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方案则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超过12万起,涉案金额超过162亿元。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治。
一、明确责任1、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责任,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农民工的求助和投诉。
2、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3、劳动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宣传和维护,协助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监管1、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建筑、农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不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行为。
三、改善体制1、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在岗计时、劳动者工资自主决定、劳动者离职不影响工资支付等制度。
从体制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保参保率。
3、加强拖欠工资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和处理情况,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1、尽快制定出台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对拖欠农民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企业。
3、健全仲裁和诉讼机制,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五、加强互联网建设1、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黑名单,形成舆论压力,推动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2、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渠道,快捷有效地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
攻坚双拖欠案件实施方案
攻坚双拖欠案件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拖欠工资、欠薪现象严重,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攻坚双拖欠案件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拖欠工资、欠薪案件的整治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方案内容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我们将加强对拖欠工资、欠薪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拖欠工资的行为界定和处罚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拖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拖欠行为的发生。
2. 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将建立健全拖欠工资、欠薪案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同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解处理拖欠工资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我们将加强对拖欠工资、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强化舆论监督我们将加强对拖欠工资、欠薪行为的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压力,推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5. 加强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对拖欠工资、欠薪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待遇的意识和责任感。
三、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将加强对攻坚双拖欠案件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 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将建立健全拖欠工资、欠薪案件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方案的有效实施。
3. 加强督导检查我们将加强对攻坚双拖欠案件实施方案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认真、迅速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根治欠薪”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不忘初心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
要深刻领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新时代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坚持“依法根治”的基本原则,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采取扎实有效的系统性措施,切实形成从立法、到普法守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全时空覆盖,努力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合力攻坚各项工作(一)加快推进保障工资支付立法。
司法部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资支付立法调研,主动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跟踪了解情况。
要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不规范等现象、拖欠工资违法成本太低等欠薪原因,重点研究,对症施策,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平衡好企业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欠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欠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一、总体要求欠薪专项整治工作旨在从源头上治理欠薪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要求如下:1. 确保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扶持并监督企业依法履行用工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强化责任单位的监管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薪问题负起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欠薪监督机制,加强对欠薪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违法欠薪行为。
4. 提升救济保障水平。
加强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工作,确保欠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让劳动者实实在在得到应有的工资报酬。
二、工作内容1. 收集整理欠薪数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欠薪情况进行调查和梳理,确切掌握欠薪的规模和分布情况。
2.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欠薪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劳动者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倡导企业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欠薪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欠薪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4. 加大惩戒力度。
对违法欠薪企业进行严厉惩处,全面推进失信企业名单制度,限制其经营活动。
5. 加强法律援助。
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完善救济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的欠薪救济保障机制,加强对欠薪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7. 提升职能部门能力。
加强欠薪问题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工作措施1.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欠薪问题的政策法规制定,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欠薪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欠薪问题的关注度。
3. 加强跟踪督导。
建立健全的欠薪跟踪督导机制,对欠薪企业的改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4.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组织开展欠薪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欠薪问题,为劳动者讨回合法报酬。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赣人社字〔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5〕4号)要求,现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请各地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0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7日附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获得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提出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检察机关通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开展检察履职,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惩,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恶意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应勇检察长强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最高检不断健全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的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岁末年初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规定动作,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从2019年至今已连续五个年头,请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呈现了怎样的发展态势?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好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益,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自国务院持续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依法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欠薪保障制度
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欠薪保障制度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欠薪保障制度深圳市人社局和市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动长效机制,重拳打击恶意欠薪成效显著。
深圳市还建立欠薪“黑”公布制度,并对存在五类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提高了企业违法本钱。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绝不手软!据了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动长效机制,重拳打击恶意欠薪成效显著。
xx年至今年10月31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329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267宗,刑拘206人。
老板因欠薪最高可获刑7年。
xx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动长效机制,xx年9月出台《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xx 年9月又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
双方建立5项联动协作机制:一是信息通报及动态管控机制。
汇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隐患信息,按月通报,共同开展联合动态管控工作。
xx年至今,市人社局已向公安机关报送欠薪信息920条;二是案前联合处置机制。
遇疑难复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尽快摸清案情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展处置;三是案件移送接收机制。
依法做好调查、证据收集和移送、接收工作,确保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顺畅;四是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互通情况,,查找缺乏,研究对策和措施等;五是三级对口联络机制。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分类施策。
根据拖欠工资的不同原因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部门联动。
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
4.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和培训(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2)加强对企业主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形成震慑。
3.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权益。
(2)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企业进行约束,确保工资按时支付。
5.强化部门联动(1)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
# 《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一、概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欠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根治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特制定本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
二、工作目标通过成立工作专班,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实现以下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欠薪现象的发生。
2. 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惩处欠薪责任主体,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 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实现欠薪案件动态清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5.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根治欠薪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专班的组成及职责分工(一)工作专班的组成成立根治欠薪工作专班,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包括:1. 政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2. 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
3. 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
(二)职责分工1.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1)负责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2)受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欠薪案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3)建立健全欠薪企业信用档案,将欠薪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4)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管。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2)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
【精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334次渝人社发〔2014〕202号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2014年9月17日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
在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取证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取证指引,希望能帮助你解决这类问题:
1. 工作合同,首先,要确保你有与雇主签订的工作合同。
这份合同应包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信息。
如果有的话,提供合同作为证据是很有力的。
2. 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收集并保存所有工资单和银行流水。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和实际收入情况。
3. 证人证言,如果有同事或其他人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情况和未支付的工资,他们的证言也是很有力的证据。
4. 劳动部门投诉记录,如果你曾向劳动部门投诉过雇主拒绝支付工资,这些投诉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5. 通讯记录,保存所有与雇主就工资支付问题的通讯记录,包括邮件、短信和电话记录。
6. 职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变更记录,如果有职工证明或劳动合同
变更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总的来说,要确保你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文件和证据来支持你
的主张。
如果你需要法律援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多帮助。
希望这些指引能对你有所帮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事宜明
确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
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3篇)
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认真落实平委稳办〔___〕___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重点镇辖区所有实施项目。
三、清理整顿内容(一)招用农民工情况,包括招用农民工数量、招用途径、招用期限、招用农民工有关资料台帐等;(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工资支付记录,拖欠工资的数额和涉及人数;(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扣押农民工本人证件,收取抵押金、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情况。
四、清理整顿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用人单位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持有资质证书;(二)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登记台帐,按月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用人单位已拖欠农民工资的必须全额兑现,工资支付达到日清理月结算,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四)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五)用人单位无扣押农民工任何证件、钱物情况,无使用童工现象。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___领导。
镇上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___书记任副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长为成员的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协调处理拖欠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加大执法整治力度。
镇综治、信访、劳保、派出所及各村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进行清理整顿,分片包干严密排查,实行责任制,谁清欠、谁签字、谁负责,坚决做到不漏一家,不跑一户。
(三)畅通投诉___渠道。
镇上公开农民工___投诉电话和接访详细地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类,对___投诉力争做到接待一起、登记一起、受理一起、化解一起。
(四)明确工作责任。
在专项行动中,具体职责是: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2013年1月31日)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省委与政法委召集下,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联席会议,就我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
下:
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根治欠薪工作方案
根治欠薪工作方案欠薪问题一直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难点和痛点。
尤其在新冠疫情影响下,欠薪情况更加突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根治欠薪问题的工作方案。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欠薪行为。
并且强力执行,确保欠薪问题得到及时和有力地解决。
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还应当加大对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追责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合同履行和工资支付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用户的信用得分进行评价和排名,进一步提高自产业链中的信用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同时也可以鼓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更加注意维护自己的信誉评价。
三、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监管力度,发现未支付奖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惩罚,同时要求企业就未支付的奖金立即补给工人。
这种惩罚不仅仅是给违法企业上课,还能够对广大用人单位形成震慑。
如果失灵的话,还能采取其他措施,如加强行政管理,并提供司法救济,为劳动者维权。
四、鼓励工人自我监督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们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如设立工会组织或监察委员会。
通过对企业生产流程和员工工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企业欠薪行为或存在的瑕疵,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压力,挖掘出企业欠薪问题的信息线索,以反制企业欠薪的情况,推动社会对企业的公正评价。
同时,在公司内部要确保员工能够与公司上层有效沟通和交流,而不是以薪资等待为前提,这样有助于员工能够自我监督企业的合法制度。
五、培养健康的企业文化带给我们欠薪问题的原因是,企业的权益利益化或企业主人心态过重,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力度,培养健康负责的企业文化。
通过多元化的制度建设,让企业日常运转更加充分,确保企业的总体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六、扩大普及劳动法常识在根治欠薪问题的过程中,劳动者的自我意识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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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一、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一)日常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1.采集掌握辖区用人单位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应当采取入户采集、书面审查采集、日常巡查采集、专项检查采集、投诉举报专查采集以及共享信息采集等形式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全面收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等信息。
具体调查和收集方式包括:(1)询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劳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
询问结果应当以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或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记录在案;(2)随机座谈询问适当数量的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3)询问相关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了解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4)向用人单位调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用工资料。
2.评估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所采集信息录入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同时,应当对所收集的用人单位信息进行分析,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程度分为低、一般、较高、高四个风险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低风险:工资支付情况正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欠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
(2)一般风险:拖欠工资一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或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工资支付情况正常,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②开工不足;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⑥有转让迹象;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3)较高风险: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拖欠工资一个月的,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②开工不足;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⑥有转让迹象;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4)高风险: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且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②开工不足;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⑥有转让迹象;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3.通报信息和联合管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报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稳定因素的用人单位,开展相应的联合管控工作:(1)针对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隐患情况通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隐患通报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每月将此类信息汇总后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针对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隐患通报表》,并在该表“联合管控意见”栏中明确提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约谈企业的工作建议,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通报此类信息并联合开展动态管控工作。
联合约谈工作一般应在通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展。
(3)针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隐患通报表》,并在该表“联合管控意见”栏中明确提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约谈企业的工作建议,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日将该表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通报此类信息并联合开展动态管控工作。
联合约谈工作一般应在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
(二)疑难复杂案件信息通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涉案数额较大,且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涉案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欠薪情况,填写《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疑难复杂案件通报表》(附件3),并在该表“提前介入意见”栏中明确提出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处理的工作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日将该表报送对应公安治安部门: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开住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知,或者经在用人单位住所张贴公告24小时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转移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或者流动资金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财务支付能力(即有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资产物品且其价值足以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销毁相关证据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台港澳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报相关案件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情况提前介入处理。
二、群体性案(事)件的联合处置用人单位发生因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其他原因引发劳资纠纷群体性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发现后1小时内指定二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负责群体性案(事)件处理;同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并请求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一)在群体性案(事)件联合处置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快速反应,稳控局面,收集诉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派员及时赶赴现场,稳控局面,安抚员工情绪,听取员工意见,收集员工诉求,了解用人单位态度;对员工诉求进行整理、归纳和分类,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本级劳动监察机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分析诉求,宣传引导,搭建协商平台。
对员工诉求进行详细分析,对合法诉求坚决支持;对合理合情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诉求,引导劳资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合法、理、情的诉求,坚决不予支持。
对超出法律基准的诉求,应及时研究并确定本部门观点和意见,同时应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导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对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及时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
3、履行职责,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在调处纠纷的同时,合理安排监察力量,尽快查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4、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统一认识。
在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处置群体性案(事)件时,应做好各方沟通工作,统一认识和意见,避免各部门表态不一、答复不一。
(二)在群体性案(事)件联合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做好以下工作:1、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有过激行为的人员进行训诫,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2、核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及社会关系的相关信息(姓名、住址、通讯方式、财产状况)。
3、对于拒绝在指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通知其到现场配合处理。
4、对于有逃匿苗头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案件的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前,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调查认定行为人(指涉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且数额较大。
1.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行为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应着重调查工资支付最后期限和工资发放情况等两方面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证明工资支付最后期限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询问行为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了解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并制作调查笔录;(2)收集证明工资支付日期的书证,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过往有关支付日期的工资支付表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工资发放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询问行为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了解拖欠工资涉及的员工人数、时间段和金额,并制作调查笔录;(2)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书证、物证,如劳动合同、工作证件、厂牌等;(3)收集证明拖欠工资涉及的员工人数、时间段和金额的书证,如行为人制作的已支付的工资支付表、行为人制作的未支付的工资表、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制作的工资表等;(4)收集证明工资标准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员工手册、薪酬制度、计件单价清单等;(5)收集证明出勤情况的书证、物证,如考勤表、打卡记录、工卡等。
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行为人超过《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工资的,应认定行为人拖欠工资。
2.“数额较大”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行为人逃匿或其他原因致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取得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确定涉案金额。
(二)搜集行为人涉嫌通过逃匿、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或者相关线索。
1.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证据或相关线索的搜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行为人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并且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认定行为人逃匿:(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并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再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连续三天联系,无法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再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出面解决欠薪事宜,仅委托代理人出面处理,但代理人不具备实质处理欠薪权限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逃匿。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证据或相关线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询问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了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及与之能否取得联系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