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心得体会800字大学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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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心得体会800字大学

生视角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美德,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但由于其在生活交往中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已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早在罗马法时期,诚信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广泛运用于经济活动之中。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心得体会800字大学生视角,欢迎参考!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心得体会800字大学生视角诚信是每个人心中的美德,是一种品质,在我们这个人文社会,不管在哪一个方面,都要讲究诚信,诚信是福,一个拥有诚信的人不管在事业方面,还是在生活方面都会取得成功,所以诚信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一项方面。

诚信是讲究方方面面的,商业、工作、生活、交友……都要讲究诚信,人们需要诚信维持关系;商业需要诚信来维持自己的生计,维持与其它公司的合作。诚信可以使他人对自己有好感,诚信也可以让自己的事业和生活得到提高。诚信小到可以使自己的身心得到提高,大到可以使自己一举成名。诚信能够帮助自己取得在事业上的成就,也能取得在生活上的快乐。

诚信不仅是说,也要行动,学会诚信还要学会谨慎,不能对他人坦白对自己对他人不好的事,一颗诚实的心还需要谨慎,谨慎他人,当别人信任自己时,也要小心。诚信需要

坚持,只有坚持才会提高,有一个成语叫做日行一善,我们也要做到日行一诚,只有坚持才能保持自己不变的品德,在诚实中可以改善自己的身心,磨练自己的耐力,这不是一个两全其美的事吗?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一个守信用的人往往会被他人所接应。诚实需要勇敢和谨慎,信用需要坚持和完善,只有做到这样,自己才能完完全全的是诚信的人。

诚信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欺骗他人、不守信用,一个无诚信的人就是丧失了品德,是一个身心不健康的人,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可以说就是骗子,这样的人不但得不到他人的信赖,在社会上也无法立足,这样的人很难交到知心的朋友。不管我们在哪里,都要具备诚信。

诚信需要经得起诱惑,无论是多大的利益,只要是违背诚信的都不要去做,如果做了,会对自己将来有着很大的影响。和无诚信比起来,诚信要好得许多,既然诚信好,我们为什么又要去选择无诚信呢?

诚信已成了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品德,诚信能完善我们自己,它对自己、他人都有好处,搏得信任,博得好感,博得事业上的提高,博得生活上的进步,这些比无诚信要好上许多。懂得诚信,做好诚信,改善身心,利益如流,也就是说诚信是福。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心得体会1500字大学生视角近

年来,“老人摔倒没人扶”、“好人被冤枉”等一系列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同时也刺痛着公众的道德神经。切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时代任务。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应当积极发挥法律对于社会诚信的能动作用,通过立法、司法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使法律成为社会诚信的坚定捍卫者。

诚实信用: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原则

当代社会生活中,维系人类交往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则是人们在无数次的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行为共识,通常采用说服、引导、教化等手段使人遵守;法律规范定位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则对人们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行为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对区分、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二者缺一不可。尽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对区分,但二者绝非水火不容。受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影响,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时常发生,这成为二者互动的基本形态。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美德,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但由于其在生活交往中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已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早在罗马法时期,诚信就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广泛运用于经济活动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诚信原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在民事、刑事、行政等的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体现,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政府诚信都在一定程度的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诚实信用仅仅作为一条笼统的法律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使之更具实用性。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尽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高的困难度,但仍然是我国相关立法的努力方向。司法过程遭遇诚信问题之时,也应积极发挥司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科学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社会诚信

没有制度的约束,好人也可能变坏。只有在具体制度上对不诚信行为加以遏制,对诚信行为加以鼓励和支持,才有可能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使社会和谐拥有基本的诚信根基。这是立法发挥作用的适当空间,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

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诚信成为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原则,并作为“帝王条款”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易中调整着市场主体的行为,但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功能并未得以充分实现,仍不足以有效遏制各类经济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比如,虽然有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规定,但由于其过于简单不具有操作性,很多时候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现象表明,诚信缺失问题存在从经济生活蔓延到社会生活的现实威胁。

这一社会现实呼唤通过制定良法使诚信者的利益获得国家的切实保障,使诚信行为真正得到社会的鼓励,使不诚信行为得到必要的惩罚。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上,良法意味着对诚信行为的鼓励,使其收益大于或等于其成本;良法也意味着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使不诚信的成本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立法还可以直接鼓励善行,制定专门的“好撒玛利亚人”立法。这方面,国内也已有尝试。比如,深圳市最近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从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方面对公民救助行为进行了肯定和鼓励。这一典型的社会诚信立法引起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绝大多数公众都对这种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持赞许态度。我们相信,作为同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一次尝试,这必将在通过立法弘扬助人为乐美德、引导良好社会风尚方面积累经验,成为后续立法的领路者。

另外,刑事立法已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不诚信行为定性为犯罪以进行刑事处罚,比如诈骗、制假售假、恶意诽谤等行为。当前,还可以考虑扩大诽谤罪等的定罪范围,将诬陷他人善行等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纳入其中,以儆效尤。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诚信也应纳入立法规制,加速规范政府信用的制度设计。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必定导致公众对政府行为缺乏合理的预期,是对社会诚信建设的巨大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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