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塘承包(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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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龙聚村塘队经济合作社

乙方(承包方):曾昔全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合作社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承包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塘尾塘,座落在经济社的塘尾,该塘权属于龙聚村塘队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30年,即从2012年12月1日至2042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一次性缴头十年的承包金(1000*10=10000元),第二个十年的承包金在第一个十年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年,应于2022

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缴交清(1500*10=15000元)。第三个十年的承包金在第二个十年的基础上增加700元/年,应于203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缴交清(2200*10=22000元)。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尽量保证山塘的灌溉功能,如因崩塌、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保证除外。

第五条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干涉。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

关青苗、临时或永久建设等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但甲方要从补偿款中适当补偿乙方在因山塘修复、日常维修等花费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可进行转租、转包,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承包优先权。

第八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养鱼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30天的;

第十条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政府税收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免除承包金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将权属不分明的山塘承包给乙方,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当期所交的承包金,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山塘。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山塘因紧邻外村,边界权属界线甲方有责任先协调确认,对于确认好的界线日后有争议甲方必须出面协调第十三条纠纷处理办法: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司法所公正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公正机关存一份,本社其他人需要本合同可留存复印件。

甲方代表人:乙方:公证机关:

盖章:手印:盖章:

日期:年月日

村民代表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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