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三、现代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其理念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法与法律的含义 马克思认为: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 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 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 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 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 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这个历史唯物 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 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就是 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法 的关系,即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关系,即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马克思指 马克思和恩格斯 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 关系。至于什么是法律, 关系。至于什么是法律,马克思明确指出它 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 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明确 的和普遍的规范,称之为法律或“现行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 的和普遍的规范,称之为法律或“现行法” 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把法律看作是“以国家为中介”的共同规章。 中,马克思、恩格斯把法律看作是“以国家为中介”的共同规章。
(二)中国历史上法的理念 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 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理 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 理想目标两层含义。 理想目标两层含义。
第二节 法的构成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释义 二、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及特征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四、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五、法律技术性规定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特征:统治阶级意志、普遍约束力、权利义务为内容、国家强制性、公开性。
三、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了解)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掌握)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经公布施行的法。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惯、判例等。
3、实体法和程序法(掌握)实体法:是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一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要的程序或手续为首要内容的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4、国内法和国际法(了解)民事诉讼法简介:1、当事人:原告人和被告人2、管辖:根据民诉法的划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移送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
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3、诉讼的原则:严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等。
4、民事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
回避制度: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四、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纵向法表现形式——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私营企业(补充成分):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组成部分):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土地的利用权可以依法转让54、75、78、82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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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
有的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 的规章, 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 但在内容、 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 方面, 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 象道德、宗教等规范, 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 定义务而无权利。 定义务而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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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保障。 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理学》张文显p122 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学说)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学说)
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2
一、法的概念:(重要) 法的概念:(重要) :(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来保证实施的, 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比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 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如,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二)社会调整的原因
1、生产力 2、简单的社会分工 3、社会组织状况 4、原始社会文化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社会经济根源 金属工具-----剩余产品-----私有财产。 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发展使经 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
三、法的历史类型 及其更替的原因与条件
(一)社会原因
通过社会革命实现,但法的发展不都是通过法的 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法律原因
经济状况的变化影响人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使法 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统 治阶级为了调整这种矛盾,有时不是直接修改、 变更法律规则,而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 法律解释、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的目的。
5、行政许可法出台
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推 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将产 生深远重大的影响。
6、对五种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对罪行轻微、 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内, 是一种社会化、人性化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
在非典肆虐之时出台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今后及时有 效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 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4、收容办法废止救助办法出台
“孙志刚事件”促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从“收 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变化,是我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 注重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的一种进步。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章_法的概念第⼆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法律词义(⼀)法律概念的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法与律分开,含义不同法:等于刑,有公开、裁判的含义律:⼀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包括成⽂的不成⽂的习惯)2、战国后期:法与律同义3、秦汉时开始:法与律合⽤为“法律”。
(⼆)法律的词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1、⼴义的法律: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2、狭义的法律:全国⼈⼤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和现象P311、法的本质:2、法的现象:3、法的本质和现象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全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超阶级论P12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的⾏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般性(普遍性)1、规范性2、⼀般性(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和权⼒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可诉性第三节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三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条⽂)、法律概念▲2、法律要素的特征P42⼀、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但也有⼈说: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条⽂1、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没有条⽂即没有法律规则。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 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 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 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 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 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 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 ,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国内:荒唐的大跃进
咒麻雀
郭沫若
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罗马俱乐部
1968年4月,由意大利奥莱里欧•佩切依博士召集,来自 十个国家约30多名学者聚集在罗马山猫科学院,共同探 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俱乐部便是这次会议所产 生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目前有来自46个国家的100多名 成员。组织目的是促进对构成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全球系 统的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 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使全世界制定政策制定者 和公众都注意这些新的认识,并形成具有首创精神的政 策和行动。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 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 协同论 突变论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和环境资源有关 的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
环 境 资 源 法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 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又不同物与物的 关系的一种新型关系; 明确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
第二章 法的概念
。
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 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 (自涉行为)。 按照行为是否具有行为人以外的对象,我们可以将行 为划分为关系行为与个体行为。 • 所谓关系行为,是指行为必然会涉及行为人以外的其 他主体;相反,当某人的行为绝对不涉及其他主体的 时候,这就是个体行为。 • 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 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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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争议 【案情】 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 文章,提出了见义勇为救人一命是否可以要求报酬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上东街205号的刘维碧来说,5月24日是个让她永生难忘的日子: 这一天,她8岁的儿子不慎落入长江,被人救起。 据刘维碧介绍,24日下午5时许,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 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 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事后得知此人是一李姓老板)。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 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 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 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由于家里穷,刘 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 300元。 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 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 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 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 刘维碧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有。邻 居袁素华告诉记者,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 “她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嘛”。 在是否应该索取救人感谢费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采访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 完全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取千元感谢费实属不该。但也有人认为,有人愿意 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值得钦佩,索取感谢费之举,无可非议。 【问题】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第二章法律逻辑学概念
2、法律概念的特征
⑴ 法律概念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例如: 各国法律关于“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不
同规定,如我国、日本等国。
⑵ 法律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例如: 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重大事由……
规定性内涵的构成性质带有一定的“主观 性”。
例如:
①前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
②私法(民商法)上的“善意”≠“善 良心肠”,而是=“不知情”。
2、合取式内涵与析取式内涵
(根据表达式的逻辑结构不同来分类)
⑴合取式内涵:亦称并且型内涵(或 交集型内涵)
T=(T1 T2 ….. Tn)
2是一概念 外延与另一概念外延之间的“灰色区域”。
其实质在于: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 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 象。
“一个概念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的,但当我们离开该中心 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 在。沃泽尔用一种略微不同的隐喻将概念比喻成’一张相 片,其轮廓是模糊的,而且愈到边上就愈加模糊了’。”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 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6页)
如前述“鸟”、“商业秘密”的内涵。
鸟(A)=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T1)、体外 被覆羽毛(T2)、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 (T3)+脊椎动物(B)
A=(T1 T2 T3 )+B
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知悉(T1),能为权 利带来经济利益(T2),具有实用性(T3)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B)
正负概念在形式结构上有如下关系: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概论一、法学的含义和分类1. 法学的含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等内容。
法学是以法律为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法的基本概念1. 法的含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的性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国家权力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1. 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2. 历史研究法历史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发展过程和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3. 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四、法学专业前沿研究领域1. 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是指对新型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网络法律、环境法律、食品安全法等。
2.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观念、法学范畴、法学规范、法学方法等方面。
3. 法律技术研究法律技术研究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根本制度和根本权利的基本条文。
2.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排他性、基本性、超然性、优先性等特点。
3. 宪法的职能宪法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宪法是古希腊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包括宪法内容的发展、宪法体系的变迁以及宪法实施效果等方面。
第二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居主导地位, 法具有阶级性 在理解法的阶级性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 对统治阶级或集团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加以管束。 第二,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 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并不是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所有意志都是法。
四、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的社会规范
所谓法的程序性是指法的实施必须通过法 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 进行的。 法的程序性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 方式和必要条件。 1.正当程序是权利的重要保障 2.正当程序是权力的必要限制 3.正当程序能够实现形式正义。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
一、法的词义
(二)西文法的词义 西方学者认为“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 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 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 是“自然法”和“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法,是个 多义词,有平、直、正等诸多含义。第二,法律,是指体 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准 则。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 但在有的情况下,应注意有所区别,不宜简单混淆。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 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一)制定或认可是法的创制的主要方式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以国家的名义创制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的 形式,也进而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开来。 法的国家意志性,意味着法律包含中国家对人们 各类行为的评价。 法的国家意志性还意味着,国家使用其特殊的强 制力来维持自己的评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 第二章 法的概念
2、马克思主义法学
• 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整体 意志的体现。
• 可分为三层: ——统治阶级的意志 ——国家意志 ——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3、其他国内学者的观点 • 规律性和意志性 • 共同性和阶级性 • 正义性和利益性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 4、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最强、最高、最后的强制力 • 权威 • 问题:资源稀缺,执法成本。
三、法的现象的本质
1、各学派观点 • 神意论。 • 理性论。 ——自然法学。 • 民族精神论。 ——历史法学派。 • 规范论。 ——分析法学派。 • 社会控制论。 ——社会学法学派。
法 •律 • 和刑 2、西文 • 拉丁语:Jus、Lex • 英语:Right、Law • 自然法和实在法
• 司法神 • 正义女神像和獬豸像
• 严复《法意》:理、礼、法、制 3、现代中文 • 法和法律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 规范,概括性、普遍性 • 规范的是行为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国家概念的演变 • 认可和习惯法 • 案例:医院化验单
法的概念——精选推荐
第二章法的概念法是什么,法律本质是什么问题,是法律理论、法理学的迷津。
“争论日复一日,没完没了”(勒内),反而使人如堕迷雾中,不辩方向。
当然,它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
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词义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
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
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
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
《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
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
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
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
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
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与现象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
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
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
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
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
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
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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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A.法律需要国家B.国家也需要法律C.政党需要法律D.社会需要法律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
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A.1、4B.2、3、4C.都不正确D.4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
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
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
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
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
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
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
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
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
但三者又有区别。
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
(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
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
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
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
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
(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
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
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
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
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
(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
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
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