谊关系虽然不是债 的关系,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产生 法律效果。
【案例】
甲搭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驾驶发生车祸, 导致二人均受伤,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损失?
自担风险(乙搭甲顺风车,甲事先说明状态不好,但乙仍坚持搭顺风 车,结果发生了车祸,乙不得主张赔偿),自担风险是侵权责任法中 的概念。
2016-17第一学期本科专业选修课
债 法总论
第一讲 债法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几本代表性的债法著作】
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泽鉴:(1)《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版;
(2)《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版。 黄茂荣:《债法通则》(全四册)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德】罗谢尔德斯著,张定军、沈小军译:《德国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
(五)债务与责任 (Schuld und Haftung)
1. 有债务的责任 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一般的原则是,有债务就 有责任。
(1)无限责任 指债务人以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
(2)有限责任 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这对债权
的实现颇为不利,所以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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