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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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2、
乙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的
%
3、
丙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 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
、公司住
所拟设
在市
区
路号
楼(房)。
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在申
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的转让
1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 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
派 பைடு நூலகம்,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
代表人由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 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
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方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 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以使用权出资的,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由出资方承 担。
第五条出资评估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 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
方:;丙方:。
第五章 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 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
4、
责任承担:
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
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
营。
第三条注册资本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1甲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编号
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 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
日前办理完毕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
日前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6、丙方投入新公司的应
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委派的监事担任。
%
2、
乙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的
%
3、
丙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 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
、公司住
所拟设
在市
区
路号
楼(房)。
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在申
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的转让
1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 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
派 பைடு நூலகம்,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
代表人由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 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
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方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 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以使用权出资的,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由出资方承 担。
第五条出资评估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 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
方:;丙方:。
第五章 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 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
4、
责任承担:
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
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
营。
第三条注册资本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1甲方:
出资额为
元,
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编号
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 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
日前办理完毕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
日前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6、丙方投入新公司的应
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并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委派的监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