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考点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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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犯罪主观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的思想、意图、动机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因素,它由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共同组成。

犯罪主观性是犯罪行为具有独立的主观心理活动性,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主观知识点,以下总结了犯罪主观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一、犯罪主观的概念犯罪主观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态度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基础。

犯罪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所具有的一种心理动机,它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

犯罪动机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

2.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目的和目标。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时,并不是为了达到一种偶然的结果,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

3.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所具有的一种有目的的心理倾向,表现为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意图和决定。

二、犯罪主观的特点1. 单一性:犯罪主观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内在心理动力,具有单一性。

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只能有一种动机、目的和故意,不可能同时具备多种动机、目的和故意。

2. 高度个性化: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它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个性化。

不同的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所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各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

3. 可变性:犯罪主观是可以改变的。

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或个体的心理变化,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四、犯罪主观的分类根据心理因素的不同,犯罪主观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主要包括:1. 犯罪动机的分类: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时的心理动机不同,犯罪动机可以分为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不同类型。

公基重要知识点

公基重要知识点

公基重要知识点:浅谈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

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主观方面的学习中,学员主要要掌握的就是对于主观方面的区分。

主观方面一共可分为四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区分这个点可以根据两种因素区分,一个是认识因素,另一个是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对于行为的认知,知情还是不知情;而意志因素就是对于结果保持什么样的想法,也就是希望发生还是不希望发生。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认识因素就是明知,意志因素就是希望,我国很多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比如盗窃罪、放火罪等等,都属于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认识因素为明知(可能会),意志因素为放任,放任通俗解释就是可发生可不发生,行为人对结果不在乎。

比如故意杀人罪,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举个例子:甲想杀乙,某日拿枪对准乙的头部,开枪射杀乙,因其希望乙死亡,所以构成直接故意;甲想杀乙,某日看见乙丙并肩走在街对面,甲为杀乙向其开枪,但是却射杀了并肩同行的丙,因其开枪是希望乙死,对于丙的危害结果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甲构成间接故意,这是两种情况。

总而言之,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是看其意志因素有何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其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所以区分过失和故意,也可以从意志因素判断,故意是希望或放任,而过失都是否定,做题时也比较好区分。

最后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两者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层次。 2.两者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3.两者在犯罪中表现不一样。 4.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一样。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 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2)意志因素上,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不采取 措施加以阻止 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并且采取 措施加以阻止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 自信过失的区别
⑴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 失根本没有预见。 ⑵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 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 方面的内容。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1)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 (2)明知自己行为的对象及行为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等。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两者类似的方面
(1)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两者对结果的发生都不具有希望的态度。
两者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 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可能性是否转化 为现实性,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基于行为人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 和某些外部条件的有利因素而作出的错 误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4、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某甲夜晚在郊外开车赶路的时候,看到他的仇人 某乙骑着自行车同向行驶,开车撞向某乙,某乙不 省人事。某甲以为某乙死亡,于是将其扔到河里。 后来经鉴定,某乙系溺死。
事实 认识错误
有无故意
有:既遂或未遂 无:过失或意外
意外事件
案例2
80年代初,东北某村请县电影公司来村里放电影。 这天,电影公司派了两个人:一个是放映员甲,一个 是赶马车的乙。由于时间还早,天气又冷,村民们就 招呼二人到屋里烤火,由于屋里人多凳子不够,甲乙 就把装着电影胶片的铁匣子搬来当凳子坐。过了一会, 有人招呼吃饭,于是他们都去吃饭了,铁匣子没搬走, 一会就燃烧起来,将十来户民房烧毁,造成重大损失。
问:三人对发生火灾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2
甲某日深夜驾车赶路,因疲劳驾驶将一过路人撞 成重伤。甲急忙下车查看,看到周围无人,就把被 害人拖到路边的一小树林里,然后驾车逃跑,被害 人由于失血过多死亡。在法庭上,甲辩解说,当时 他把被害人放在离路边不远的小树林里,就考虑也 相信被害人夜晚会醒来,可以呼救,或者路人发现, 被害人是不会死亡的,而自己急于赶路没来得及抢 救,没想到被害人会死亡。
一个罪过一个犯罪
重罪与轻罪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对行为及行为的后
认识因素 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的程度。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就是对行为所导致的后 果是什么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 能控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因素
认识到必然会发生 认识到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到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7讲 犯罪主观方面(一)

第7讲 犯罪主观方面(一)

(二)间接故意 第三种情况是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 地实施危害行为。
宋江道:“你也须知我是老实的人,不 会说慌。你若不相信,限我三日,我将 家私变卖一百两金子与你,你还了我招 文袋!” 婆惜冷笑道:“你这黑三倒乖,把我一 似小阿儿般捉弄!我便先还了你招文袋, 这封书,歇三日却问你讨金子,正是棺 材出了讨挽郎钱!我这里一手交钱,一 手交货!你快把来两相交割!” 宋江道:“果然不曾有这金子。”
事件发生后,学校成立了工作小组,组 织医疗力量全力抢救,积极配合警方侦 查案件。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 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 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基本认定 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目前,案情正 在进一步调查中。
被害人
黄洋
N-二甲基亚硝胺
直接故意
林某
林某
耳鼻喉 肝胆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Cognition
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Will
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Cognition
希望不
“我以为这么乱砍,人都会让开的,你 们怎么不让开呢?你们让开,让我砍一 下不就完了吗?”
三、意外事件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三、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2.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Cognition
鲁智深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的其它分类
1、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 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2、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 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 分为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 预谋故意、 分为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此外 , 有些学者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 此外, 的意思, 将犯罪故意分为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 的意思 , 将犯罪故意分为 事前故意 、 事后故意。 事后故意。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目的、希望为必要, 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 、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素有二: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认识因素: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主体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主体

2017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主体公共基础知识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

由法律,政治,哲学,时政,管理公文等学科构成。

法律因为其专业性强的特点一直是广大考生的复习困境。

其实法律的学习并没有想象中的困难,只要掌握一些基础的概念,理解一些初步的理论,再懂的适当的结合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去分析,绝大部分的试题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今天就以《刑法》中的知识点为例子,让大家初步的感受下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试题的特点。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概述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罪与非罪,对犯罪应该怎么样处罚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说违法犯罪,但是严格的说这样的说法是十分不准确的。

违法和犯罪是两次维度上的问题,通俗的说就是一个轻,一个重的问题。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违法”,然而只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才能称之为“犯罪”。

例如:甲偷窃乙500元只能称之为治安违法,但是乙偷窃5000元就称之为犯罪行为了。

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起到讲犯罪定型化的作用,使之能够和一般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我国大陆继承了苏俄的刑法理论,讲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

倘若缺乏都不能称之为犯罪。

二、犯罪的主体所谓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亦是犯罪的主体。

比如,某公司为了使得自己的标书中标,而给政府主管人员大量钱财。

就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实施违法的主体不是个人,而且基于整个单位集体意志的结果。

对于单位犯罪,我们国家采取“双罚制”为主的模式,即惩罚单位本身也惩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就自然而言,因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会影响到他们犯罪主体的地位。

1.年龄问题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年龄,任何罪行都是犯罪的主体,即一个12岁的小女孩就算生出孩子,溺死在厕所里也不够犯罪。

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对放火、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贩毒8种罪承担责任,其他的罪都不用。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单位犯罪不同于个⼈犯罪,虽然在⽣活中不少犯罪属于单位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为的,就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那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什么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第⼆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我们认为:第⼀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如《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单位犯罪在主观⽅⾯要求,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犯罪。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是为了谋取个⼈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如《刑法》第343条⾮法采矿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个⼈的利益,⽽不是为给单位牟取⾮法利益,即使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也只能认定是⾃然⼈犯罪⽽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客观⽅⾯单位犯罪在客观⽅⾯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为。

也就是说:单位所实施的⾏为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够成单位犯罪;反之,尽管单位实施的⾏为对社会有危害,但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具体的讲,单位犯罪在客观⽅⾯的⾏为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为和直接责任⼈员的实施⾏为,⼆者紧密联系,缺⼀不可。

如果仅有领导决策⾏为⽽没有具体的实施⾏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为⽽没有领导的决策⾏为,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总结⼀下,单位犯罪的主观⽅⾯是指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犯罪,⽽不是为了个⼈的利益。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过失的第一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疏忽大意过失中,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因此这种过 失也被称为 无认识的过失 。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既有预见的义务, 又有预见的能力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预见义 务,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预见能力,指 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2)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此,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 有以下 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 见应根据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二是 客观说,亦称社会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能否预见应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 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三是折衷说,亦称综合标准说。该说主张判断应否预 见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第三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 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3.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间接故意 (1)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认识因素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只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 的,而非必然的。所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指行为人根 据对具体的条件,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 不具有必然性。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仍实施,应视为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 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 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 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主观方面—解题思路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主观方面—解题思路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主观方面—解题思路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考察案例为主,一般是给一个案例,让大家判断该案例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或者更细致的问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丙可能因为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

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分别是_____。

A.均为直接故意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C.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D.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 B。

此题中甲对于妻子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所以对于妻子是直接故意。

甲对于孩子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孩子死与不死无所谓了,因此对于孩子是间接故意。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了。

比如:1.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

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意外事件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A。

本题中甲说不知,乙说我去试试,说明两个人不是明知,因此排除故意,本题木材旁边有油桶,双方主体是有预见能力的,因此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万一油木材点燃,引爆旁边的油桶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本题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某司机自恃车技高超,经验丰富,无视他人劝阻强行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在此次事故中,该司机的罪过形式为( )。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 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不同。 2.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 望避免。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故 意
过 失
直接故意
故 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
过 失 过于自信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故 意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3: 甲宿舍在5楼。星期天晚上轮 到甲打扫宿舍卫生,由于垃圾太多, 甲不愿意承担清理垃圾的任务,最后 他发现宿舍楼后面没有路,晚上从没
见人从楼下经过,甲决定将垃圾从窗
口倾倒一部分出去以减少清理垃圾的 次数,不幸砸伤了在楼下谈恋爱的两 名同学。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故 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第十章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考试详解

第十章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考试详解

(3)如何理解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的“会发生”? ①丢失抢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
第二节
罪过
②只到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 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③对结果加重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注意]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 (1)人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认识; • (2)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 • (3)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包括实际的危害和即将发生实际危害前的危险状态
第三,对其它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其它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的作为某些 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
第二节 罪过
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盗窃的对象是枪支;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贩卖的对象是毒品;

第二节 罪过
• 一、犯罪故意 • 二、犯罪过失 • 三、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二节 罪过
• 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 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不是同等概念
• ★对犯罪故意的两种(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全面理解。
•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节 罪过
•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 全面把握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认识内容) • 第一,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 第二,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所具有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否则会影响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首先,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明知故犯的部分,是犯罪分子深思熟虑地选择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犯罪主观方面中,主观故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表明了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

其次,主观上的目的在构成犯罪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上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所追求的目标和目的。

有些犯罪分子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更加严重。

所以,在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目的。

最后,犯罪的动机也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

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和目的,是推动犯罪人犯罪的动力。

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人为了金钱、权力、报复等目的而犯罪。

动机可以反映犯罪人内心深处的想法和情感,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都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

这些要素在犯罪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只有全面地了解和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才能更好地认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本章要点: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重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难点: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

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持积极侵犯的态度(犯罪故意)或者消极不保护的态度(犯罪过失)。

二、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如果缺乏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其原因如下:1、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相对自由的意志的选择和支配来实现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 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 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 明知( ( 一 ) 认识因素 : 明知 ( 有无认识及认识 程度) 程度) 认识内容: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 1、认识内容: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 是对违规行为的“明知” 是对违规行为的“明知”。
第 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意外事件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认识错误
本章重、难点: 本章重、难点:
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 、 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 罪过失及其类型。 罪过失及其类型。 、难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难点: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 条规定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而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
“明知故犯” 明知故犯”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注意( 注意(关键词 ):
明知

希望或放任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1、概念 、 (1)认识因素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 )认识因素上: 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 ) 意志因素上: 避免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对结果持反对、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对结果持反对、 排斥的态度。 排斥的态度。
被告人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 被告人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为达到 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 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 又一直未忍心下手。1999年5月2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 又一直未忍心下手。 年 月 日傍晚, 日傍晚 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 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妻子李某从市场回到 家中,并站到其身边谈市场见闻。 家中,并站到其身边谈市场见闻。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 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 机,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 而死亡。 而死亡。

2章之犯罪主观方面

2章之犯罪主观方面

认 识 因 素 意志 因素
都已经 预见到 危害结 果可能 发生 都不追 求结果 的发生
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既不希望危害结 生,也不放任结果发 果发生也不反对 生,而是反对结果发生 结果发生 而是 而是反对结果发生 结果发生,而是 持放任态度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知道张某当 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 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 班室烧毁, 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 班的李某烧死。 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 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答案: 答案:ABCD 考点: 考点:对象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把李某当成张某杀害, 行为人误把李某当成张某杀害,李某 和张某体现出的社会关系相同, 和张某体现出的社会关系相同,故不 影响行为性质。 影响行为性质。行为人对张某是直接 故意,所以对李某也是直接故意。 故意,所以对李某也是直接故意。 只有在黄某预见到张某在值班室, 只有在黄某预见到张某在值班室,李 某也在值班室,放火也可能烧死李某, 某也在值班室,放火也可能烧死李某, 却仍然放火烧值班室时, 却仍然放火烧值班室时,才属于间接 故意的主观心态。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 不能抗拒 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 不能预见 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 发生的当时, 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 观认识能力, 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 结果。 结果。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者相似之处, 二者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 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损害结果。 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损害结果。区别在于没 有预见的原因不同: 有预见的原因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 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由 于不能预见才未预见。 于不能预见才未预见。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三、 犯罪过失
• (一)过失犯罪概述 • 1、过失犯罪的概念 •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
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 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 2、过失犯罪的特征 •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 1、意外事件 •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 概念:
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 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条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B (2)条件:A、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B、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 故意、也无过失;C、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 故意、也无过失;C 见的原因引起的。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 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 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 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 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 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 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概念: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失”。 不意误犯谓之失” 2、特征: 特征: 没有预见。 (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 (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 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 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 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 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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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考点解析——犯罪
的主观方面
我国对于犯罪的构成采取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任何一个犯罪这四个都是必不可少的。

而其中最难理清头绪的就是涉及人的内心的主观方面。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例子,对于妻子情深义重的丈夫,为了给她治疗重病而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

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呢?这就涉及到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的问题。

我们说动机和目的虽然也是人的主观内心,但是并非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构成要件。

至多属于法官裁量情节,即不影响定罪可以影响量刑的因素。

那什么才是呢?我们说主观方面指的是对于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
一、犯罪主观方面之故意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

当行为人明知危害而且希望追求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直接故意。

当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间接故意。

总之,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他们都是不排斥的。

但是考生往往以希望和放任去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却忽略了间接故意中的“可能”二字。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而炸毁了他乘坐的飞机。

对于其他乘客而言虽然是放任,但是因为他们不是可能死而是一定会死,所以也是直接故意的心态。

二、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过失,即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危害结果出现。

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但是最终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

前者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躺在宾馆床上抽烟的甲,出去买夜宵,烟头随手一放未能及时熄灭。

结果引燃了整栋大楼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甲构成失火罪其心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如:饮酒后神志麻木的乙不顾劝阻执意驾车回家,认为自己海量不至于出事儿,结果在弯道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使多人死亡。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心态即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例题详细解
【例】甲想要杀害乙破坏乙自用轿车的刹车系统,但是当日正好丙借用了乙的汽车,后丙因为轿车刹车故障车祸死亡。

甲对于丙的心态属于?
A意外事件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间接故意
【答案解析】D间接故意。

解析思路:甲对乙实施杀害,采用破坏刹车系统,此车虽然是乙自用轿车,但是基于一般人的认识,车上出现他人的情况是十分有可能的大概率事件。

甲为杀害乙,仍然执意为之,可见对于乙意外的其他人的死亡结果是放任的心态。

至于其他人是乘客还是借用车的人都不影响以上的判断,所以甲对于借车的乙,是明知可能加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理。

知识拓展:此处意图杀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的视情况在刑法上称之为打击错误。

常见的形态有两种:①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不料乙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了乙的情人。

②甲意图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乙,但是击中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

前者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即使有错也不影响定罪,当成没有错误即可。

而后者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统一的范围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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