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主讲人吴得林目录一、财政专项资金及财务与税收政策分析 (2)(一)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及管理特点.................................................. 2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处理.............................................. 7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 9 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讲解 ............. 11 (一)财建[2009]630号文件政策说明 ................................................. 12 (二)财建便函[2009]49号政策说明 .................................................. 14 (三)新、旧《管理办法》的差异比较................................................. 19 三、2009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策略与审计方案 ................... 20 (一)审计的范围 (20)(二)政策依据 ....................................................................20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领域 .................................................... 20 (四)审计的策略与主要方法 (22)(五)审计引导及工作底稿设计要求 .................................................. 28 (六)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说明 (29)四、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方法与主要审计策略 ............................30 (一)专项资金来源审计 ............................................................ 31 (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计 ........................................................ 32 (三)专项资金管理审计 ............................................................33 (四)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审计 ........................................................ 34 (五)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重点 ..................................................35 (六)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1 / 41讲义一、财政专项资金及财务与税收政策分析(一)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及管理特点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以及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方案(一)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农产品产销两旺,农业结构逐步优化。
然而,农村流通服务网络的建设明显滞后,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我们提出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建设方案。
二、工作原理该工程将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集信息交流、产品流通、支付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村流通服务平台。
平台将与各大农产品市场、超市、农业合作社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农民提供种植建议,推动农产品向高端市场进军。
三、实施计划步骤1.需求调研:对目标农村地区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销售渠道、农民需求等信息。
2.平台开发:根据调研结果,开发出适合当地农村的流通服务平台。
3.合作洽谈:与当地的农产品市场、超市、农业合作社等进行合作洽谈,建立合作关系。
4.培训与推广:对农民进行平台使用培训,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和技能水平。
5.运营与维护:对平台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适用范围该工程适用于各类农业产业发达、农产品销售困难的农村地区。
五、创新要点1.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传统农产品销售模式的限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
2.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农民提供科学的种植建议和市场信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农村流通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率。
六、预期效果1.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2.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3.提高农村流通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
4.提升农村地区的信息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七、达到收益通过该工程的实施,预计将带来以下收益:1.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竞争力,预计将增加农民收入10%以上。
2.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升级,预计将带来长期收益5000万元以上。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作者:张英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24期摘要:为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由中央财政出资、供销社主建的“新网工程”实施至今已有六年。
本文通过对财政部历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解读,探讨了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关于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同时指出,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政府补助确认与计量、政府补助报表披露等部分内容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新网工程政府补助专项资金核算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至2012年7月底,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47.5亿元,全国范围内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项目达4 842个,各省供销社均有惠及。
一、“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政策解读根据《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及财政部2010年、2011年相继发布的资金申报指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在申报人资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变化情况有:(一)专项资金申请人资格及变化凡符合供销合作社“实现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的布局合理化、业态多样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建设目标,符合新网工程“建设及完善涵盖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流通网络”要求的,供销总社及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均可提出资金申请,2011年前,未对专项资金申请人的其他情况作出限制。
2011年起,“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有了具体规定: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是符合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四大方向的法人企业,并且要求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全资单位)在申报企业中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4%。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的通知各县供销社、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9年度市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9〕5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9年度市级新网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g;20%的法人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二)申报企业必须是规范的实体经济组织,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申报项目均纳入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
申报企业在填写涉企信息时,因错填、漏填、虚假信息、重复申报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申报的,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四)申报项目企业与项目承担企业应一致或有隶属关系。
项目申报企业与项目承担企业不一致应出具隶属关系证明。
(五)申报项目企业信息必须录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六)申报项目应为2019年9月底之前建成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为1-2年。
重大项目分期建成,可分期申报,分期扶持。
统一纳入供销社系统项目库管理。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管理办法》规定。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范围与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等6个主要方向和其他涉及乡村振兴战略的体系建设等,以及支持我市及市供销社系统举办的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家庭农场、生态休闲和旅游农业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已建成项目固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
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 水平等,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03
“新网工程”专项审计 方法
专项审计的流程与步骤
审计准备阶段
明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 、收集相关资料。
审计实施阶段
现场调查、审查账目、凭证、 合同等资料,核实问题。
审计报告阶段
撰写审计报告,汇总审计结果 ,提出建议。
02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 财税管理
专项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政府拨款
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新网工程”项目。
社会筹集
通过发行债券、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新网工程”项目 。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和农村市场网络建惠政策
了解并充分利用国家对“ 新网工程”项目的税收优 惠政策,降低税负。
税务风险管理
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采 取措施防范和控制税务风 险。
专项资金财税管理的风险与应对
风险识别
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识 别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中的风险点。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和影响 程度。
案例一
总结词
规范管理、制度建设
详细描述
该地区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流程,确保了资金的合规使用和税收 的及时缴纳。具体措施包括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等。同时, 该地区还加强了对财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财税管理水平。
案例二:某企业“新网工程”专项审计案例
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的协同作用
信息共享
01
两者可以共享相关信息,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以提高工
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12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竞争分配、择优扶持”办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申报主体为经营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供销社企业控股及参股25%以上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法人企业。
第五条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二)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三)农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以第五条前四项为主,且应符合“新网工程”项目支持条件(见附件)并已建成。
第七条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新网工程”及相关专项补助的具体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能够取得建设性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X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X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某地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资金,继续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为加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投资监管,提升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2021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1年9月20日2021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21〕11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256号),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市场导向、合作共建、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社财会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协调;(二)负责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落实;(三)负责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和项目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运营和管理规划,制定投资规程、决策程序、奖惩机制等制度办法;(二)对专项资金的投资使用、运营管理、效益评估和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三)定期报告专项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及被投资对象财务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四)接受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综合评估考核;(五)对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投资平台)的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及项目实施运营进行监管.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注资+项目的股权投资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现系统联合、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形成为农服务合力.第七条专项资金投资应围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坚持为农、务农、姓农原则.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3个方向.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多个方向投资.第九条中国供销集团通过全资投资平台开展投资,全资投资平台向下投资层级一般不超过2级.第十条支持全资投资平台以实体型社有企业为投资标的,出资设立基金,投资符合要求的为农服务项目,通过带动更多要素投入实现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放大协同效应的目的.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出资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中国供销集团参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21〕210号),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对基金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负面清单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或修建购置楼堂馆所.第四章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国供销集团应建立支付核查和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全资投资平台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支付核查全覆盖.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应贯彻落实中发〔2021〕11号文件精神,重点支持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合作的系统内为农服务项目,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间的股权联结.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系统内股权合作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第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推进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社有企业间的对接合作,根据自身实际推荐各类优质为农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地方财政资金以供销合作社股权投入.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除外);(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投资适度集中,单个项目年度投资原则上控制在5000万元内.第十九条中国供销集团应利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充实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项目投后管理.第二十条中国供销集团及全资投资平台的专项资金投资收益使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国供销集团应将投资方案及时抄报总社,每半年向总社汇报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实施运营、收益收支等情况.第二十二条中国供销集团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投资项目调整严格按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后拨付.第二十四条中国供销集团应加快专项资金投资使用进度,防止资金沉淀.第二十五条中国供销集团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投资落地,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运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总社相关部门会同中国供销集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第二十八条总社将定期对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律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国供销集团依据本办法,结合投资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办法,并抄报总社.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专项资金.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新网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建便函[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为了做好2009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请2009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由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控股或参股(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参股的应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他各类组织的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为供销合作社。
二、支持方式“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2009年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08年6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04•【文号】财建[2007]82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3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4日财建[2007]821号)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
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
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鄂财商发[2008]5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布日期】2008.09.05【实施日期】2008.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8]56号)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按照《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21号),遵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构建以农资经营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财企[2017]6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4.18【实施日期】201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7〕60号 2017年04月18日)各有关区市县财政局、供销社: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1月16日大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用好201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供销财字〔2014〕56号)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供销集团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供销厅字〔2016〕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供销社开展农村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改造,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引导创新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社有企业做大做强,增强骨干龙头企业的竞争力;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创新专业合作形式,增强公益性服务功能。
(二)符合规划原则。
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鄂财商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8]56号)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按照《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湖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71号)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21号),遵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定额补助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构建以农资经营服务、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沪财企[2012]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7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本市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服务城乡统筹建设以及农业现代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实现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9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本市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服务城乡统筹建设以及农业现代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实现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93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201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为做好2012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为2010年8月31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三)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申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1、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300万元以上,地市级供销合作社企业500万元以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总社本级企业800万元以上;2、总社主管行业协会200万元以上。
(五)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一)农资(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机用油、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三)日用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烟花爆竹、医药、图书、生活办公用品等)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四)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五)总社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农资、农副产品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供文〔2015〕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豫供文〔2015〕18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供销社、财政局,省供销社直属各企业:为了做好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贸〔2009〕5号)精神,现将组织申报2015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供销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二)申报单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于2013年8月31日前成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申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县级供销社企业300万元以上,省辖市级供销社企业500万元以上,省级供销社企业800万元以上。
(四)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支持范围2015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目录一、财政专项资金及财务与税收政策分析 (2)(一)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及治理特点 (2)(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处理 (7)(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9)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政策讲解 (11)(一)财建[2009]630号文件政策说明 (12)(二)财建便函[2009]49号政策说明 (14)(三)新、旧《治理方法》的差异比较 (19)三、2009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策略与审计方案 (20)(一)审计的范畴 (20)(二)政策依据 (20)(三)审计的要紧内容和重点领域 (20)(四)审计的策略与要紧方法 (22)(五)审计引导及工作底稿设计要求 (28)(六)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说明 (29)四、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方法与要紧审计策略 (30)(一)专项资金来源审计 (31)(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计 (32)(三)专项资金治理审计 (33)(四)专项资金使用成效审计 (34)(五)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重点 (35)(六)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治理与专项审计方法讲义一、财政专项资金及财务与税收政策分析(一)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及治理特点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以及市县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社会治理、公共事业进展、社会保证、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能够简单表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具有四个特点:1.财政性资金:此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或政府托付按规定征收(通过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依照现行政府体制,这些资金的安排都需要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便是预算外资金。
也确实是说都要有预算安排程序。
这就表现为财政性资金。
2.具有专门用途: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实是专款专用,不管投向哪个建设项目,或者个人补助都有其明确的用途和确定的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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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三)财政补助。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合作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