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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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标 签】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粤人发﹝2002﹞252号
【发文日期】2002-11-21
【实施时间】2002-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粤办发[2002]24号),适应新世纪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的要求,紧紧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这个重要战略机遇期,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加强党委、政府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抓好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骨干人才、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遵循人才流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通过体制
创新、政策创新、观念创新,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进一步提高广东的国际竞争力,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业的重大方针,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培养、吸引、用好人才的政策与法制环境;逐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并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机制;健全在党委领导下,党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制度;建立人才资源开发投资机制,逐步提高人才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及社会共同开发人才资源的新格局。力争到200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02万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达到126万人。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3.重点培养高层次骨干人才。以我省科技发展主攻方向、国家重点学科、重点产业为目标,制定我省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规划。重点培养一批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人才。
4.加快培养中青年人才。继续实施“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强中青年学者、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员培养。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本科教育,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增设博士点。“十五”期间,博士点要从现在的157个扩大到50~300个,在学人数达到1万人左右。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40个,在站博士后达到600名。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博士生导师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创造条件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规划,采取措施,积极做好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
5.抓好人才继续教育。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分类分层次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新技能、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体制,保证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逐步形成由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需求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脱产学习。
三、突出做好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工作
6.大力开发、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要在留住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发、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重点开发、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财税、金融、保险、证券、贸易、法律专业的双语人才;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高新技术、工程技术、海洋资源开发、高级技能人才;其他有特殊才(技)能的人才等。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和省外因流动而辞职的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录)用手续。
重视开发农业和农村人才资源,进一步抓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工程”,逐步完善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网络体系。
7.简化入户手续,取消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限制。引进的人才(含留学回国人才及其随归配偶、子女)凭所在企业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领取《广东省工作居住证》。鼓励全国重点大学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学生来粤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准许其在本省选择一个城市落户,人事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并提供一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凡《广东省工作居住证》的持有者,在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与广东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取得《广东省工作居住证》和已落户本省的留学回国人才,可申请多次出入境签证。对在粤工作的留学归来人员中外籍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可发给1年以上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发给相同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证;对申请在粤定居的外籍人才(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决好住房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比照本单位同类人才住房标准,优先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省政府拨出专款建设博士后公寓、引进人才周转公寓。新当选和新引进的院士由用人单位按照每名院士居住200平方米标准面积发给一次性住房资助金(人民币,不含税金),其中,参加过房改但面积不足的,按照不足部分面积折算成人民币发给。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
引进的人才随迁子女首次入托、上中小学,可在其户口(含 《广东省工作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入托或入学,幼儿园或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选定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幼儿园开设双语(英语、汉语)教学班,解决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人才子女入托、就学问题。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人才子女升读高、中等学(院)校,参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9.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建立以服务为宗旨的“一门式”业务受理处,凡涉及人才引进需办理聘(录)用、人事代理、入户、认证、保险、入学等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