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9版)-11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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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一、核心概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指航运公司为了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护货物的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二、深度探讨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包括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要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航运公司的内部审核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在于确保航运公司能够在航行过程中全面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法规,从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通常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和监督审核等环节。

航运公司需要与相关的航运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审核,以获取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审核,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3.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项公约和法规,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国家的航运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

三、个人观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严格执行对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确保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的严格监督和规范也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航运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并接受其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航运安全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全面评估与深度探讨,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指导手册【模板】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指导手册【模板】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指导手册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1、公司(船舶)审核发证申请提交材料清单2、关于做好航运公司服务网使用工作的通知3、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4、关于进一步做好审核申请及新增船舶有关工作的通知5、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和验证6、公司审核材料留存要求7、关于审核申请的提出和SMS证书领取有关事宜说明8、航运公司体系管理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编写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正式实施。

为规范辖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相关管理工作,帮助航运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好该两个规范性文件,温州海事局对涉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信息传递、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证书发放和审核材料保存等日常管理事务进行汇编,制订了本指导手册。

公司(船舶)审核发证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航运公司向发证机构提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公司临时审核申请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安全管理手册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5、持证公司所属及管理船舶清单(附件3)6、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国际公司)8、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附件4)9、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传递表(附件5)二、公司初次审核申请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1)2、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修改情况说明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持证公司所属及管理船舶清单(附件3)5、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附件4)6、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传递表(附件5)三、公司年度审核申请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1)2、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修改情况说明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持证公司所属及管理船舶清单(附件3)5、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附件4)6、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传递表(附件5)四、公司换证审核申请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1)2、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持证公司所属及管理船舶清单(附件3)5、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附件4)6、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传递表(附件5)五、公司跟踪审核不需公司提出申请,由审核发证机构直接决定六、公司附加审核不需公司提出申请,由审核发证机构直接决定七、船舶临时审核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4、船舶管理协议,包括船东报告书和公司报告书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八、船舶初次审核申请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2)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3、上次审核后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5、船舶管理协议,包括船东报告书和公司报告书九、船舶中间审核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附件2)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5、船舶管理协议,包括船东报告书和公司报告书十、船舶换证审核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5、船舶管理协议,包括船东报告书和公司报告书十一、船舶附加审核不需公司提出申请,由审核发证机构直接决定十二、临时SMC证书展期申请1、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申请表(附件6)2、临时SMC证书展期的原因说明3、临时SMC证书(复印件)十三、SMS相关证书补发或变更申请1、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7)2、引起需要变更或补发SMS相关证书情况说明和客观证据3、原证书复印件(若有)附件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注:“申请审核发证种类”填写格式为:审核种类+“与”+“发证/签注”,并应同时备注审核所覆盖船舶的国籍及船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海安全〔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简称“《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2月5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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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号:海安全[2015]120号颁布⽇期:2015-03-05执⾏⽇期:2015-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司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跟踪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六节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中间审核和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附加审核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性维持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六章附则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为进⼀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新《规则》⾃2015年5⽉1⽇起施⾏,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明确审核⽅及被审核⽅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作。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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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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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 7页)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 7页)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 7页)(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第四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二十九条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一)新建立的公司;或(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或(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四)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第三十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

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性;(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

第三十四条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

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四章船舶审核发证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三十五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2初次Leabharlann 核.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轮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轮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
换证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船舶原《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的申请表;
.2需要补发证书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原《(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破损的证书(若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的申请表;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船舶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船舶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3
中间审核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间审核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5.3实施审核
5.3.1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4.5.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5.1受理申请
5.1.1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准备审核
5.2.1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4.4.3.6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2.2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实施审核
10.3.1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第一公司审核一、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初次审核申请;2、安全管理手册;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二、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年度审核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报告;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换证审核申请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跟踪审核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临时审核申请2、安全管理手册;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第二船舶审核六、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1、船舶初次审核申请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完整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完整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新一版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 核发证规则》 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新
2015年4月27日
பைடு நூலகம்
一版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将于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 • 新版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在满足相 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了审核 发证环节,将更加便利航运公司。 • 为便于上海片区航运公司学习掌握和顺利执行新《规则》 ,现将新《规则》发送给各航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浦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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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9版)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9〕62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9〕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9〕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3 审核实施3.3.1 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3.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3.3.3 实施文件审核。

3.3.4 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2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3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4 其他有关事宜。

3.3.6 实施活动审核。

3.3.6.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

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

3.3.7 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 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

3.3.7.3 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3.3.7.5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3.3.7.6 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宜。

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即可。

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 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

3.3.9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 《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

《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

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10.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

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4 发证3.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3.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

3.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纠正措施验证3.5.1 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4 公司年度审核与签注4.1 年度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4.1.1 年度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 年度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

4.1.3 年度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

4.2 签注4.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年度签注。

4.2.2 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4.2.3 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

5 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6.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6.1.1 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6.1.3 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

6.1.4 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

6.2 发证6.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6.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

6.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7 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7.1 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

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

7.2 《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7.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

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

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 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8.1 申请受理8.1.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8.2 审核准备8.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

8.2.1.1 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

8.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3 审核实施8.3.1 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8.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8.3.3 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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