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物权法总论案例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而言之,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后才能 发生不动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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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 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 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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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动产转让之条件
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 买家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
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今天,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
不动产所有权之房 产纠纷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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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 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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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房子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 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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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王温 笠州 晖大
学 法 政 学 院 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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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
后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
3月1日甲交琴时,向丙表示,欲借用5天,丙表示同意,并支付价金。
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
问:1.试逐一分析A琴所有权变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事实。
答:①甲继承其父乙遗留的A小提琴,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事实为其父的死亡,甲取得A琴的所有权;②甲将A出卖于丙,约定3月1日交琴并顺利完成交付,法律行为为买卖行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了丙;③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属于无权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丁取得A琴的所有权。
2.甲、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答:甲与丙:甲将A出卖于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向丙借用A琴5天,丙同意,构成借用合同关系,如甲到期不归还A琴,丙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甲主X权利。
甲与丁:甲于3月3日又将A琴以己有的意思卖给善意的丁并顺利交付,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二、2006年2月1日,甲价值2万元的翡翠被乙盗走。
乙以3000元的价格出让给翡翠鉴定、雕刻师丙。
试依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2008年2月7日,甲发现丙占有该翡翠,甲能否向丙主X返还?为什么?答: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
原因有二:①在本案例中被盗翡翠价值2万元,丙属于专业人士具有判断该翡翠价值的能力,应知3000元的价格不合理,可判断此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甲的所有权。
故丙不能取得翡翠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丙主X返还;②虽然2008年2月7日距离被盗之日2006年2月1日已经过去了两年,但是在我国无偿回复请求权是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本案例中起算点应是2008年2月7日,甲并不会因为时效已过而失去无偿回复请求权。
2.丙将翡翠雕刻成玉佛,经鉴定,价值3万元。
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若玉佛价值5万元,丙将该玉佛赠与女友丁,并交付,玉佛的所有权人为谁,为什么?答:首先,丙的雕刻可视为添附中的加工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添附后的新物原则上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当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体系,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应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解读物权法是规范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权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从多个方面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货币、财产等都可以构成财产物权的客体。
人们享有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原则和措施,如物权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
其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合法取得财产物权的途径,例如依法取得,遗赠和继承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财产物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一般的转让和特殊的转让形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进行了明确。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排除,如财产物权可能受到的征收、强制执行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涉及财产物权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还对物权的保护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强调了对财产物权实施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财产物权的方式、保护的程度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财产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财产物权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
三、实践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某小区,甲乙双方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通过查看房屋登记簿,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案例二:合同物权争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在付款后转移给乙方。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李某却坚称该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的认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土地界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经调查,张某家的宅基地与李某家的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但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界限。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张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法和相邻关系法,以下从民法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物权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即侵犯了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李某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认定了张某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相邻关系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李某的相邻权。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
民法案例分析题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买方乙承担。
2021年6月10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的父亲,甲仅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的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累计欠款达2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乙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甲则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产权问题带来的责任?3.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的责任?4. 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以外,该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道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
1. 李某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机无法开机。
他认为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超市方面表示可以维修,但不予退货或者换货。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2. 张某租住在王某的房屋内,因为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张某的财产受损。
张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3.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要求退货。
卖家表示不予退货。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分析答案。
1.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超市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处理。
建议李某可以与超市方面协商,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产品照片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2.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如果出租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的财产受损,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张某可以与王某协商,要求赔偿受损的财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损坏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3. 对于第三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上购物属于网络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有权要求退货。
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处理。
建议小明可以与卖家协商,要求退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记录、商品照片、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以上是对三种案例的分析及解决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维权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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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
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
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
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
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
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
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
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
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
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
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
也体现了物权法对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的行使的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我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的安装,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从以上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聘用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即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即业主赋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管理的业务,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监督。
所以物业公司对原告安装巨型浴缸行为的制止是其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他也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浴缸,这种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小区业主权利的赋予,且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的论述,我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安装巨型浴缸。
三,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我的观点认为应该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巨型浴缸的行为本身是违反物权法的,其次物业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原告的安装行为也是合法的,
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责任,而当原告被合理的合法的阻止后,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我认为,该损失应该有业主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即是我对着三个问题观点的阐述,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使我对物权法的部分法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可能这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完善,敬请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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