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合集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不为传来取得。

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

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

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有偿排除无偿,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

【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BC】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关于取得时效的种类,
立法上无例外地区别动产与不动产而规定两类不同 的时效,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则准 用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还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 为善意占有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
此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不动产(或者包括须登 记的动产)的取得时效还再分为占有取得时效与登记 取得时效两种不同的类型。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 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是遗失物。遗失物是指权利人丢失而未
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二)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
体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 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拾 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物的 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比例的 报酬请求权。
从各国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看,大致有取得时 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制和分立并存制两种做法, 多数国家采后一种体例,对两种时效分别在总则编 与物权编中予以规定。
我国《物权法》中对取得时效未予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1.占有之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2.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
我国民事立法中目前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 定,实践中依据共同生活习惯而予认可。
二、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 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 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 度。
有、公然占有。
(1)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2)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3)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3.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所有权的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所有权的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所有权的内容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所有权的内容。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

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 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 直接行使占有权能。

例如, 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 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 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

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 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

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 如小偷占有赃物, 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 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即为恶意占有。

一般说来, 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 所有人可排除之, 以回复其占有。

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例如, 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 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 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司法考试解读:法律应当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前面没有说全,所以这里把前面没有说到的比较特殊的情况单独列一章。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司法考试解读:“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追回是有条件的。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指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如果符合本法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产权人不能向受让人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考试解读:就是说受让人可以不管出让人是谁,不管财产的来路,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的一条,就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一个条件是所谓“善意所得”,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善意还非善意呢?如果明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但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能说是善的呢?例如赵老爷和末庄的各界人士明知阿Q出售的衣服是赃物,但是仍然非要购买,他们的行为是善意还是非善呢?又如在街头或跳蚤市场,明知是赃物或是走私水货,购买人算不算善意所得?其实法律只能对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界定,而不能对人的心理活动加以癔断。

只要是合法的主体在合法的场合通过合法的方式完成的民事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民事主体没有调查和判别对方是否善意的权力和义务。

所有权取得方式

所有权取得方式

所有权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有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就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人向受让人让与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所有权人不明的物,而隐藏物是指隐藏于土地之外的其他物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

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3个原则:1.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其所有,则就应确定该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对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在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返还。

添附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所有权或者共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3种类型1.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物上的附合主要有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钻石嵌人金戒指里)以及动产与不动。

2.混合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如食盐与碘混在一起、巧克力与奶油伴侣混在一起均为混合。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所有权的取得.doc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所有权的取得.doc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公共基础知识指南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8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所有权的取得物权制度是国家针对于在物上谈论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此我国在物权制度上,尤其是在物权争议上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制度当中,所有权制度又是一个比较核心的制度,同时也是社会大众更为关心的制度。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民众的生活当中,小到手机衣服,大到房屋土地,所有权的认定影响着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所有权制度当中,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划分、善意取得的制度,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解决很多物权争议,也是考试的重要考察点。

在公基法律中,现在针对于所有权制度的考察越来越多变,考得虽然贴近于大众生活,但往往也是很难界定所有权归属的,学生在做所有权制度的题目时,更多的是在凭借生活经验去判断,反而没有从理论角度去考虑问题。

比如说,在善意取得这项制度上的考核中,出题者很容易在题目当中设置很多陷阱,往往都是凭借生活经验判断都会出错的情形,这就会让学生陷入其中,所以针对于这一块的考题,在日常的教学当中应当给学生举大量实例,让学生首先能够理解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实践中,这样学生做题的正确率才会有所提高。

【例题】下列选项中,甲可以获得该物所有权的是:A. 甲在路灯下找到一个老旧的空钱包B. 甲公司让富士康代工生产出的手机C. 小刘将朋友的电脑谎称是自己的,然后以市场价卖给了毫不知情的甲D. 甲在登山途中从土里挖掘出一颗纯天然钻石【答案】BC.解析:A选项为拾得遗失物,甲不适用任何合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方式,这个钱包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失主,所以A不选;B选项中的手机甲公司适用原始取得,虽然该手机是他方生产,但甲公司仍然以生产的形式合法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C选项中小刘对甲隐瞒了电脑的真实情况,甲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这台电脑的所有权;D选项中这颗钻石属于矿藏的范畴,所有挖掘出的矿藏,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的。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方式(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先占: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义务: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拾得人权利: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敎育网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

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所有权取得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所有权取得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所有权取得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全部权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全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是否以他人全部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全部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全部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全部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筑(如房屋的建筑、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全部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全部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孳息全部权一般由原物全部权人取得;但全部权与用益物权分别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全部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全部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蔽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

(2023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

(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全部;死者生前是集体全部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全部。

(8)先占先占是指以全部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全部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①附合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全部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先占: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义务: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b、拾得人权利: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察重点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察重点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地 址:淮北市古城路与孟山北路交汇处和协大厦15层1508 (二马路原美味宫) 1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那么,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所有权就是我们对自己的物品所享有的四种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物权,因此需要注意,所有权就是一种自物权。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下所有权的法定方式:(一)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所有权取得的一般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比如说,我种了一颗苹果树,树上结了很多的小苹果,那么我取得苹果的所有权是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的,这就叫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像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吃的、穿的、用的、写的,都是通过买卖取得的,那么就是通过继受取得获得它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们一定要注意它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资格的取得」1.应当取得依法登记取得,或者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法定继承)取得。

2.可以取得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包括三部分:业主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

1.专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人的一票否决)。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2.共有权(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区别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成员权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

「共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1.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除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

2.车位(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权」1.一般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

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动产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其所有权取得方法较多,是其特点。

就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情况(例外情形下,以适用于不动产)而言,有以下特别取得方法。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无权处分人所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比较特殊的是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2)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标的物。

第三人必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占有,就是说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被登记为物权人,但他并无处分权,其处分系无权处分。

如果是从代理人、寄卖人等正当权利人处取得标的物,即使是让与人的行为能力欠缺,或其让与意思有瑕疵(如受欺诈、胁迫),以至于让与行为被撤销而不发生效力时,虽然受让人系出于善意,不知且不应知出让人行为能力欠缺或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也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3)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这里所说的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真实权利人主张是指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里的善意,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之相对的就是恶意第三人。

恶意就时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

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

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

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①对象: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但人类遗骸、文物不算)
②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

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一般归价值大的物主所有,价值相当时共同共有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不动产物主所有
不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价值悬殊的,原不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当的,共同共有
混合: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不易分辨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
――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
--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
--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

(强迫得利的除外)
恶意添附的处理:《民通意见》86--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拆除或赔偿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