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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套较为全面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分配1、村庄规划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和农村人口变化等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村庄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分配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同时,要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

3、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程序(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

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1、面积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般来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建设要求村民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位置和用途进行建设。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成员,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宅基地用途管制、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等。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证明;(四)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用地位置和面积说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与退出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荒芜。

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经营权地等,供农民居住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划拨、流转、出租、继承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不得挤占耕地、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建设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流转、出租、个人购买等。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依法进行,划拨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能够符合居住条件的贫困农民。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出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保障承租人的权益,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办理,确保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和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经批准抵押。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加强宅基地的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者挤占。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安全、合法。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承包期满、合同解除、流转期满等。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的维护和补偿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人应当保护宅基地的安全,维护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因强拆、抢土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江苏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三)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宅基地。人均土 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地区,县

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 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 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 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开发 边界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 式,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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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 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 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 规划(村庄规划)。要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 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 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 农户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 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 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 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 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各地规定和执行的农村 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 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 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 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 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30日苏府〔2003〕6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篇一: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居民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的获取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分配获取,即农村居民根据合法居住和积极农业生产的情况,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分配宅基地或者加以扩大;二是通过有偿转让获取,即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应当履行居住、农业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

1. 居住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居民应当具备户籍、真实居住、稳定生活等基本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才有资格使用宅基地。

2. 农业生产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有义务进行农业生产,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可以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养殖家禽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

3. 环境保护条件: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禁止在宅基地上进行破坏性的开发,保持乡村的生态环境。

三、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宅基地的流转。

流转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实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同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流转过程中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宅基地的保护和整治为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和整治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宅基地管理: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开垦、乱占乱用宅基地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咱们农村,宅基地可是个大事儿!就拿我们村的老王家来说吧,他家因为宅基地的事儿,那可真是折腾了好一阵子。

老王家原本的房子又小又旧,随着家里孩子长大,这房子就不够住啦。

老王琢磨着能不能重新弄块宅基地盖个大房子。

这想法一出来,他就开始四处打听,也算是让咱把宅基地管理的事儿看得更清楚了。

先来说说啥是宅基地。

宅基地呀,就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可别小看这一块块宅基地,那都是有明确规定和管理办法的。

申请宅基地可有不少条件呢。

首先,你得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大前提。

要是个外村人,那可没门儿。

而且,你还得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这“一户一宅”简单说就是一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就像老王家,他要是想新申请,得先看看自家是不是已经超了。

再说这面积标准,每个地方都不太一样。

有的地方宽敞些,有的地方就紧巴点。

但不管咋样,都不能随便超。

要是超了,那麻烦可就大了。

申请宅基地的程序也挺复杂。

得先向村里提出书面申请,村里接到申请后,得开会讨论,看看合不合规定。

要是大家都觉得没问题,还得张榜公示,让全村人都知道。

这期间要是有人有意见,那还得重新研究。

等村里通过了,再往乡镇政府报。

乡镇政府也得派人实地查看,核实情况。

这一套程序走下来,没个耐心还真不行。

有了宅基地,也不是想怎么盖就怎么盖。

得按照规划来,不能影响村里的道路、排水啥的。

而且房子的样式、高度也都有要求。

要是你乱盖,邻居可不愿意,村里也不答应。

咱们村的老张,之前盖房子的时候就想多占点地方,把院墙往外扩了扩。

结果邻居不干了,两家闹得不可开交。

最后还是村里出面调解,让老张把多占的地方退回去,这才平息了风波。

还有啊,宅基地也不是永远都归你。

要是你全家都搬到城里去了,宅基地可能就得被收回。

但要是你只是暂时出去打工啥的,那就不用担心。

说到这儿,再回头看看老王家。

经过一番折腾,他家终于按照规定申请到了新的宅基地,盖起了漂亮的大房子。

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地⾏为,切实提⾼⼟地利⽤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江苏省⼟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江苏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地⾏为,切实提⾼⼟地利⽤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江苏省⼟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宅基地,均适⽤本暂⾏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民政府及其国⼟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宅基地,⼀律采取预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补偿,并⽤定销房进⾏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地转⽤⼿续的⼟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宅基地的,⼀律按有关规定进⾏,⽤定销房进⾏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开发使⽤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安置。

第⼋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建设开发的,由⼟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地后统⼀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补办出让⼿续并按⼟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后⼊市交易。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住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宅基地管理工作,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我国依法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定宅基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和土地财产权,防止违法占用和滥用宅基地。

2. 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理利用宅基地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 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

《宅基地管理办法》界定了宅基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宅基地乱象,维护宅基地流转市场的秩序和规范健康发展。

三、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宅基地的概念和分类,包括自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和转包宅基地。

2. 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权:规定了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自愿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和宅基地流转等。

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保障措施,保证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3. 宅基地的流转管理:规定了宅基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宅基地流转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并进行公示和备案。

4. 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了农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宅基地规划设计、建设和维修管理等。

同时,规定了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和滥用宅基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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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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