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
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冒领的原因与对策

伪 造户籍部门公章 ,企图蒙混 过关 。三是开具死亡证 明与火化证 用说划拨专门的工作经费。无 论社 保经办机构借助何种先进的认 明书。不少 异地 居住 的领保人 员在 死亡后 ,其家人为 了继续领取 证 方式 ,在怀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 ,必须到其家 中进行核实 。对
、
1 . 冒领形 式
( 1 )企业离退休人 员死 亡或 丧失 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 ,仍 己就有资格 同时领取双份养老金。还有不少人清楚这是 冒领行为 , 继续领取养老金。通常是离退休 人员的家人或有关 人员未及 时将 认 为被发现后最多将 冒领金额退回就行了。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消息告知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 ,而继续领取养 老金。过去养老金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 ,部分单位为了私利故意 2 . 城乡居保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不畅通 公 安 、医疗 、民政 、殡葬等部 门能在第 一时间获得城乡居 民
I 嚣
企业 离退休职工养老金 冒领 的原因与对策
玄 振 山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摘 要】 社会保 障是 维护社会安定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其 中,养老保 险属 于社会保 障体 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自离退休
职工养老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以来,养老金 冒领 问题就 长期存在 ,造成 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对社保机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 此,本文在 阐述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 冒领形式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 问题产生的根 源,再提 出防范对策 ,以期促进我 国社保事业的持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东省在 2 0 1 2年到 2 0 1 6年共查 出冒领养 老金 5 2 1 人次 ,冒领金 领 问题的政策宣传却远不够 。 量流失 ,对社 会造 成不公。因此 ,如何全 面杜绝这一 问题是值得 而是对 相关 政策法规不了解造成的。不少群众认 为养老金领取者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处理: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
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老年人去世需要哪些手续办理社保局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
再比如四川,如果除了机关事业或企业的人员,城乡居民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缴纳人死亡,也可以领取丧葬费,金额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另外,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人员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退休人员离世后,其家庭可能面临经济困难。
为了缓解退休人员家庭的压力,太原市制定了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为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根据太原市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的死亡补助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丧葬费用补助,二是抚恤金。
第一部分:丧葬费用补助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补助是指太原市为退休人员家庭支付丧葬相关费用的资金支持。
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情况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丧葬费用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2. 对于享受特殊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如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特困等),丧葬费用补助标准会有所提高,具体金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丧葬费用补助申请,经过审核审批后即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二部分:抚恤金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是指太原市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的经济补助,目的是帮助其度过丧亲之痛,维持生活稳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情况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
2. 对于享受特殊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具体金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抚恤金申请,经过审核审批后即可获得资金支持。
总结:太原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费用补助和抚恤金两部分,分别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了丧葬相关费用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补助。
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凭借相关手续向居住地的社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相应的补助金,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保障退休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为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安享晚年生活。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大劳险字[1996]239号、大劳发[2007]138号、大劳发[2008]85号。
2007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007年7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2007年12月31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劳社发[2005]23号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省属行业统筹管理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以下简称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禽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三、于2005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死亡的丧葬抚恤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其中,符合云办发[2004]28号文件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原东川矿务局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省政府2004年第15期专题会议纪要的决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已预留了(含预留现金或在国有资产中已核销过费用)丧葬抚恤费以及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已一次性向社区缴纳了丧葬抚恤费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必须在本文下发后的1个月内,将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全额缴入属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石家庄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办理指南

⽯家庄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
恤⾦办理指南
对于⽯家庄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条件
离休(建前⽼⼯⼈)
退休⼈员:①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未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员因病⾮因⼯死亡;
②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退职⼈员死亡的
⼆、办理材料:
离退休⼈员:
1、离退休⼈员档案;
2、离退休⼈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遗属本⼈⾝份证、户⼝及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审核表;
6、⽣前最后⼀次调资花名册。
在职⼈员:
1、去世⼈员档案;
2、缴费⼿册;
3、死亡证明和⽕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离退休⼈员⼀次性丧葬补助⾦及遗属抚恤⾦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市社保局审核;
3、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保险处承办⼈具体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确认后签字;
4、报处长核准后盖章。
四、办结时限:即办
办公地点:青园街102号106室
联系电话:86689135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资金渠道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执行时间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死者配偶是城镇居民和农民,有劳动能力的,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
五、遗属补助费总额超过死者生前工资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如补助是35至40元的按35元)。
六、死者生前和兄弟共同养的父母,原则上由其兄弟姐妹负责供养,如供养有困难的其父母的补助费可按兄弟姐妹平均计算分担。
七、遗属在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享受助学金的,不再扣除助学金部份,仍按补助标准发给。
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抚养人):
三、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独生子女,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独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首先根据劳保登记卡来确定,如劳保登记卡在死者一方,死者单位有条件又愿意负担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的,原则上由死者单位按规定中的100%发给,已领取100%的生活救济费的独生子女不再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死者单位不同意按规定标准100%负担生活救济费或劳保登记卡是在死者配偶一方,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由死者单位和死者配偶各负担一半。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死亡补助金发放标准

退休⼈员死亡待遇及死亡补助⾦发放标准按照《劳动法》要求,在⼯作期间,公司必须给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购买社保,社会保险中就包括了养⽼保险,可以保证在员⼯在退休之后⽣活能得到基本的保障。
我国职⼯退休后每⽉可领取⼀份退休⾦,可如果退休以后突然去世的话,退休⼈员死亡补助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发放的呢?退休⼈员死亡待遇如何呢?按照《》要求,在⼯作期间,公司必须给签订了的员⼯购买,中就包括了,可以保证在员⼯在之后⽣活能得到基本的保障。
我国职⼯退休后每⽉可领取⼀份,那如果退休以后去世的话,退休⼈员死亡补助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发放的呢?退休⼈员死亡待遇如何呢?⼀、退休⼈员死亡享受待遇相关规定领取基本的离休、退休⼈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作⽇内向⽀付其基本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付丧葬补助费和⼀次性的⼿续,同时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员按本⼈死亡当⽉基本养⽼⾦的10个⽉计发。
其中本⼈基本养⽼⾦低于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的,按死亡时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资的10个⽉计发。
退休⼈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员按本⼈死亡时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资的4个⽉计发。
(⼆)⼀次性抚恤⾦标准:离休⼈员按本⼈死亡当⽉基本养⽼⾦的10个⽉计发。
退休⼈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员按本⼈死亡当⽉基本养⽼⾦的8个⽉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领取条件、⽀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
(四)离休、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由基本养⽼保险基⾦⽀付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
⼆、最新补助⾦发放标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号】:豫⼈社养⽼[2013]44号各省辖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2011年7⽉1⽇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
”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
⼀、参保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2007〕36号)规定执⾏。
⼆、参保退职⼈员2011年7⽉1⽇(含)之后因病或⾮因⼯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2007〕36号⽂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同时,增发⼀次性抚恤⾦,由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付;参保退职⼈员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养⽼⾦(退职⽣活费)20个⽉的标准发给。
三、⾃2011年7⽉1⽇起,将尚未办理退休⼿续的参保⼈员的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纳⼊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付。
其中:(⼀)参保单位职⼯2011年7⽉1⽇⾄2013年12⽉31⽇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次性抚恤⾦标准仍按豫劳社养⽼〔2007〕36号⽂件规定执⾏,已经由⽤⼈单位按照36号⽂件规定⽀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单位。
⾃2014年1⽉1⽇起,参保单位职⼯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员⼈均基本养⽼⾦3个⽉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员⼈均基本养⽼⾦3个⽉的标准发给。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
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老人去世后社保怎么处理

老人去世后社保怎么处理一、老人去世后社保如何处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劳动者死亡后社保怎么处理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
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办理流程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家属处理流程指南当一个企业退休人员不幸离世,家属除了面临情感上的困扰,还需要处理一系列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