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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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李俊源;李炳喜;颜少燕;颜少铃;深圳市东方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吴某某明;银国海【当事人】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李俊源李炳喜颜少燕颜少铃深圳市东方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吴某某明银国海【当事人-个人】张金涌李俊源李炳喜颜少燕颜少铃吴某某明银国海【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东方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卫国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郭雪霓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刘良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卫国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郭雪霓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刘良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卫国郭雪霓刘良金【代理律所】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关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涌;李俊源;李炳喜;颜少燕;颜少铃;深圳市东方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银国海【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一审受理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不应适用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上诉人深圳市东方一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向被上诉人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8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瑞【当事人】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瑞【当事人-个人】戴锡瑶赵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彦锐广东匠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彦锐广东匠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彦锐【代理律所】广东匠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戴锡瑶;深圳市亿源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瑞【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利息的偿还情况。

因双方均确认2015年9月的20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赵瑞在一审中已经将2016年7月18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1月1日的还款计入该笔借款还款中,虽然戴锡瑶主张该三笔款项并非偿还2015年9月的借款,但戴锡瑶在一审提交的《转账款项明细表》中在2017年1月20日已经还清该笔借款后仍将后续还款计入该笔借款还款利息明显不合常理,且戴锡瑶的该份明细表中计入2015年9月还款的利息仅有12笔,并不符合2015年9月借款应当偿还的借款利息情况,而赵瑞将该三笔还款计为偿还2015年9月的利息,符合双方认可的本息均已还清的主张。

因此,本院对戴锡瑶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认定该三笔还款为归还2015年9月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罗伟源、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伟源、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伟源、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伟源;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罗伟源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伟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乐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启凡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乐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启凡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乐园刘启凡【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伟源【被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是否调查上述事实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调查申请,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罗伟源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是劳动者于2018年11月7日以被上诉人为被申请人另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撤回仲裁。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粤03民终16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张华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春【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何俞臻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何俞臻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翔何俞臻【代理律所】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曾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鹏城建筑是东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同理,被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为其母公司经营债务提供担保亦是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亦合法有效。

本案中,鹏城建筑是东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集资借款转入鹏城建筑工会委员会账户,由东部集团工会联合会还款,故鹏城建筑、东部集团实为本案利益共同体,鹏城建筑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深圳市金洪泰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深圳市金洪泰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崇波【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洪泰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冯明超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冯明超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超冯明超李博林【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崇波【被告】深圳市金洪泰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杨崇波与金洪实业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金洪实业公司是否应赔偿装修费损失、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二、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关于金洪实业公司是否应赔偿装修费损失、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刘耀军、袁美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耀军、袁美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耀军、袁美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17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安明许莹姣黄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耀军;袁美霞;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耀军袁美霞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耀军袁美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翰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子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翰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子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翰颖吴子源【代理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耀军;袁美霞;深圳市宝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宝裕公司上诉认为其与刘耀军、袁美霞签订的《回购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认定为无效。

双方2020年5月7日签订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宝裕公司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刘耀军、袁美霞,刘耀军、袁美霞向宝裕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该协议同时约定宝裕公司应在转让合同签署30日清空涉案房产并解除全部租赁;但仅隔一个月不到时间,即2020年6月5日,双方即签订了《回购协议》,而宝裕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清空房产并解除全部租赁。

因定金系双方担保的性质,而刘耀军、袁美霞并不负有与返还转让款对等的履行义务,因此,一审认定《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定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系违约金性质并无不当,一审据此以违约。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宝裕公司上诉认为其与刘耀军、袁美霞签订的《回购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认定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近 3 年(2020-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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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代理项目规模
1.3.1 代理项目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的代理项目数量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总代理项目数量的 77.2%。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8 三、服务能力 ...............................................................................................................................13 3.1 节支率分析 .....................................................................................................................13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4 四、服务客户 ...............................................................................................................................17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7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7 五、信用风险 ...............................................................................................................................24 附录 .............................................................................................................................................27

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嵩【审理法官】黄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广东省佛山市航道事务中心禅城航标与测绘所【当事人】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广东省佛山市航道事务中心禅城航标与测绘所【当事人-个人】杨育鑫【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广东省佛山市航道事务中心禅城航标与测绘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田新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卢斯敏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田新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卢斯敏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志勇田新亮卢斯敏林嘉庆【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育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广东省佛山市航道事务中心禅城航标与测绘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本案中,各方对杨育鑫在花蕾桥人行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太阳能板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禅城测绘所作为花蕾桥及助航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有义务对花蕾桥的航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修复,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 (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 (2)第四章债权审查 (5)第一节审查原则 (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 (7)第三节审查内容 (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 (14)第六章附件 (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 (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 (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 (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 (22)附件七债权表 (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 (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12)民申字第38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2.08.28裁判规则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

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裁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首先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正文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386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原宜昌市商业银行南湖支行)。

负责人:王首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宜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燃,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郑良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3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斌【审理法官】袁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荣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荣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荣华【当事人-公司】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郭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郭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琳郭超【代理律所】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荣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未经公司允许私刻公司公章是违法行为,但在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施工单位有多枚公章或者默认实际施工人或项目负责人私刻公章使用的现象。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未经公司允许私刻公司公章是违法行为,但在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施工单位有多枚公章或者默认实际施工人或项目负责人私刻公章使用的现象。

本案中,粤源公司主张他人伪造其公章,但其并未采取报警措施,明显不符合常理,再结合建设施工领域存在多枚公章的乱象,一审法院对粤源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7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春景李兴旺王丹妮【审理法官】康春景李兴旺王丹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光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张攀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徐安营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梅雨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张攀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徐安营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梅雨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张攀徐安营梅雨【代理律所】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贺光飞;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第一、金润公司虽称贺光飞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贺光飞提交的工资流水、《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自2011年3月开始,贺光飞的工资一直由永鑫公司发放;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贺光飞的社保缴交单位也是永鑫公司。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金润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7日,永鑫公司原董事长林学春曾任金润公司董事长;永鑫公司与金润公司曾在同一地址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陆擎天华庭华庭阁44PH4办公。

再查明,永鑫公司《公章、专用章申请表》上“□永鑫公章”“□金润公章”“□林总签字章”在该申请表上方同一水平线位置并排排列。

江鹏与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鹏与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鹏与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莉梁艳凤卢俊辉【审理法官】刘莉梁艳凤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鹏;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江鹏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鹏张永富【当事人-公司】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雍雪林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梁舒婷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雍雪林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梁舒婷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雍雪林梁舒婷【代理律所】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鹏【被告】张永富;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永富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事由为:工资应由亿仑公司支付。

但张永富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江鹏应对其要求亿仑公司与张永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期间,江鹏提供了亿仑公司与张永富签订的“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的复印件,证明2017年12月21日亿仑公司将锦绣海湾城八期别墅装修(泥水)工程发包给了张永富。

亿仑公司对该事实也予以确认。

与此同时,江鹏又提交的张世华的“建筑工作上岗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的复印件,证明张世华是在亿仑公司的工地做工,亿仑公司向张世华支付了进度款。

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03-1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个人】负担【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何晓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海妮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铁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王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何晓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海妮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铁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王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杰何晓敏王海妮周铁岩王芃【代理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系列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系列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各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二审受理费上诉人负担 1 (2020)粤03民终1503号(2019)粤0307民初14654号张慧100元50元 2 (2020)粤03民终1504号(2019)粤0307民初14655号王运凯 3 (2020)粤03民终1505号(2019)粤0307民初14656号朱爱玲 4 (2020)粤03民终1506号(2019)粤0307民初14657号孙国美 5 (2020)粤03民终1507号(2019)粤0307民初14658号邓娜、彭文龙 6 (2020)粤03民终1508号(2019)粤0307民初14659号陈浩雄7 (2020)粤03民终1509号(2019)粤0307民初14660号余凯8 (2020)粤03民终1510号(2019)粤0307民初14661号申新宇9 (2020)粤03民终1511号(2019)粤0307民初14662号魏宇晴、孙军10 (2020)粤03民终1512号(2019)粤0307民初14663号张文慧11 (2020)粤03民终1513号(2019)粤0307民初14664号邹银平12 (2020)粤03民终1514号(2019)粤0307民初14665号杨俊13 (2020)粤03民终1515号(2019)粤0307民初14666号叶望14 (2020)粤03民终1516号(2019)粤0307民初14667号段羲诚15 (2020)粤03民终1517号(2019)粤0307民初14668号刘宇帆3388元1694元16 (2020)粤03民终1518号(2019)粤0307民初14685号卢亦飞17 (2020)粤03民终1519号(2019)粤0307民初14686号陈渭腾18 (2020)粤03民终1520号(2019)粤0307民初14687号刘远发19 (2020)粤03民终1521号(2019)粤0307民初14689号周橙20 (2020)粤03民终1522号(2019)粤0307民初14690号周文培21 (2020)粤03民终1523号(2019)粤0307民初14691号于小珍22 (2020)粤03民终1524号(2019)粤0307民初14692号杨芳23 (2020)粤03民终1525号(2019)粤0307民初14693号王博24 (2020)粤03民终1526号(2019)粤0307民初14694号杨理程【更新时间】2022-08-24 06:40:46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503-15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某某富豪花园富豪俱乐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71218B。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9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张红兵【当事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张红兵【当事人-个人】张红兵【当事人-公司】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杨泽南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惠晓婷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卢成敏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周翼娜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杨泽南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惠晓婷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卢成敏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建辉周翼娜杨泽南惠晓婷卢成敏【代理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炎柏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红兵【本院观点】针对炎柏公司员工姚涛工伤医疗费及赔付费用,粤源公司、总包单位(深圳市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炎柏公司各自承担1/3,公平合理,且之前粤源公司与炎柏公司签订的《xx中心(一期)幕墙、玻璃栏杆及玻璃雨棚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炎柏公司承包xx 中心(一期)幕墙、玻璃栏杆及玻璃雨棚工程,合同金额为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等条款;其中合同第8.5条约定,由炎柏公司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李锐源、姚利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锐源、姚利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锐源、姚利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锐源;姚利畅;广州市继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谢军【当事人】李锐源姚利畅广州市继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谢军【当事人-个人】李锐源姚利畅谢军【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继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敏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郑民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敏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郑民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敏中郑民杨洋【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锐源;姚利畅【被告】广州市继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谢军【本院观点】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锐源、姚利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锐源、姚利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锐源、姚利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锐源、姚利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44.38元,减半收取34872.19元,由上诉人李锐源负担11400元,上诉人姚利畅负担23472.19元。

上诉人李锐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上诉人姚利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2.19元,本院予以退回。

李思密、姚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密、姚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密、姚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3【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7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思密;姚雪云【当事人】李思密姚雪云【当事人-个人】李思密姚雪云【代理律师/律所】吴华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陈焕业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华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陈焕业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华陈宏亮陈焕业【代理律所】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思密【被告】姚雪云【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案涉借据、收条系由李X代上诉人出具,而《委托付款书》亦是李X代上诉人出具。

从(2019)粤13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内容看,该判决已确认x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取了上诉人支付的36万元首期购房款,而上诉人并未提供由其本人支付36万元首期购房款的凭证,相反,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由x出具的《证明》显示,被上诉人已代上诉人向x公司支付36万元首期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29:43李思密、姚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7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李思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业,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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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一、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报债权。

管理人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0,收件人:王中石,电话(略)。

二、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件。

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见附件2)。

3.受领破产分配款的债权人账户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仅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

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5.债权申报表(见附件5)、证据目录(见附件6)、证据复印件。

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填写多张债权申报表及证据目录。

债权申报表中“债权形成基本事实”或“申报利息计算过程”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等。

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还应提交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邮寄或现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为自然人,应当逐页签字并捺手印)。

复印件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

债权人现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管理人核对。

管理人核对后将当场退还原件。

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请勿邮寄身份证件或证据原件;管理人将通过政府等单位的公示系统、债务人移交资料等途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查验,如对债权人邮寄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存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债权人现场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当日(2020年3月12日)。

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2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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