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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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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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①对象: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但人类遗骸、文物不算)

②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一般归价值大的物主所有,价值相当时共同共有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不动产物主所有

不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价值悬殊的,原不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当的,共同共有

混合: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不易分辨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

――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

--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

--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强迫得利的除外)

恶意添附的处理:《民通意见》86--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拆除或赔偿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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