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救济权利司法救济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最为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协商。
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时,不妨先尝试通过友好、平等的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好处在于双方可以直接沟通,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想法,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那么调解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调解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来进行,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组织等。
调解人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分析纠纷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权利救济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一些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仲裁被广泛应用。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要说的就是诉讼,这是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程序较为严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我国,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诉讼则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追诉和审判。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10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3.6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它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义务,走进每个人的生活。
本节课内容主要分为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两部分内容。
一、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行使的限度,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权利行使的程序。
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行使时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目的的正当性。
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相应的限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
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
权利行使的程序: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
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依法救济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自力救济四种方式。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守公正的审判来实现。
行政救济:公民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为行政救济。
政治救济:政治救济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利益的救济模式。
社会救济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施以救济。
这类救济的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程序便捷。
自力救济: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是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运用合法手段,来实现自身权利。
三、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尊重他人权利就是一项重要的义务。
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是权利实现的保证,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实践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实践摘要:司法救济制度是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其完善与实践对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实践,重点关注司法救济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当前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提高司法保护公民权利水平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救济、公民权利、司法公正、完善与实践、问题与建议正文:一、司法救济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民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可以通过给予公民救济,维护公民权利,使其不受非法侵害。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是司法救济制度的核心。
2.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救济制度能够通过对负有过错方的严惩,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也会积极纠正执法不当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救济制度也可以加强司法保障,保证法律的实施。
司法救济制度使公民权利得到法律保证,司法执行也可以更加严格,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司法救济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救济程序较长当前的司法救济机制体系中,申请救济的程序较为繁琐,处理时间较长。
申请人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费用也较高。
这些都会影响民众申请救济的积极性和效率。
2.司法救济常常需要自证清白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申请人往往需要自证清白。
例如,如果申请人在原案中因违法行为受到过制裁,那么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他要得到救济就必须证明自己当时的行为是合规的。
这导致一些被侵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因证明不足或效率低而未能获得足够的救济。
3.司法救济结果难以维持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救济受理案件时不够严格,导致救济结果难以维持。
这种情况下,当申请人在救济后发现自己又有损失,再向司法机关申请救济时,难以得到受理。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分析
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分析在法律领域中,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两个重要概念。
当事人的权力是指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自主决策的能力,而责任则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本文中,我将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和限制。
一、当事人的权力当事人的权力在法律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 自主权: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力。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合同对象和合同条款,并根据自身利益做出决策。
自主权确保了当事人在法律交易中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2. 合同订立权: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订立权。
这包括合同的签订、修订、解除和终止等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权在法律框架下确立自身的利益和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依法救济权:当事人在受到违法侵害时,享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这包括起诉、申请仲裁、提起上诉等。
当事人的依法救济权保障了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二、当事人的责任除了权力,当事人还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责任旨在保护合同的平等性、公平性和信守性,从而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1. 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有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包括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支付合同价款等。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其约定的义务,保障合同正常进行。
2. 損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义务或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損害赔偿责任。
这旨在弥补受损方因他方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損失,维护合同关系的公平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
3. 保密义务: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有保密义务。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保守与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在不泄露或滥用他方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保护和尊重他方的合法权益。
三、权力与责任的限制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并非无限制的,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约束: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合同自由原则的约束。
公民权利救济与宪法保障
公民权利救济与宪法保障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是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
然而,有时候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这时候需要有救济措施以确保公民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首先,公民权利救济是确保公民能够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公民在社会中享有许多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个人隐私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需要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存在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途径,他们可以寻求援助并追求法律救济。
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利就能够得以恢复和保护,同时也为其他公民树立了一个榜样,鼓励他们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其次,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所确立的权利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且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应受到全体公民和政府的尊重和保护。
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人权。
宪法将公民的权利纳入体系,并为其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即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救济权。
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宪法还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和私人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起诉的权利和程序。
这些原则和程序为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救济提供了依据,并确保了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救济。
法院将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并做出对公民有效的救济决定。
然而,尽管有宪法的保障,公民权利救济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程序可能相对繁琐,公民可能会遇到诉讼费用高昂、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
这可能会给公民救济带来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其次,宪法虽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有时政府和其他特权群体可能不遵守宪法规定,甚至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权利。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执行,以确保宪法保障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
适用于各类因司法制度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而导致权利 受损的情况,如刑事错案、民事纠纷、行政诉讼等。
历史发展与现状
历史发展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起源于西方国家,最初以民事赔偿为主要形式。随着社会发 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目前,许多
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平与效率
在追求公平的同时,该机制也需考虑效率问题。目前的机 制在平衡公平与效率方面仍有待提高。
社会参与度
社会公众对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也有待提高,以增强整个机制的社会影响力。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完善制度设计
强化实施效果
未来应进一步优化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 机制的制度设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信息披露等手段 ,强化该机制的实施效果,确保受损权利 得到有效救济。
平衡公平与效率
提高社会参与度
在保障公平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机制的运 行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权利受损者。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权利司法 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THANKS
补偿程序与流程
提出申请
受害者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 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
据材料。
审查核实
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确定是否符合补偿条件。
补偿决定
经过审查核实,如果符合补偿 条件,有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并告知受害者补偿方式和标 准。
执行补偿
受害者按照补偿决定的要求, 领取补偿。
补偿效果评估与改进
补偿标准问题
总结词
补偿标准是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中的关键问题。
201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的特点: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和文化背 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都影响法律 义务的设定。 如有些国家强制服兵役。
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的特点:
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 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的特征: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 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 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的特征: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 地行使法律权利。 「国家机关行使权利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 使权利也不得任性。」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 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 等方式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四)监督权力与义务与义务
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 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 种监督权)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 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 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 权利。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力,是其 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包括生命健康安全维 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 环境权等)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 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 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根本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采取宪法的抽象规范形式和普通法律的具体规范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规范主要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条款,公民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条款,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要进行补偿条款。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纳入宪法典之中。
法律规定的实体的权利缺乏完备的相应救济途径。
一.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1.经济方面。
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
现行宪法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982年《宪法》第13条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
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也出现并存的分配制度。
”它从分配制度上承认了私有制分配方式,即承认了财产私有制。
2.政治方面。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既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平等权是享有与实现其他自由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为更好的保障该权利的实现,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民主化,也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
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的现行的选举法也进行了3次修改,为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
司法救济与行政违法救济法律
司法救济与行政违法救济法律司法救济和行政违法救济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救济是指公民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请求救助,解决他们在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所遇到的问题;而行政违法救济法律则关注的是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
下文将对这两个领域进行分析。
司法救济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任务。
司法救济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捍卫公正与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组织,司法救济机制都是一条公正的途径,使其能够在法庭上解决争议,并依法获得公正对待。
司法救济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为公民提供了一个争端解决的法定途径,维护了社会秩序与稳定。
在司法救济的机制下,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寻求救助,不受身份、财富和社会地位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公正。
与司法救济不同,行政违法救济法律主要关注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违法救济是政府的另一种内部监督手段,旨在解决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下的违法行为带来的问题。
行政违法救济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恢复受损公民的法律地位以及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个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设置不仅有利于弥补行政过错带来的损失,更可以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体来说,司法救济与行政违法救济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以及保障社会公正方面功不可没。
这两个制度的实施对于个人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救济保证了每个公民都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行政违法救济法律则使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为。
然而,对于司法救济与行政违法救济法律的完善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救济程序复杂,属诉讼过程,耗时较长,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另一方面,行政违法救济的机制也存在着不足,对政府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公民难以申请救济。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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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具体含义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具体含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具体含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一项司法制度原则,它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该原则表明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和获得合法的、公正的最终救济。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具体含义:首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无论是民事纠纷、刑事指控还是行政争议,当事人在追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合理的赔偿。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的权益不会被无理的侵犯或剥夺。
其次,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强调了司法途径的重要性。
在民主社会中,法治是国家的基石,而司法途径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方式之一。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确保了当事人能够通过法院等司法机构获得公正审判和解决争议的机会。
这一原则提供了一种制衡机制,对抗有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腐败以及其他不公平行为。
此外,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还意味着司法判决是可执行的。
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判决应该能够得到履行。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确保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一种理论诉求,更要求有力的执行机制来实现判决的实施和执行。
只有这样,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才能在现实中充分体现。
最后,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具有独立和中立的地位。
司法机关应该自主地行使其职权,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和控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
总而言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具体含义可以归纳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有效的司法途径,实现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及要求司法机关的独立和中立。
这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治的实现和司法的公正。
司 法救助与司 法协助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救助与司法协助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的领域中,司法救助和司法协助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概念和定义上来看,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简单来说,司法救助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的问题,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费用的原因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而司法协助则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协助,共同完成一定的司法行为。
司法协助通常涉及到跨国或跨地区的法律事务,比如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从目的和作用方面来看,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诉权,使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也能够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通过司法救助,弱势群体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协助的目的则更多地体现在加强国际或区域间的司法合作,提高司法效率,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适用范围上,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国内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针对的是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境内的当事人。
而司法协助则跨越了国界或地区界限,适用于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
在申请条件和程序方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低保证、贫困证明等,以证明其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给予救助。
司法协助的申请和实施则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的国际条约、国内法律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定。
请求协助的一方需要向被请求方提供详细的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被请求方会根据自身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
在责任主体方面,司法救助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内的法院,由法院负责审查和决定是否给予救助。
法律援助的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
法律援助的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保障无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们依法享有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现代社会,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是法律援助的两个重要方面。
经济辩护是针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的一种法律援助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辩护在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由于诉讼费用相对较高,许多贫困人口无法负担起诉讼过程中的费用,这导致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时,明确了对于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享受经济辩护的权利。
经济辩护的实施可以帮助贫困人口在法律纠纷中享受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救济是法律援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许多无法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指导申请人编写诉状等。
通过法律救济,人们可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解决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除了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法律援助还涉及到其他方面,如提供辩护、代理诉讼、代写文件等服务,以帮助申请人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援助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方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在法律面前享有公平的待遇。
无论是通过经济辩护还是法律救济,法律援助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法律援助,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并通过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法律指导,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尽可能地享受公平公正的法律待遇。
总之,法律援助的经济辩护和法律救济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和制度安排。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1-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二依法救济权利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三尊重他人权利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0102030405内容四依法履行义务1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由于民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一>
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
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 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 所得,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 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 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 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 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 一种惩戒措施
补救性责任:主要包括赔礼道 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 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 行政赔偿
谢谢大家!
05 依法纳税
五 、 法 律 责 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 定,或者违反由于民法 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一种 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 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 的责任。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 为所必须承担由我们国 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 依法所确定的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
1-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3、刑事责任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7.27•【文号】法发[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07.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法发[2000]1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已于2000年7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有关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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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1、生命 健康权
5、通信 自由权
2、人身 自由权
4、住宅 安全权
3、人格 尊严权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包括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 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侵害他人生命健 康权的视情节轻 重依法承担责任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 是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受非法 搜查、拘禁、 逮捕等行为侵 犯的权利
遵循程序正当 原则
二、依法救济权利
根据行政、刑事、 民事诉讼法实现权 利救济。在职能上 占终局地位。申请 国家赔偿也是司法 救济的重要部分
通过行使听证、 复议等权利要 求国家机关以 行政裁决的形 式实现对权利 的救济
司法救 政治与社
济.
会救济.
救济
方式
行政救 自力救
济.
济.
政治救济主要是公 民依法以游行、示 威、结社、请愿等 方式要求实现合法 权益;社会救济主 要通过人民调解、 行业调解、民商事 仲裁等渠道
刑法中的正当 防卫与紧急避 险
近几年司法机关冤案或国家赔偿情况
1、佘祥林案:1998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因涉嫌 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 现,他被无罪释放。2005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2、赵作海案:1999年河南省村民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 一具无头尸体而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 院认定赵作海案系一起错案,服刑11年的赵作海沉冤得雪。获 国家65万赔偿。
法律权利只有与符合人权保障 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 和合理性。
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 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区别看待发达国家的人权保障与 发展中国家的人权!
二、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 对他人的责任。
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 务等行为履行赡养老人义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 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老师: 行使教学权利 履行教学义务
学生: 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国家教育的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2、人身权利与义务 3、财产权利与义务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政治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3.监督权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 )休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诤言奖”办公室 2.市长热线电话 3.“市长与市民见面日 4 .设立“意见箱” 5.听证会……
某市级领导在人大换届选举中涉嫌贿选被依法逮捕,在 法庭上,他辩护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己在工作岗位上也是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又是市 级干部,应该从轻处罚”。
周某的辩护是否合理?他在行使权利的时候 违反了什么原则?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 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公布的文件。该《办法》分 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 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权利保障与义务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 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一)宗教信仰权利及义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 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一种是作为:实施积极的行为。
虐待遗弃老人 一种是不作为: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
1、法律 义务是历
史的
2、法律 义务源于
现实需要
3、法律 义务必须
依法设定
4、法律 义务可能
发生变化
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纳税的金 额所履行的义务随之变化
遵循国家优生优育要求,婚 姻法规定婚前检查义务
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因为特定是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 2、法律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 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3、监督权的定义和内容
批评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控告权
建议权
监督权
申诉权
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检举权
▲批评和建议: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
▲申诉:
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 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 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 予公正待遇。
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条件:
▲控告: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对
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 求依法处理。
▲检举: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要求依法处理。
我国监督制度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 新闻监督制度 其他监督制度
政治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 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01
基本权利
普通权利
是指宪法以及宪法 性法律规定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受教育权 。。。。。
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 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 的权利。
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 权 。。。。。
02
文化权 利
政治权 利
人身权 利
社会经 济权利
财产权 利
03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
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 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的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 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 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注意:①选举权
选举
②哪些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未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
2、表达权利——民主的广泛性(权利广泛性)
在 政治自由
含义
法
律 言论自由
通过语言表达意思
规 定
出版自由
以出版物形式表达
内 行
结社自由
法定程序、持续性
使 集会自由
政 治
游行自由
聚集在一定场所 列队行进表达
自 由
示威自由 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
人权: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1991《中国的人权状 况》白皮书,首次以 政府文件形式肯定了 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 主义政治发展的地位
1997年,十五大首次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 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