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债权法
王瑞霞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概念
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 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 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 务,原债即随之消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 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王瑞霞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债权法 王瑞霞
基本教学要求
1、课前预习,围绕教材课堂提出问题,积 极回答问题。 2、关注债权法发展动态,了解债权法发展 趋势。 3、关注社会生活中涉及债权争议的典型案 例,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4、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债权法
王瑞霞
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节次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概述 第三节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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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租房 嶌尣夻
第二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法锁”)
第四编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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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除非、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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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金的担保效力 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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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的成立 四、保证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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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 可以约定,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以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为起算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 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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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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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原则 1、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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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甲 公司定做服装1500套,加工费15万元。双方约 定10月5日钱货两清。乙公司如期完成加工任务。 9月25日。甲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公司先 提供服装,待向丙公司收取欠款后再结清服装款。 乙公司予以拒绝。
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
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
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
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
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
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
债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債法總論學習筆記壹.债法概述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2.债的特征(1)法律关系要素上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客体(标的)是给付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2)债权无排他性物权有排他性(3)债权一般无优先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公司破产后税款、工资、社保优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优先顺序:已经占有的优先,已经支付价款的优先,先订立合同的优先。
(4)债权一般有期限限制(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用益物权有期限)(5)设立上的自由主义,有意定之债。
3.债权权能:请求履行,诉请执行,受领并保有给付,处分债权(免除、让与、质押、抵消),权利保全(代位、撤销)。
不完全的债权:债权权能不完整自然债务:时效已过的债权无请求履行和诉请执行的权能,有受领给付之权,履行后不得反悔;提供劳务债权不得诉请执行;当事人约定不得诉请执行、不得处分的债权;于破产、强制执行、保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处分权;4.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狭义之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得请求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广义之债: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5.债务与责任、义务的区分合同之债中区分债务与责任:法的当为与法的强制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责任:难以区分二、债的分类1.按产生的原因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代理权的授予2.按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单一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三、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一)几种立法体例
1. 在《德国民法典》中,债法(Schuldrecht)和 物权法(Sachenrecht)并列构成民法中财产法的 两大支柱。
2.《法国民法典》没有独立的债编,德国民法中 债法的内容,在法国民法中是作为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出现的。
3. 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意义上的 民法典,债法由合同法(Contract Law)和侵权 行为法(Tort Law)等构成,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判例和一些单行法。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他民法法域中的债的关系:
A.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系;
B. 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人和所有权人之间 的关系;
C. 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享生活费用请求权; D. 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Schuldverhältnisses ) 1. 含义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的效力是相对的, 它只约束债的关系的参与人。债权请求权仅属于 债权人,仅指向债务人。
(2)债的保全
比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权 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 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债法总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
债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基本问题一.债的概念《通则》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条存在的疑点:1)没有突出当事人的特定性,2)没有突出给付的概念,未表明“债”是以“给付“为要求。
3)没有表明债的财产性学理概念: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上的债与民间债的区别;A、民间债范围窄B、民间债不一定是民法上的债2)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狭义债的关系:仅一方享有债权,对方负有相应的债务的债的关系。
广义债的关系:由多个狭义债的关系构成的概括性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1.债的发生原因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2.债的主体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4.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债务;5.债的性质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2.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
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A、形态不同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
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
2)给付与交付A、具体的形式不同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
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
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一、债的概述1、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通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民间的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固有法上的债含义甚为狭窄,范围很小,债与责通用。
我国固有法上本来无统一的债法,仅在刑事法律中有债事违制之处罚。
对债有明文规定的始于西汉九章律之户律,唐朝贞观律中设有钱、债律,但自汉代以来,债的观念一直未见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至清末时,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被引入我国。
现代民法中的债与它们相比,范围要广泛得多。
不仅包括债权,表示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还包括以提供劳务、移转权利为标的的债,且不仅仅指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缔约上过失之债。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上拉丁文Obligatio 译为法锁(依国法使他人负担给付义务之法锁)。
英美法系没有与债相当的概念,Obligation一词仅指法律义务,无权利的含义。
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credit(债权)和debt(债务)两个概念。
2、本质、特征杨振山认为,债的本质为可期待的信用。
它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的可消除性。
林成二认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关系之成立,旨在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即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或相似的权利。
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而当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之时,也正是债自身消灭之时。
其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形。
即约定和法定。
特征:主体上,特定当事人;客体上,特定给付行为;内容上,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准无因管理 (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共四点区 别)
无权代理为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 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无 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 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债法总论金可可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一、债法的基本概念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债法通过规定合同债权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秩序。
二、债法的性质债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法的自治性:债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和院审判体系。
2. 债法的相对性:债法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规定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法。
3. 债法的追溯性:债法具有追溯力,即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的效力。
第二章债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债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单方面利益的损害,确保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自由原则债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约束原则,行使合同自由意思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没有违法情形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三、公共利益原则债法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履行对于社会的有益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态度,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执行的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的基本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负债的行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和债务的特征1. 债权具有初始性和可转让性,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2. 债务具有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即债务人不能将其债务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 债权和债务之间存在对等性和互补性,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才得到保护。
第一章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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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国法 •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沿袭罗 马法的旧例,其原因:一是契约; 马法的旧例,其原因:一是契约;二是准 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三是侵 权行为,即第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权行为,即第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四是准侵权行为, 1384条规定的准侵权 四是准侵权行为,即1384条规定的准侵权 行为。 行为。
• 第一章 债法总论 • 第一节 债法概述 •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 1.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 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 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若是送奶人后来多次将王某订的牛奶放 人张某家的奶箱中,而张贪图便宜将其收 为己用,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的关系又 如何?
•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 • 英美法上不当得利有两个来源: 英美法上不当得利有两个来源: • 第一个起源是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第一个起源是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者有权获 得报酬,由此产生了准合同制度。 得报酬,由此产生了准合同制度。该制度 提供了一种救济, 提供了一种救济,即已履行义务者可获得 相当于所交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的 补偿。 补偿。 • 第二个起源是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第二个起源是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而获得金钱补偿。 而获得金钱补偿。
• 《日本民法典》的第532条。该条规定: 日本民法典》的第532条 该条规定: 532 (1)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 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 “(1)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而只能 给予其中优等人以报酬时, 给予其中优等人以报酬时,以定应募期间者 为限,该广告为有效。”“(2)于前款情形, (2)于前款情形 为限,该广告为有效。”“(2)于前款情形, 由广告中所定之人判定应募人中何人的行为 为优等。如广告中未定判定人, 为优等。如广告中未定判定人,则由广告人 予以判定。”“(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 (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 予以判定。”“(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不 得述其异议。”“(4) 数人同时完成上述 得述其异议。”“(4) “数人同时完成上述 行为时,各有以均等比例受报酬的权利。 行为时,各有以均等比例受报酬的权利。但 报酬的性质不便分割, 是,报酬的性质不便分割,或广告中载明只 能有一人”
债法总论
• (三)20世纪以来:债法的现代化。 • 1、合同法: 合同自由的衰落、诚实信 用原则的兴起。 • 2、侵权行为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 • 3、债法出现了国际统一趋势。 • 4、新理论和新规则的不断出现:缔约过 失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的物权 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情事 变更原则等。
• 3.连带之债产生之根据
• • • •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类型: (1)个人合伙债务 (2)连带保证(但本人持保留意见)、共同保 证的保证人责任 • (3)共同侵权行为之责任 • (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如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转委托不明、共同代理 等等。 • (5)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共 同承运。
• 不可分之债,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以同一不可分之给付为标的 的多数当事人之债。如甲、乙、丙三人对 丁有请求交付白马一匹是不可分债权。 • 实质上是各个独立的债权或债务,多 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因给付不可分而相互结 合在一起。 • (一)不可分债权的成立要件: • ①须有数个债权;②须给付不可分; • ③各债权无共同目的。区别于连带债权。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一、谱系图 • 民法总则:人,民事法律行为,客体 • 物权 总则 • 知识产权 合同法 • 债权 侵权法 • 亲属权 不当得利 • 继承权 无因管理
二、债法的性质
• • • • •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4、不真正连带之债
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内容 的给付,各个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之责任 ,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其他债务人 之责任免除。 • 例1、商场出卖的高压锅有缺陷,致消 费者受伤。 • 例2、行驶中的出租车被违章车辆撞击 ,出租车内乘客受伤。 • 例3、公司职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 伤害。
债法 1、债法概述
【案例】
1.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乙与甲分摊汽油费。 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受到 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2.甲以1万元将一个红木衣柜卖给乙,双方约定9 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8月31日晚,丙将该衣 柜偷走,在搬运途中造成一定的破损,后将衣柜 放在朋友丁处。问:谁可以向谁请求交出衣柜, 并因衣柜破损向谁请求损害赔偿?
(五)债务与责任 (Schuld und Haftung)
1. 有债务的责任 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一般的原则是,
有债务就有责任。 (1)无限责任 指债务人以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 (2)有限责任 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这对债权 的实现颇为不利,所以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物权一般构成债权的前提,也是债权的最 终归宿;
担保物权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以并存。比如
出借人在借用物期限届满时,请求借用人 返还该物。
A. 遗产的有限清偿责任; B.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 任; C. 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D. 国家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
2. 有债务但无责任
这种债务也被称为自然债务,或不完全债 务。指虽为法律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 保护的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自然债务主要有四类: a.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b. 赌债; c. 限定继承的债务; d. 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
3.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 五的价格卖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 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一、债的语源
(一) 汉语中的“债”
第四编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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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是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农历春节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礼盒
装茅台。甲以为是春节馈赠,取出A瓶自饮,B瓶赠与友人,不慎
将C瓶碰落地面摔碎,被小偷入室盗走D瓶,又将E瓶卖得300元后 购买了急需使用的字典一套。数日后,接到乙的来函,称该礼盒
为丙的订货,误送甲处,要求甲付款或者退货。
管理人与本人
◆ 为他人管理事务 ◆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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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 A.看见门前马路上下水道盖丢失,自费安装上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将他人的牛误认为自己的牛而进行饲养 E. 邻居失火,恐殃及自身,帮其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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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债的发生
★ 债的发生原因的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 ★ 债的发生原因的分类 → ◆ 民事行为 → 合同 捐助 遗嘱 共同行为
◆ 法律规定
→ →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
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的概念 ☆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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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
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 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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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债的分类
☆ 从不同角度 ★ 分类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部分 债法总论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法学第1页 第三部分 债法总论专题一 债的基本原理一、债、债权的含义: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2.债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即为债权,义务即为债务。
权利人即为债权人,义务人即为债务人。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单方允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侵权行为;6.缔约过失等其他原因。
三、债的种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6.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9)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答疑编号506055030101]【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种类。
选项A 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
选项B 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择,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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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债务但无责任
这种债务也被称为自然债务,或不完全债务。 指虽为法律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自然债务主要有四类: a.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b. 赌债; c. 限定继承的债务; d. 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
—— 《学说汇纂》44,7,3pr.(语出保罗)
二、债的概念
(一)学理上的定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法律关系。
或:债是存在于至少两个特定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上的特别 联系。
【示例】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债权与债务
卖方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交付买卖标 的物的义务,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买方支 付价款的权利;
一、债的语源
(一) 汉语中的“债”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师古注:债,谓假贷 人财物,未偿者也。
《现代汉语词典》:债,欠别人的钱。
(二)罗马法上的债(obligatio)
债,是依照国法拘束我们负担给付义务的法锁。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3pr.
债的本质,不是使某物或某劳务归属于我,而 是使他人给我某物、作某事或提供某种保障。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例】
甲每天搭同事乙的便车上班, 一天早上乙迟到,甲要求乙赔偿自己 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甲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没有,情谊关系)
如果甲乙二人分摊汽油费,或二人轮流开车上班,负责开车的一方迟 到,另一方能否要求其赔偿因迟到导致的损失?(有,分摊油费构成 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学出版社2013年版。 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刘凯湘:《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案例】
1.甲以1万元将一个红木衣柜卖给乙,双方约定9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8月31日晚,丙将该衣柜偷走,在搬运途中造成一定的破损,后将 衣柜放在朋友丁处。问:谁可以向谁请求交出衣柜,并因衣柜破损向 谁请求损害赔偿?(甲对物有所有权,东西在丁那儿,所以可以向丁 请求返还,物被丙损害,所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买方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卖方交付买卖 标的物的权利;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支 付价款的义务。
各国(地区)民法对债的关系的表述
《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债。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债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 在上例中,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五的价格卖 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 何种权利?(乙向甲请求违约赔偿,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享有 物的所有权。)
3.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 二人分摊汽油费。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 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一 般的情意关系(搭顺风车),但二人分摊汽油费,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指的是具体的债权,或者说请求 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的债则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组成 的“有机体”,即抽象的债的关系。
(四)债的关系与情谊关系(Gefälligkeit) 的区别
情谊关系指的是基于情谊而为的约定。因其不具备效果意 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能产生给付的义务,情谊关系只产生道义上的义 务,而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有偿,可构成判断债的关系和情谊关 系的标准。 但也未必尽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文献】关于情谊关系的深入研究,参见王雷:《民法学视 野中的情谊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五)债务与责任 (Schuld und Haftung)
1. 有债务的责任 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一般的原则是,有债务就 有责任。
(1)无限责任 指债务人以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
(2)有限责任 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其债务的担保。这对债权
的实现颇为不利,所以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2016-17第一学期本科专几本代表性的债法著作】
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泽鉴:(1)《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版;
(2)《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版。 黄茂荣:《债法通则》(全四册)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德】罗谢尔德斯著,张定军、沈小军译:《德国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
需要注意的是,情谊关系虽然不是债 的关系,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产生 法律效果。
【案例】
甲搭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驾驶发生车祸, 导致二人均受伤,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损失?
自担风险(乙搭甲顺风车,甲事先说明状态不好,但乙仍坚持搭顺风 车,结果发生了车祸,乙不得主张赔偿),自担风险是侵权责任法中 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3. 无债务但有责任
即不负债务但负有保证债务履行的责任。 比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而承担物上 保证人的责任。(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