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考点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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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考点解析——犯罪
的主观方面
我国对于犯罪的构成采取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任何一个犯罪这四个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其中最难理清头绪的就是涉及人的内心的主观方面。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例子,对于妻子情深义重的丈夫,为了给她治疗重病而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呢?这就涉及到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的问题。我们说动机和目的虽然也是人的主观内心,但是并非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构成要件。至多属于法官裁量情节,即不影响定罪可以影响量刑的因素。那什么才是呢?我们说主观方面指的是对于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
一、犯罪主观方面之故意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明知危害而且希望追求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出现的时候就是间接故意。总之,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他们都是不排斥的。但是考生往往以希望和放任去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却忽略了间接故意中的“可能”二字。例如,甲为了杀害乙,而炸毁了他乘坐的飞机。对于其他乘客而言虽然是放任,但是因为他们不是可能死而是一定会死,所以也是直接故意的心态。
二、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过失,即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危害结果出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但是最终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前者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躺在宾馆床上抽烟的甲,出去买夜宵,烟头随手一放未能及时熄灭。结果引燃了整栋大楼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甲构成失火罪其心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再如:饮酒后神志麻木的乙不顾劝阻执意驾车回家,认为自己海量不至于出事儿,结果在弯道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使多人死亡。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心态即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例题详细解
【例】甲想要杀害乙破坏乙自用轿车的刹车系统,但是当日正好丙借用了乙的汽车,后丙因为轿车刹车故障车祸死亡。甲对于丙的心态属于?
A意外事件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过失 D间接故意
【答案解析】D间接故意。
解析思路:甲对乙实施杀害,采用破坏刹车系统,此车虽然是乙自用轿车,但是基于一般人的认识,车上出现他人的情况是十分有可能的大概率事件。甲为杀害乙,仍然执意为之,可见对于乙意外的其他人的死亡结果是放任的心态。至于其他人是乘客还是借用车的人都不影响以上的判断,所以甲对于借车的乙,是明知可能加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理。
知识拓展:此处意图杀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的视情况在刑法上称之为打击错误。常见的形态有两种:①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不料乙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了乙的情人。②甲意图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乙,但是击中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前者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即使有错也不影响定罪,当成没有错误即可。而后者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统一的范围内定罪。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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