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三节 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 第六节 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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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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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文件组成
5、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认定:
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整理课处件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2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②环境标志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③湖南省两型“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 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成立谈判小组
(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 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业联合,小微占合同的30%以上)。 ⑥中型企业产品,3%-5%的价格扣除。
(二)谈判文件组成
6、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3、合同格式 (1)货物: 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 (2)工程: 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
程类进行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 款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 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 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4)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工程类增加了需财评进行结算评 审的条款。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 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
注意事项: (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 (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
国企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质量,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保障国有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形:1.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采购的物资、设备、服务;2.因技术、专利、专有权或其他原因,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3.根据特定的合同约定,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各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采购权限和审批权限,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制。
第五条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应当依法纳税,合法合规,不得从事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解释。
第二章采购准备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设备、服务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项内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委托专业人员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并确保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理解和接受。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采购合作对象。
第三章采购实施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采购计划,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采购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期限、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并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监督,确保所购物资、设备、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因合同变更、延期等产生的问题,确保采购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台账,及时更新采购信息,确保采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附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1、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不相称,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方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3、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方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
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方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所允许,为了更加高效地实施采购工作,对不适用于招标采购的采购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办法。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涉及到的采购品种较多,有些采购不宜使用招标方式进行,此时就需要考虑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一、非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1. 为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建设急需,采购需在紧急情况下处理的;2. 为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采购需保密的;3.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者处理紧急情况,采购的时间不能采用招标程序的;4. 采购的标的物是唯一的,不存在可供选择的情况的;5. 输入不受国际贸易协定规定限制的产品,按照国际惯例直接采购的;6. 技术特殊、市场稀缺的产品,采购方与供货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保证采购合理性的;7.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非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1. 采购计划的编制非招标采购需要制定专门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用途、供货商等信息。
采购计划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供货商的挑选和评价非招标采购需要排除商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保证选择合适的供货商。
在挑选供货商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信誉、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
3. 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非招标采购需要建立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前需要充分考虑采购品种、价格、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在合同履约阶段,采购机构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保证供货商按时交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 采购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非招标采购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采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真正实现采购的目标。
三、结语非招标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需要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在实际工作中,采购机构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采购工作,保证采购流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什么样的采购情况可以不招标
什么样的采购情况可以不招标我们都知道,在进行一定数额的采购时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来进行采购,可在实践过程中招标又难免繁琐复杂,有没有什么情况下是不需要招标呢?以下是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大家整理讲解的一些非招标情形:1.谈判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
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2.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
4.直接采购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
非招标采购方式详解
非招标采购方式详解一、适用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具体分类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四、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非招标采购方式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XX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1.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招选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在发布公开招选失败公告后,需要继续进行采购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如医用设备耗材)。
(3)院内公开招选采购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院内基建工程项目。
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流程:(1)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需求及预算后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由信息装备部或后勤部移交采购服务部。
(2)采购服务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要规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对谈判的项目和需求进行描述,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成交供应商确定的标准等事项。
(3)采购服务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告包含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质量和服务的标准、谈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应于规定的时间密封提交采购人。
(4)成立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与评审小组相同。
(5)价格谈判。
谈判是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环节。
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为基础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商务条件、竞争报价、技术方案、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谈判一般为两轮,也可进行多轮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要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重新组织谈判。
(6)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六种形式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六种形式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
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
下面给给大家介绍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六种形式。
第一种: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
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
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第二种:询比采购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
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
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第三种: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排序,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服务规范及操作实务
2023年6月
目录
CONTENTS主12要3内45容6
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邀请方式 非招标采购术语 评审方法 操作实务 注意事项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主要采购方式: 1)谈判采购; 2)询比采购; 3)竞价采购; 4)直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二、遵循原则: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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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招标采购方式
1、谈判采购: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 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 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 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 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 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发出的采购文件有关事项做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修改的文件。
3)响应文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包含价格和实 施方案的文件。
4)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响应文件保持有效和接受响应文 件约束的期限。
5)响应保证金: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 交的,约束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履行其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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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招标采购术语
招标——采购
招标人——采购人
投标人——供应商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 评标——评审/谈判及评审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是默认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采用。
请问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实践中,首先应识别采购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若属于目录内项目的,依法进入相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依照地方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式或目录项下的规定方式进行:若属于目录外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管理限额分别处理:在限额之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在限额之上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
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具体的规定,如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且不适合招标的项目,无须招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12.1目的为规范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2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各项目,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工程、货物、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零星采购。
12.3 原则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管理、谈判、决策、采购执行五权分离”的原则。
12.3具备条件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1、项目须履行立项、概算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2、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由成本控制部采购招标组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应填报采购申请表(附表11.12),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成本控制采购组审批,超过权限的报集团采购招标部审批。
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为符合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4竞争性谈判采购12.4.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流程执行,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
采购需求成员单位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
各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采购方案应随非招标采购申请表,提交审批。
(二)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需求成员单位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报成本控制部采购组审核。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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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应范围
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