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大赛案例分析ppt课件
德勤—税制改革新动态与筹划纳税课件
等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2
关注并利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子女教
育、房贷利息等。
合理规划个人投资
03
个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投资,如购买保险、基金等方式,降低
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
消费税筹划
关注消费税政策变化
企业应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消费税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经营 策略。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优化税收结 构,提高税收公平性和效率,税制改 革势在必行。
目的与意义
目的
本课件旨在帮助学员了解税制改 革的新动态,掌握纳税筹划的方 法和技巧,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 平。
意义
通过本课件的学习,学员可以更 好地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和 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02
CATALOGUE
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
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部分消费品免征或减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调整
调整消费税税率,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差别化税率。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降低企业税负。
03
CATALOGUE
纳税筹划策略
增值税筹划
01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企业可以根据
案例二
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到了企业所得税减免, 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合理安排个人所得、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当的计税 方法等。
案例一
某高收入人士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合理安排个人所得,降 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案例二
某投资者通过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享受到了个人所得税 的减免,增加了实际收入。
2010德勤税务案例中文版
2010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分组比赛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八日分组比赛规则32010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分组比赛规则总则1. 参加过以前年度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的学生不得再次参赛。
2. 参赛队员须携带本人有效学生证进入赛场。
3. 只有参赛队员可进入指定的比赛房间。
参赛队员在比赛期间除不得擅离房间外,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联络房间外的任何人。
4. 任何队伍违反以下规则,均有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可能性。
5. 评审委员会对各项规则及裁定享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6. 主办方保留修改参赛规则的权利。
如规则修改,将适用于所有参赛队伍。
7. 个案分析环节占分组比赛总分的55%,竞答环节则占分组比赛总分的45%。
8. 全国比赛共有11个参赛名额,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共占八个名额。
每个比赛组分数最高的两支队伍,即共六支队伍,连同余下其他大陆队伍中分数最高的两支可进入全国决赛。
港、澳小组分数最高的两支队伍,以及台湾小组分数最高的队伍亦将进入全国决赛。
个案分析比赛1. 比赛进行期间,各参赛队员只可使用以下由主办方提供的参考资料(各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税收法规汇编2002/03 – 2010/04》除上述资料外,各参赛队不得携带任何自备的其它资料至比赛场地。
2. 主办方将向每支参赛队提供四套竞赛试题。
3. 参赛队员需在限时内于指定的房间内,讨论个案及撰写书面报告。
主办方将为每支参赛队伍提供两部便携式电脑、两个移动存储U盘、两台计算器、文具和纸张若干用于文书处理工作。
4. 书面报告的指定语言为中文,简体或繁体均可。
5. 书面报告内应注明学校名称。
46. 书面报告如果是电子版,撰写的格式必须为Word文檔,并储存于主办方提供的U 盘内。
参赛队伍亦可选择在主办方提供的纸张上手写书面报告。
除以上的格式外,任何格式均不被接纳。
7. 书面报告的篇幅限于十页A4纸以内,附录不计算在内(所有电子版报告字体大小需设定为14号字体,并且不隔行书写)。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PPT课件
的税收负担应由壳公司自行承担
20
税收筹划案例二
背景
• A、C、D四家公司均是外商独资企业,分别由三家注 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公司全资控 股。
• 为了优化控股架构,整合集团的境内资源,某公司考虑 以A为中心进行股权重组,在不改变A、B、C、D法人地 位的情况下,将B、C和D转变为A的全资子公司。
被合并方在合并环节的筹划
• 企业所得税——如在合并中采用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 方将得到如下利益:
8
税收筹划案例一
(接上页)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
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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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4
税收筹划案例一
我们首先对交易各方的税务情况进行分析
被合并方:
• 合并时进行纳税清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合并时固定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涉及增值税、营业税 • 合并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涉及土地增值
税 • 合并后经营性分公司属于异地经营,涉及税收征管问题
5
税收筹划案例一
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重组条件变化的税务处理
12
税收筹划案例一
特殊性纳税重组实质性分析
特殊重组
一般重组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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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业账面价值
本次合并评估价值增加额
[实用参考]德勤税务尽职调查培训(英文).ppt
Main features of Tax DD
• Closely related to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legal outputs • Very important to communicate with team members
• Limited information - focus on material issues • Some clients may only need certain information
• To assess the influence of tax risks on valuation • To find (that there are no) deal breakers (e.g., penalties & interests) • To aid the client’s negotiation of the SPA – price, warranties • To model (or to review) the tax charge of the target for the post acquisition
Core technical trainings –M&A
Agendas
• Tax due diligence introduction • Tax due diligence procedure & approach • AS2 package for tax due diligence
Tax Due Diligence
Tax Due Diligence
Key Tax Issues to Consider
• Complicated ownership structure • Under reporting: multi-sets of accounting records for tax “evasion” • Validity of tax privileges • Aggressive tax scheme adopted • Transfer pricing and business models • Tax considerations: equity vs. asset deal
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参考解析
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参考解析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2009 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参考解析关于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风险分析这一风险的前提,是 B 公司和 Z 公司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风险成因:康茂在境内的雇员,如果作为 Z 公司或 B 公司的董事代表 Z 公司或 B 公司在境内签订合同(比如 Z 公司对 B 公司的投资事项,或 B 公司与 A 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其它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文件),或者代表 Z 公司或 B 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能被判定为 Z 公司/或B 公司的营业代理人,从而使 Z 公司或 B 公司被认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
关于机构、场所的分析法规依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现有法规中缺乏对这种风险具体判断的依据。
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一词没有定义,不清楚纯投资行为是否成为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是否独立代理人可以不算作可构成机构场所的营业代理人,也不清晰。
(国税函[2009]47 号说明,QFII 在国内得到的收入,可以按照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征税。
QFII 投资于境内上市企业,与B 公司在境内投资,有一定可比性;QFII 在国内的托管人等,商法上应该归类为独立代理人。
)构成机构、场所的后果(国内法)如果 Z 公司 B 公司被认定为在国内有机构、场所,就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净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康茂和星凯最重要的影响是,如果直接出让 A 公司的股权,B 公司获取的资本利得(肯定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税,而不是按 10%的税率缴预提税。
德勤税制改革新动态与筹划纳税课件
中国税制改革 -- 增值税
❖ 完善征、扣税机制 ❖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 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税制改革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 ❖ 统一法律效力 ❖ 税率差别调整 ❖ 明确会计核算标准 ❖ 拓宽税基 ❖ 税率25%左右 ❖ 2005年制定,2006年实施
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概况_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范围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收入的确认 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
与新奥相关的最新税务规定
有关投资公司的税务要求
财税字[1994]083号 国税发[2002]128号
❖ 要求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力度 ❖ 税收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2004年中国税制改革
• 我国税收制度大约10年经历一次变革 • 2004年税制改革的方针: 简税制、宽
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 2004年税制改革分阶段、分税种进行,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首先进行 改革,消费税和物业税将适时推进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年货物销售额
>= 50%
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概况_营业税
基本概念 --混 合 销 售 和 兼 营 行 为 (续 )
兼营行为
提供应征
营业税的
劳务
分清
BT VAT
货物/非应征
营业税的劳务
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概况_营业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续 )
营业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问题
国税发[2001]142号 国税发[1995]153号 国税发[2001]142号
税务案例分析 PPT
法理分析
具体到此案,判断案件中具体情形是否具 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在排除适用7号 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可能性后,依据第 四条的四方面内容对此次交易进行了查证。
1.确定股权价值占比; 2.确定收入或资产占比; 3.确定中间层的职能风险; 4.确定境内外税负情况。
法理分析1
按照7 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 同时符合的情形之一是“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 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本案中的境外企业为A公司,根据其 资产负债表,资产方面为少量金额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少量 金额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境内TSK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负债方 面为从集团的关联借款。从账面价值看,A公司95%以上价值 都来自长期股权投资;从公允价值看,一般情况下,现金和现 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公允价值等同于其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 资会出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故A公司中国应税财产 的价值占比必定高于95%。
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收入方面,C公司与TC公司为 关联方,转让交易没有实际对价,D公 司与TC公司之间的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转让标的同为A公司的50%股权,故可 将D公司与TC公司的交易对价作为独立 交易价格,视为C公司的转让收入,从 该转让收入中剔除境外与中国不相关净 资产的价值,得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 的收入。
法理分析3
按照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同时 符合的情形之三是“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 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 ,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7号公告的解读,通常从股权设置以及人员、 财产、收入等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分析经济实质。在境外成立多层中 间层公司间接控股境内房地产项目公司是地产行业的常用架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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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二:
分析营改增对法易集团在华业务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销售环保工程设备业务模式
法易中国对其在华企业 提供共享服务模式
针对营改增试点,法易 集团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试点前的流转税风险、 改进方案
财税[2013]号3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 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 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 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 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营改增试点对该服务的税务影响
试点会对改进后的方案的影响
6
问题分析二:
(一)销售环保工程设备业务模式
上海法易未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 来收取设备设计、安装、调试、
测试服务费
该业务中上海法易
永新公司在该业务 模式收取了合同总 价款,但设备设计、 安装、调试等服务 是由上海法易提供 的,可以认定两者 构成劳务外包关系
2012德勤税务精英挑赛
——法易集团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郑少彬、周龙龙
1
法易集团简介
法易自动化工程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 计,并向客户销售与设计产品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投
法易集团(美国)
业
资
务
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0%
模
架
法新公司(新加坡)
式
75% 永新公司(新加坡)
售的条件。
5
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 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 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 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 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 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 完税价格:
未获得收入且负担 相应费用,相当于 向永新公司提供无 偿劳务。根据征管 法第36条,应按独 立企业间相同或类 似业务活动营业额 对上海法易征收营
业税
标题
7
设备设计费有被代扣代缴营 业税的风险
问题分析二:
销售环保工程设备业务模式
方案一
• 上海法易与永新公司签订 服务外包协议
• 客户向永新公司支付全部 合同价款,永新公司再将 外包价款支付给上海法易
5%的营业税
试点前
永
法
• 设备设计费,客户代扣代缴6%
新
易
试点后
增值税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客户代扣 代缴5%营业税
• 设备设计费:缴纳6%增值税 可申请零税率优惠——财税 [2013]37号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 缴纳5%营业税
9
问题分析二: 营改增对方案2的影响
永新试点前后都只缴纳销售 设备增值税,因此对永新无 影响
• 设备设计费:缴纳5%营业税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缴纳
5%的营业税
试点前
永
法
新
易
试点后
• 设备设计费:缴纳6%增值税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 缴纳5%营业税
10
问题分析二: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规避风险方案
方案二
• 客户与永新公司和上海法 易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设计以及安装调试、 测试合同
• 客户分别支付设备价款以 及服务费
8
问题分析二: 营改增对方案1的影响
• 设备设计费:客户代扣代缴5%营 业税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客户代扣 代缴5%营业税
• 设备设计费:缴纳5%营业税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费:缴纳
11
问题分析二:
(二)法易中国对其在华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模式:
预计从2013年起,法易中国将向集团内在华企业提供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 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成本加成 8%的价格向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
100%
法易中国(上海)
4家子公司 (南京、厦门、深圳、杭州)
80% 上海法易 (2011收入5000万, 营业税纳税人)
2
永新公司(新加坡)
客户
上海法易
设计、安装、测 试、调试服务
问题分析一:
• 重庆一家企业拟向永新公司购入环保工程设备
事件
• 对方财务人员,此业务模式需要将全部合同价 款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关税、增值税,推高进
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总署令[2013]213号
设备 设计费
安装测试、 调试服务费
• 虽然设备设计服务报价独立,但永新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 必须购买设备及器材,设备器材与设计费不可分割,故该费用应计入 海关完税价格;
• 合同约定设计有关知识产权归永新公司所有,设计费——特许权使用费, 同样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213号第11条、51条
• 安装、测试、调试服务发生在设备过境后,且在合同中单独列名, 该费用无需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213号第15条
4
法律依据一: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
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 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 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令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
挑战 口成本,望调整报价
• 有道理吗?
思考
3
问题分析一:
结论:该企业财务人员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设备设计费与设备器材价款计入完 税 价格而安装调试、测试服务费无需计入完税价格。
设备器 材价款
•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
查 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
[2013]213号
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
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
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
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
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