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被保险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承保区域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勘察单位资质预计营业额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基础索赔提出制,追溯起始日期:年月日(若未填写,则默认为保险起保日)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限额:(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免赔说明保险费率主险保费附加条款(若填写不下,可另附附件)附加条款名称保额/限额保险费免赔说明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付费日期特别约定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条形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
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设计企业的限额设计、设计责任和设计责任保险
云南水力发电YUNNAN WATER POWER 186第37卷第3 期1 限额设计在国外工程项目的设计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有工程量设计限制性的要求,以水电站举例来说,对主要的指标包括水头、装机、坝型、管线和主要建筑物的布置都基本确定,确定后基本不能更改,但为在中标后控制好工程量不突破,国内总包投标人希望设计企业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做好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1]是按照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是控制工程量的重要环节和措施。
以水电站EPC 造价为例,其静态投资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四个部分。
静态投资中需要限额设计的主要就是枢纽工程,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对于国外项目来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属于枢纽工程,因要符合当地的环保法规要求,国内设计院在限额设计优化方面没有优势。
枢纽工程的限额设计,要优先对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进行优化。
一般来说,常规水电站建筑工程对机电工程的价格比例在70%~80%对30%~20%。
对原设计方案过于优化后的方案是否会有技术不成熟甚至是失败的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企业的限额设计、设计责任和设计责任保险吴 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51)摘 要:设计企业在给业主(投资方)进行设计的时候,业主往往要求限额设计,而过度限额设计则可能产生设计责任,如何避免设计责任,则可以考虑投保设计责任保险等方式。
关键词:设计限额;设计责任;设计责任保险;中图分类号:TB21;TL3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951(2021)03-0186-03 DOI:10.3969/j.issn.1006-3951.2021.03.046收稿日期:2020-06-03作者简介:吴毅(1971-),男,云南楚雄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国际市场开发、执行和电气设计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1999年10月已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款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章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当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上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五、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为了保护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业主提供保障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瑕疵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付。
下面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施工图纸等环节中因设计错误、失误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同时还包括第三方因设计错误而产生的损失。
2.受保人范围:该条款规定了可以作为受保人的设计单位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设计单位。
3.保险金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标准,通常根据设计单位的规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受保人的承保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4.保险期限: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进行确定。
5.免赔额和限额: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范围内,由受保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中一次事故或单一索赔事件在一定期限内赔付的上限。
6.赔偿方式:该条款规定了赔偿给付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付和服务回报两种方式。
7.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险费一般根据设计单位的业绩和历史赔付记录进行计算,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8.保险投保和续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包括投保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年度续保等。
9.保险赔付事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赔付的申请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受保人需要在发生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况。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设计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3.由于保险公司代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处理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参与处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自2000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深圳、上海、北京试点以来,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单位,资质年检不能通过;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投标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设计单位,不能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工程设计单位承揽本地工程设计任务,必须要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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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特征[2]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险作用不同
虽然保险的作用均是转移风险,但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转移的是工程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而财产保险转移的是利益风险,人身保险转移的是人身风险。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成员。随着我国加人WTO,建筑设计与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也随之空前提高,已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工程设计单位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要想与运作规范的国际大公司同台竞技,国内设计公司应按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首先需要运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二)保险标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标的是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过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标的是有形的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若干问题探讨
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若干问题探讨(健筑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健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本文研究利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来转移设计单位风险的问题.1.建设工程设计风险分析工程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若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1995年9月1日,上海市昌都大厦工地发生部分地下墙连续倒塌的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主要原因是设计的失误.设计风险主要表现为:1.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设计方案不当;二是构造不合理,三是设计措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1.2人为风险.主要表现为设计人员主观原因而导致的设计失误或错误.1.3程序风险.建设工程设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必须以规范的设计程序保证风险因素的及时处理.程序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勘察资料就进行设计;二是超出标准规范的限值范围,没有经过论证,批准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使用;三是工程设计单位内部不严格执行设计,校对,审核等制度.2.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2.1有利于增强工程设计单位抵抗的风险能力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本金普遍不高,设计收费又相对偏低,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承受设计责任事故的后果, 因此,需要寻求一条风险分散或转移文/赵彪陈志鼎的途径,设计责任保险是一条可行又可靠的途径.设计单位可以通过交纳少量的保险费,把大部分设计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将设计风险社会化,从而增强自己抗风险的能力.2.2有利于工程设计单位的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险机构通过审查,为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提供保险,并给予优惠的保险费率;对设计责任事故多,赔付率高的设计单位,提高投保费率甚至拒绝承保,以促进设计单位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投保后,保险机构通过对设计单位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开展严格的设计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设计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促进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开展技术创新,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设计浪费,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2.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第三者的利益责任保险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设计单位保护投资者,第三者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均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投保设计责任保险,随着国内投资者工程风险意识的提高,这种要求也会越来越多.2.4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国内设计单位与国际设计公司的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市场的开放程度空前提高,发达国家的工程设计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要想在与运作规范的国际大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内设计单位必须按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运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是一个重要手段.我国许多工程设计单位在与国外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已逐渐认识到设计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在部分项目中采用.随着设计市场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内的投资者也会逐渐要求设计单位参加设计责任保险,以降低设计质量事故的风险. 3.设计责任保险的性质设计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对设计单位是否投保应采取自愿的原则.但设计责任保险同时又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直接保护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程设计单位的利益,同时又间接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从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又有强制性的一面,国家可以要求设计责任保险在一定范围内是强制性的.参照国家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设计责任保险的强制保险范围可以是:1)承接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单位;2) 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设计单位.4.风险评估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主要是调查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将风险进行定量预测,找出最大潜在风险因素,在承保时选定合理的费率和免赔率,承保后向设计单位提供风险管理建议.风险评估方法有:CIM(controlled intervalandmemorymode1)法即CIM模型,也称控制区间记忆模型;层次分析(AHP)法是一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MAC法即最小可接受准则法是从保险机构的角度进行评估,当索赔概率大于50%时,该项目不予受理;工程风险模糊估算法,在分析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和结果缺乏历史数据时,该法既回避定量描述,又解决了模糊性语言描述的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弊端.集团经济研究20069下旬刊(总第207期)5.设计责任保险的类型国际上通行的设计保险是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简称为年保)和单项工程设计保险.我国目前设计责任保险主要有3种:(1)综合年度保险.工程设计单位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全部工程设计项目均投保,根据其当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为一年.(2)单项工程保险.工程设计单位对完成某项工程所进行的保险,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机构约定,最长不超过8年.(3)多项工程保险.工程设计单位对完成的多项工程设计所进行的保险,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机构约定.6.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2)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但其费用与(1),(2)项的每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机构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1)外在原因造成的损失.主要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3)其他损失.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设计文件延误交付造成的损失,协议约定的责任,罚款罚金,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等.7.保险费计收相关的问怎7.1赔偿限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设计单位与保险机构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额度与项目性质,保险期限等因素有关.赔偿限额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所确定的决算金额为准,投保时可以集团经济研究2006?9下旬刊(总第2.7期) 按预算金额确定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工程项目竣工时,根据决算金额计算保险费,多退少补.7.2免赔额免赔额是工程设计单位和保险机构在签订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为调动设计单位搞好设计的积极性,从总体上降低设计风险,可考虑对不同的免赔额在保费上进行不同的优惠,免赔额越高,优惠越大.例如对于每一次事故基准免赔额为5万元时,若设计单位提高免赔额标准到10万元,可减收5%的保险费;提高到20万元,可减收10%;提高到30万元,可减收20%.具体的优惠幅度,应由保险机构与设计单位根据投保项目的性质协商确定.7.3保险期限由于工程设计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一般滞后于设计完成的时间,有时甚至滞后于工程项目实施完成的时间,而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项目建成后多长时间内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责任,即我们可以认为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是终生制的,因此,从理论上讲,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延续到项目报废,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但保险期限至少应延伸到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否则就起不到保险所应有的作用.具体保险期限建议由设计单位与保险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协商确定.7.4保险费率的确定确定保险投保费率时,既要考虑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又要考虑最大限度地转移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还要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由于工程设计保险目前国内没有历年来损失数据的积累,给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带来困难.制定设计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重点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工程设计业务的性质及其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通过对不同的设计业务按发生赔偿的概率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发生赔偿的概率越大,保险费率越高.(2)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单位的资质越高,说明其设计能力高,设计成果的质量越有保障,则保险费率越低.(3)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一般来讲,在同等性质下,投保业务的数量越大,保险费率越低.(4)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越高,设计质量越易得到保障,发生责任事故的概率越小,保险费率越低.(5)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赔偿限额越低,保险费率越低; 免赔额问题见7.2;其他承保条件越苛刻,保险费率越低.(6)设计单位责任事故的历史资料以及设计人员责任事故的情况.对设计单位以往发生责任事故越多,则保险费率越高,反之越低.(7)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越长,保险费率应越高,反之应越低.7.5保险费的计收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采取预收保险费制度.根据被保险人上年业务收入确定其可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范围,并确定适用费率.在保险单到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有效期内实际业务收入,计算调整预收保险费,多退少补.(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施工中的保险要求与理赔流程
施工中的保险要求与理赔流程在施工中,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
它能够保护施工方、业主以及工人的利益,减轻工程师和设计师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中的保险要求以及理赔流程。
一、施工中的保险要求1. 施工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是施工方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它覆盖了由施工工作引起的意外损失和责任。
施工责任保险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错误、施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施工责任保险将为施工方提供赔偿,并承担法律费用。
2. 工程一切险保险工程一切险保险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保险保障的一项综合保险。
它覆盖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质损失、设备损坏、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事件。
工程一切险保险应在施工过程开始前购买,并持续到工程完工。
它可以保护施工方、业主以及参与项目的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工人的一项重要保险。
它覆盖了工人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和死亡。
工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等,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保护工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二、保险理赔流程1. 发生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施工方需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证明材料。
2. 调查和评估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
如果有必要,保险公司可能还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3. 理赔申请一旦调查和评估完成,施工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损失清单、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理赔处理。
他们会验证申请中的信息,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理赔,并确定理赔金额。
5. 理赔结算一旦保险公司批准理赔申请,他们将与施工方进行理赔结算。
结算的方式可能是直接赔付或派发理赔支票。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得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得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得意义与作用(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就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得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由传统得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得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需求服务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得完全独立得企业法人实体。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
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就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得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就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得职业风险。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得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得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得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与民间投资。
国外投资与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得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得要求。
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得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得意识也在加强。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得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就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得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得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若干问题探讨
保 后向设计 单位提 供风 险管 理建议 。
范的限值范围 , 没有经过论证 、 批准和
CM c tol o e 2 .4有 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 增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有 : I ( n rld
采取相应 的措施就 使用 ; 三是工程设 强国内设计单位 与国际设计公司的竞 itra n mo y mo e) 法 即 n evla d me r d 1 计单位 内部不严格执行设计 、 校对 、 审 争 力 核 等制度。 C M 模型 ,也称控 制区间记忆模型 ; I
量 、 全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成 损 失 的 , 而增强 自己抗风 险的能力 。 安 造
也会逐渐要求设 计单位参加设计责任
承担赔 偿责任 。健 设 工程质量管 理 条 例》 定 : 察 、 计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性 竞 争 , 高 工程 设 计 质 量 与 水 平 规 勘 设 提 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 设计 ,
2 有利于增强工程设计单位 与运作规范的国际大公司的竞争中立 角度进行评估 ,当索赔概率大于 5 % .1 0 于 不败之地 , 国内设 计单位必须按 国 时, 该项 目不予受理 ; 工程 风险模糊估
抵 抗 的风 险 能力
工 程设 计 单位 的 资本 金普 遍 不 际 惯 例 进 行 经 营 和 管 理 , 用 工 程 设 算法 ,在分析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和结 运 高, 设计收费又相对偏低 , 依靠 自己的 计 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是一个重要 手 果 缺 乏 历 史 数据 时 ,该 法 既 回避 定量 描述 ,又解决了模糊性语 言描述的不 力量 难 以承受 设计责任事故 的后果 , 段 。 我 国许多工程设 计单位在与国外 准确和 不完整的弊端 。 因此 , 需要寻 求一 条风险分散 或转 移
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研究院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无论是建筑总量还是建造水平都已居于世界前列。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步伐,成为中国工程建设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性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政府缔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坚定不移。
在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的新形势下,工程风险管控、生产要素流动、建立健全公平的营商环境等多方面都在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而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过程中,要求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工程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行,它是我国工程建设从行政管控走向市场化自律的重要基础,意义重大。
我国工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工程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对应实施险种,为建设行为主体(投保人)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和转嫁其不可避免又无力承担的责任风险。
本世纪初,我国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筑市场要面向国际市场开放,建立工程责任保险制度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
在海外市场中,工程责任保险已经发展了将近200年,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制、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
2000年1月,北京、上海、深圳正式启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
在此基础上,2003年原建设部先后发文,要求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责任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等。
同年年末,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勘察合同保险
工程勘察合同保险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对_________________工程进行勘察,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同意承担该工程的勘察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工程勘察内容与要求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对指定区域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工作。
2. 乙方应确保勘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准确的地质数据。
二、保险条款1.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前,为本次工程勘察工作投保以下保险:- 职业责任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工程勘察综合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坏、第三方责任等,保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报价中明确列出。
3. 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工程勘察周期,直至工程勘察报告提交且通过甲方验收为止。
4. 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单规定进行索赔。
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金额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或重新购买保险,并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保险金额不足部分的____%。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勘察工作延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双方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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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
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
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转移、分散、防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手段。
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实行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
因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已成为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入世承诺的5年保护期将于今年年底结束,届时工程设计市场的开放程度将随之空前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设计单位和投资开发商进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工程设计企业纷纷走出国门承担国外工程项目。
国内设计企业要想与运作规范的国外设计企业抗衡、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巩固国内市场,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就必须按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而在风险管理领域,首先需要运用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来规避质量风险。
这不仅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散风险的需要,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障投资者投资安全的需要,也是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三)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效措施。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要依赖于勘察设计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主要是政府通过行政检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
在国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通过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利用经济规律和社会化手段与行业质量监管部门共同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体系,与我国单一靠政府部门行政手段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体制具有很大不同。
保险公司追求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根本动力,使其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的关注程度更强,监督方式更加具体化和动态化,更能做出及时的、准确的评价。
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在给予勘察设计企业保险前,首先要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了解相关信息,对投保企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业绩、质量事故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有关勘察设计企业实行投保费率歧视政策;对评价好的企业将提供保险并给予从优的投保费率;对评价差的企业,将拒绝进行保险或给以较高的投保费率。
而是否参加勘察设计保险直接涉及到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招标中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这就促使勘察设计企业积极主动地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以取得好的质量记录,降低投保费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因此,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实现了社会化,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动态的监督管理。
社会金融企业参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扩大了质量监督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方法监督质量,对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是一个积极的补充,能够及时防范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有效地降低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发生率。
这种利用经济手段和社会化方法配合政府监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符合价值规律。
(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机制中起着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工程勘察设计队伍总量和人力资源由市场需求自动调节,并服从市场优胜劣汰规律,这样可以始终使活动在市场上的勘察设计企业保持高水平高质量状态,逐步形成了动态的、良性循环的企业发展机制。
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行机制中起到了经济杠杆的调整作用,利用经济规律建立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淘汰机制。
这种机制使具有好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服务的企业通过设计保险的调整作用,纳入到了企业-质量-保险-市场-更高层次的企业良性发展轨道。
其规律是勘察设计质量、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以较低的费率买到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低,企业投入的成本就小,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的竞争能力就越大;市场份额越大,企业效益越好,企业就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素质、更新勘察设计知识和勘察设计手段的工作中去,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勘察设计水平与收益率,如此循环下去,企业将会不断的发展壮大。
相反,同样的规律,将使工程勘察设计和服务质量不好的企业纳入到企业-质量-保险-市场-低一层次的企业恶性循环轨道,如此下去,将被淘汰出市场,强化了市场自动清出作用。
这种以经济规律形成的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起到了合理利用和调配资源的作用。
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完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自动清出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五)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创新的客观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具有很高的风险,如果没有勘察设计保险制度,风险则要完全由勘察设计者承担。
而现实情况是,勘察设计者不愿也无力承担这种风险,宁可采用常规技术甚至勘察设计保守一些,也不会冒风险。
这将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也不利于投资者提高投资效益。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以后,工程勘察设计风险通过保险公司得以在整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摊,由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承担的风险就变得很小,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就敢于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大胆采用新技术,大胆进行勘察设计技术创新,就可以避免勘察设计中出现不必要的保守和无谓的浪费,有利于投资者节省投资并提高投资效益。
(六)建立和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对我省的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建设部自1995年起就开始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于1999年发文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地市试点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目前已在十多个省市开办,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展这项工作。
我省的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特别是在能够省外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经常会遇到被要求参加当地工程勘察设计保险或出具经济赔偿担保的情况,出具经济赔偿担保很不容易而参加当地的工程勘察设计单项工程保险在经济上又不划算。
我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后,将更加有利于省内广大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开拓省外市场。
二、关于我省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一)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项目和单位的范围。
我省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位的范围不仅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而且要涵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和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及工程勘察单位,还应包括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192号)要求,对涉及国有投资、涉外投资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5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勘察设计企业也应该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不得有损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商业保险,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但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有其特殊性,其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投资者的经济效益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这种自愿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行为首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员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直接损失及第三者财产与人员伤亡不具备赔偿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就应该购买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这是市场准入管理考核一个单位是否具备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与能力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定位就是要管理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及质量等引起的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项目投资效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而且还将在社会上形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一种知识、技术密集的智力服务型企业,不是资金密集型和资产经营型企业,没有也不需要雄厚的资产积累,兼之勘察设计收费仅占工程投资的2-3%左右,收益与风险极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