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doc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表示我想跟你订立合同,而且这个信号里得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东西卖给你多少钱、是什么东西之类的。
比如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想卖给你,我告诉你这电脑啥配置,卖你3000块钱,这就是要约。
- 承诺就是收到要约的那个人说行,我同意,就像你听了我说电脑的事儿,回我说好,3000块钱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就好比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要约和承诺,合同这个大楼就建不起来。
很多合同的订立都是从要约开始,到承诺结束,确定了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③前置知识:- 得大概知道合同是干啥的,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的事儿。
另外要知道一些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就是说你得能承担订立合同的责任,像小孩订立的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
④应用价值:- 在生活里可太有用了。
买东西卖东西、租房子签合同,到处都用得上。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房东跟你说这个房子一个月1500,压一付三。
这就是要约,你说行,就成了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商业活动里更是离不开,公司之间签合作协议啥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里关于合同订立这块的核心内容。
往上关联着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大的概念,往下涵盖各种具体合同类型订立时这两个元素的体现。
②关联知识:- 跟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关系。
就拿履行来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要约和承诺都不清晰,履行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比如承诺时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到了履行环节双方就会为啥时候交货吵个不停。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在于有时候要约和承诺的界限比较模糊。
关键点是要确定是不是一个明确要订立合同的表示,有没有包含关键条款。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挺重要的。
考查方式经常是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
像给一个网络竞拍的场景,问竞拍成功那一下算不算是承诺之类的。
说说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说说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法解读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
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
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
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
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一般在合同里面会存在要约与承诺的情况,他与一般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坐下来一起商讨合同的事情,直接是要约方给对方发要约,如果对于回复并且同意的话,就是属于承诺了,合同就已经达成了。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一般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否则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与承诺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
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合同要约和承诺
合同要约和承诺引言本文档旨在就合同要约和承诺这一法律主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合同要约和承诺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确保各方之间互相信任和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本文将从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定义、要素、成立和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要约合同要约是指一方作出的邀约行为,表明其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并接受对方的接受行为。
要约是合同形成的起点,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以下是合同要约的要素:1.表示意思:要约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一定的表达意思;2.对象确定:要约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或服务;3.意思表示真实:要约必须是真实的、真诚的,不能是虚假或欺诈的;4.无法撤销:一旦要约发出,一方就不能随意撤销。
二、合同承诺合同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表达同意并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合同承诺的要素:1.接受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明确且具有接受合同要约的表达意思;2.接受范围一致:承诺必须接受要约人的全部要约内容,不能有任何修改或限制;3.无保留接受: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无保留的接受合同要约;4.通知要求:承诺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承诺,以确保双方对承诺内容达成一致。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的相互对应和一致,达到合意的状态。
通常,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邀约:当一方向他人发出要约时,邀约即形成;2.反要约:对方可以以反要约的方式回应邀约,即向原邀约人发出要约;3.承诺:原邀约人接受反要约的要约,即发出承诺;4.同意:反要约人接受承诺,即形成合同的成立。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流程,当然,具体流程可能因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有所不同。
四、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约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履行:当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关系终止;2.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3.依法解除:当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时,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4.变更:当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修改合同内容或变更合同关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承诺规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承诺规则(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21、23、28、31条)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实现)。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②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1)。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②《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迖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见例2)。
例1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
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向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
①《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的承诺有效。
例2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
”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
合同法律--要约承诺
参考案例2-5
承诺的方式
•
《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 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 •
1.通知的方式 2.积极的行为可以构成承诺 3.消极的行为可以构成承诺
• 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要约被撤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了行为能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构 成 要 件
(2)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 立合同的意图
案例
• 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 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 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 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 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 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 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 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 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 院起诉。
分 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通过提供 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
第六篇: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和“报价”等。
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如自动售货机、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内容具体确定的广告等。
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大部分商业广告等。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5.要约应以明示的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
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关于要约和承诺,你了解多少》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合同里特别重要的两个概念,那就是要约和承诺。
你看哈,这要约就像是你在市场上摆摊,大声吆喝:“我的苹果又甜又便宜啦,快来买呀!”这就是你向别人发出的一个邀请,告诉人家你有东西要卖,而且还有具体的条件呢。
比如说苹果多少钱一斤呀,质量咋样呀。
那承诺呢,就好比有人听到你的吆喝,走过来说:“行,老板,给我来两斤。
”这就是对要约的同意呀,接受了你提出的条件。
这一来一往,可不就达成了一个小小的交易嘛。
比如说你想租房子,你发出一个信息说:“我要租个两室一厅,租金每月两千块。
”这就是要约。
然后有房东看到了,说:“好呀,没问题,房子租给你。
”这就是承诺啦。
一旦房东做出了这个承诺,那你们之间就有了一个租房的约定,可不能随便反悔哦。
再打个比方,你去商店买东西,你看到一个喜欢的东西,问老板多少钱,老板说价格,这就是要约。
你说行,我买了,这就是承诺呀。
要约和承诺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它们是有法律效力的呢。
就像你和朋友约定好了一起去玩,你要是突然不去了,朋友肯定不高兴呀。
在合同里也是这样,如果一方发出了要约,另一方做出了承诺,那就要遵守约定,不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呀,我们在生活中做事情也要像对待要约和承诺一样,要讲信用。
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就要努力做到,不能轻易反悔。
不然别人以后可就不敢相信你啦。
我记得有一次,我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我都到电影院了,朋友却打电话说不来了,因为有别的事情。
我当时就特别生气,觉得他不讲信用。
从那以后,我对他的信任就有点打折了。
在生意场上更是这样,如果你发出了要约,别人做出了承诺,结果你又反悔了,那你的名声可就坏了,以后谁还敢和你做生意呀。
总之呢,要约和承诺就像是合同的灵魂,没有它们,合同就不完整。
我们要认真对待它们,就像对待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承诺一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充满规则的社会里,走得稳稳当当,和别人建立起可靠的关系。
合同订立2-要约与承诺
承诺的生效要件
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 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
意思)。
5
承诺的生效
习题: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
。。。
16
无效的格式条款
• 1、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关于合第53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①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②免除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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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1、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条款利用人有义务提请消费者注意 2、消费者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订入合同 即使他没有阅读过这些条款,合同也成立,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这并不苛刻,因为相对人签字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了解免责条款及其他格式条款的内容, 没有做到这一点便有过失,不值得加以保护。
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
悉了该信件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
效?
A5月1日
B 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6
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正式生效以前,阻止该承 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 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迟到: 指受要约人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 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订立。
1. 要约与承诺。
咱先说说要约哈。
比如说,你去市场上卖苹果,你对着人群大喊:“又大又甜的苹果,10块钱一斤,快来买啊!”这就是一个要约。
你明确地表示了商品(苹果)、价格(10元一斤),这就是给别人一个订立合同的邀请,只要有人说“行,给我来一斤”,这就可能形成一个合同了。
但是要注意哦,如果你的吆喝是“我这苹果可能10块钱一斤,也可能更便宜,看情况”,这就不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因为内容不明确呢。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很重要哦。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还是苹果的例子,如果是面对面交易,你听到对方说要一斤苹果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是信件或者电子邮件呢?假如你发了个卖苹果的要约,对方收到邮件后回复同意,那这个回复到达你邮箱的时候(以你能看到为准),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讲究。
要是面对面订立合同,那就在订立合同的那个地方呗。
要是通过信件订立合同,一般是承诺生效的地点。
比如说你在北京发的要约,对方在上海收到后回复同意,那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上海。
这就好比两个人写信定约会地点,最后确定的地方就是约会开始的地方(合同成立的地方)。
二、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是那种完全合法、大家都得按照合同办事的合同。
比如说,两个成年人,神志清醒,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写了租金多少、租赁期限多久、房子的使用范围啥的,都很清楚,这就是有效合同。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自愿签订的,那就是有效的。
这就像两个人正常谈恋爱,互相约定好一些事情,只要不违法不违背道德,那就得遵守约定。
2.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合同就是无效的。
就像有人拿着枪指着你,让你把房子卖给他,这合同肯定不行啊。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制度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并取得统一意见的动态过程。
合同磋商的过程从法律上讲,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必须声明订立合同的旨意;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3、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必须传达到承诺人才能生效。
(二)要约的生效与终止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2、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其条件是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
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表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下列情形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回、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当承诺方按照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有效承诺的条件是: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承诺人做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4、承诺的传递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受到约束。
合同法,要约,承诺
合同法,要约,承诺篇一: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 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
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它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不同,这个过程一般需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国际惯例通用法律名词的借鉴吸收。
一要约要约是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活动和对处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双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对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1)在性质上,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是订立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表意行为。
(2)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并不以订立为直接目的,它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4)在效力上,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能是这样,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从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问乙是否同意购买该商品,乙说“我看看吧”。甲认 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 乙的违约责任?
承诺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发出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要约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要约发出的地点。
承诺接收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承诺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接收的地点。
交易习惯地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02
承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和 履行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 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 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 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未承诺合同 不成立,后乙要求履行合同。乙能否 要求甲履行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后甲撤销要约,乙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
合同法 要约 承诺
合同法要约承诺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的法律,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部分。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合同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要约和承诺这三个主题展开,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合同是民商法中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设立的一种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步骤。
在合同关系中,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希望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指另一方接受要约方提出的意愿,表示自己同意成为合同的一方。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它们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要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首先,要约必须是对受约方发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要约应当表达出要约方确实希望与受约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愿。
其次,要约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内容。
要约的内容不得违法,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约必须是有明确期限的。
要约应当规定合同达成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视为适当期限。
承诺是受约方对于要约的回应,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环节。
在承诺中,受约方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要约方的意愿。
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受约方在接受要约时,应当一次性回应并表达自己对要约的完全接受,否则将构成不同意的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进行。
在现代社会中,以电子方式进行要约和承诺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根据我国《电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表达和回应。
除了要约和承诺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其他要素,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履行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要约和承诺
合同要约和承诺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订立的平等协议。
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要约是指一方经营者向他人表示意思,正式邀请对方与自己订立具体的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真实、明确、完整、具有希望订立合同的意向。
它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法上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的特点是经过认真思考,表达明确,一旦接受就形成合同关系,并且要约可以限时有效,一旦超过限时则自动失效。
要约是合同法规定的一个重要概念,没有要约就没有合同。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承诺人通过承诺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合意后,合同即正式成立。
承诺必须是真实、明确、自愿的,并且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一旦承诺表达出来,承诺人就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并且不能随意撤销承诺,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方式,它使要约发出方可以获得对方的明确答复,确保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合同要约和承诺在合同成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要约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它规定了双方意向的明确表达,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基础。
要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而承诺则是合同关系的确认,它表明了被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是合同成立的关键一步。
承诺的具体内容及时表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成立中,要约和承诺都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形式,是合同法上的重要要素。
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合同订立时,双方应该确保要约和承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避免形式上的缺陷和法律风险。
总之,合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
要约是合同关系的开始,承诺是合同关系的确认,二者共同构成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基础。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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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合同法有哪些知识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
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能撤销。
二、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相关练习题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当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要约等数据电文以()视为到达时间,到达时生效。
A、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末次时间B、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C、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末次时间D、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首次时间【解析】B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订立需要顺序经过()。
A、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阶段B、承诺、要约邀请和要约三个阶段C、承诺和要约两个阶段D、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知识点(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练习题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B.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D.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解析】B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①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②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练习题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B.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C.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因判断失误对自身受到的损失应自负D.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平时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法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考察科目,在事业单位考题中的占比越来越重,其中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是考察的重点,因此该知识点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知识点的讲解。
【例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
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答案】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题中王某工作期限未满一年,故选项A错误。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故选项B错误。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题中王某工作不满六个月,但王某是由于个人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的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故选项C错误。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正确答案选D。
点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考点,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法怒怼“996”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制度。
201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针对“996工作制”发表文章《强制加班不应成为企业文化》,996工作制被推上了高峰,吃瓜群众迅速围观。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那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是如何保护的呢?第一关于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及三十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
由此可看出996工作制中的不合法之处。
第二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两者都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
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看出996工作制中彻头彻尾的是与劳动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当然《劳动法》同时也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限延长工作时间,即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加班加点的报酬:案件背景:2016年10月,互联网公司XXX被曝出实行全员“996”工作制度,XXX所提出的“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从早9点到晚9点,一周上6天班,且没有补贴或者加班费,也不允许请假。
即使允许存在加班的情况,加班不给加班费,这能否为《劳动法》所允许?请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也有些名人提出,“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你不付出可以吗?”我想说,不加班与不奋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绝不能对于加班不给予额外的报酬,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996工作制的存在是与劳动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外国法制史谈到法律很多考生想到的是部门法,比如大家熟悉的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