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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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为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基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和修订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九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组织、协调、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四)处理现场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资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安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基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基建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建项目审批和立项管理;(二)基建工程设计管理;(三)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四)基建工程监理管理;(五)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六)基建工程竣工与移交管理;(七)基建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八)其他与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班组长和安全员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作业区域,防止人员和设备闯入危险区域。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确保员工和资产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的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包含新建、改造、拆除、维护、运营等全部与电网基础设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基建安全管理责任由电网公司总经理负责,相关部门负责基建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建安全责任第五条电网公司总经理应确保企业具备基建安全管理的资源,订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基建安全的目标与要求。

第六条电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订立实施基建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电网公司各级部门负责订立基建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掌控、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

第八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组织订立项目的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每一项目部要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项目的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及工具。

第三章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电网公司基建工程要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基建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四条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涉及的设备和料子要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

第十五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全部的安全事故和不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各项工作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涉及的安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可靠和有效。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涉及现场施工、安全防护、质量监控、巡检查验等方面。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视和质量抽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和追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1.1.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1.1.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1.1.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1.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2.1.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1.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1.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2.1.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1.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2.1.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2.1.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基建项目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公司内的各类基建项目,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

第三条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同时,对承包商、设计师等相关人员设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和带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全面了解,并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第七条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维,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监控第八条基建项目在启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周边环境、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工程材料的安全性等。

第九条基建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中心,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维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基建项目的施工过程应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监督施工方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紧急预案与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基建项目应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紧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安全巡查与记录第十四条基建项目应建立定期安全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巡查应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能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对基建项目的安全巡查应进行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问题、处理措施等,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项目安全事故信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存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双向约束。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与原则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电网基建工程的安全运行、提升电网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以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2. 责任与权限2.1 电网公司总经理负有最终责任,对基建安全管理负总体领导责任。

2.2 基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基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2.3 项目部负责具体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包括项目计划、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

2.4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并检查各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2.5 所有员工参与基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机构与人员3.1 设立基建安全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3.2 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3.3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管理流程4.1 基建前期规划:对基建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规划,确保基建设计符合安全标准。

4.2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分工和职责,制定安全操作指南。

4.3 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工程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火、防雷、防汛等。

4.4 劳动保护措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止职业病危害。

4.5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基本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

4.6 安全检查与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督。

4.7 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响应和处理。

5. 安全管理要求5.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2 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安全制度与操作规范,并落实到各个岗位。

5.3 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和数据库,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5.4 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高效进行,保障员工、设备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基建项目的建设主体,承担项目的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应对基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施工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注重安全性,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相关技术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项目经理应组织编制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基建工程的安全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和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设计制度,明确在设计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设计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设计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要求和监督措施。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学校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学校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条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基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二)制定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监督全校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四)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五)处理基建安全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基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基建安全检查、考核和奖惩工作;(四)负责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五)负责其他与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基建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是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1.2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基建工程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运维维护以及拆除等各个阶段。

1.3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1.4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二、基建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2.1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2.2 基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确保其实施,对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2.3 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2.4 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并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2.5 监理单位应跟踪和监督基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质量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基建安全管理的程序和措施3.1 基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建立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3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场地和材料的合理摆放,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4 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符合标准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3.5 基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安全验收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基建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4.1 一旦发生基建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完成,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基建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维修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建筑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经理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预评价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明确工程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第九条安全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的安全环境评价;2. 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3. 常见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和后果;4. 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提交项目经理,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标识、警示牌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划定明确的封锁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应按照工种分区域,严禁闯入其他工种区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施工设备管理第十八条施工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公司基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基建管理,提高公司基建安全和质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基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基建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安全规定。

第四条公司基建管理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各级领导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第五条公司基建项目的立项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评估,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公司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基建施工管理第九条基建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条基建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基建施工在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质量、环保和施工进度等要求,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基建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基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基建维护人员应根据基建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

第十四条基建维护人员应对基建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保养和维修,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基建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基建设施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标志,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基建设施存在重大故障或危险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基建管理应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维护等过程应考虑环保因素,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基建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处部门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和设施的安全,提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基建处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基建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部门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的完好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八条基建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设施,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二章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第九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

第十条基建处部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制定作业规范,对各类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和高空作业的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作业区域进行标示,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入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记录,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员工的安全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意识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煤矿基建期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基建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基建期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是煤矿基建期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3. 施工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区域划分明确,设置安全通道。

(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施工现场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

2. 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保养和维护。

(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

(3)施工设备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3. 施工材料管理(1)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合格。

(2)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晰,防止材料混放、损坏。

(3)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材料滑落、损坏。

4. 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施工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施工人员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止。

四、安全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事故处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目的:为确保国家电网基建项目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电网建设、升级改造等。

3. 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二、安全组织管理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执行。

2. 安全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

3. 安全人员:每个基建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事故调查等。

三、安全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设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基建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2.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现场作业环境、施工工艺、人员作业行为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3. 监督检查频率: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1. 安全培训计划:每个基建项目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等内容。

2. 培训内容: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

3. 培训方式:安全培训可采用面授、现场指导、培训材料等方式进行,确保培训效果。

五、安全风险评估1. 评估范围:对基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施工工艺的安全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等。

2. 评估方法: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包括现场实地考察、数据分析等,综合评估安全风险的大小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3. 风险控制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改进、操作规程的优化等。

六、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2. 事故处置: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人员疏散、紧急抢救等。

国网小型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国网小型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网小型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小型基建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所有小型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4)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5)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6)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7)安全操作规程;(8)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

第十二条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制定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加强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参建人员操作行为。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对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验收和参建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其他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应关注以下事项:(1)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2)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合规合法;(3)加强与参建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安全管理工作;(4)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建设和运行,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安全责任1.国家电网公司对基建项目的安全负有总体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项目所有人、开发商、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要共同承担安全责任,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项目安全。

三、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1.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基建项目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安全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防止事故发生。

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相结合,实现双重目标。

3.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4.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安全管理措施1.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

2.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5.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6.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7.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2.对安全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或掩盖事故真相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国家电网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3.项目各方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安全无事故运行。

八、附件以上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要求项目承建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修改和补充,并确保规定的内容得以有效执行。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4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4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基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以人为本、安全为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分级分类进行。

第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原则,注重培训成果的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相衔接,保障培训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由单位承担,可以依法申请相关补助和资助。

第二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第十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培训人员,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培训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的要求,合理分配培训的主体对象。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与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及时调整和修订,根据工程进展和相关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基建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知识;(二)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三)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和危险源控制;(五)基建工程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六)基建工程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七)其他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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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网(基建/2)173-2014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1、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总体原则、相关各方的基建安全责任与目标(第一--三章,附件1--4)
2、突出强调了安全标准化管理、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安全方案管理四项基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第四—七章,附件5--8)
3、具体规定了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安全教育培训、例行会议等基建安全管理例行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间隔、工作要求(第八、九、十章)
4、规定了职业健康工作内容和安全信息报告、基建安全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内容与流程(第十一、十二、十三章)
5、规定基建安全监督与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与有关要求(第十四、十五章)。

与原文件差异性比较:
基建安全职责:
1、结合项目管理实际,重新明确了项目安委会的组建条件。

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2、根据在系统内征求的意见,结合项目管理实际,修订安
委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增强操作性;删除了项目安委会管理职责,其管理内容并入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3、将原第十八条设计承包商职责调整至十四条,改为勘察设计企业职责。

勘察设计企业职责增加了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风险因素交底内容、以及设置设计代表解决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4、新增加条款。

增加调试承包商企业职责;
5、删除有关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的编审内容;
基建安全目标
6、依据最新的事故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了“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在三级管理模式中,最低层级为项目部。

7、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8、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9、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10、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四)不发生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安全标准化管理:
11、补充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的管理要求;
施工分包管理:
12、省公司级单位职责将原“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修改为“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
13、对“文件分包资质审查内容、职工体检、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安全施工措施、预留安全施工保证金及施工范围”等具体内容不做具体要求,在公司下层文件中进行具体规定;
安全风险管理:
14、增加应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补
充细化了风险管理流程;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15、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修订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将“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修订为“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更符合现场管理实际;
17、对施工作业票的由项目经理签发的内容重新细化分解,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由施工队长签发作业票,对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18、将原“流动红旗竞赛”章重点内容与本章合并;
19、对省公司级单位安全巡查组织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安全教育培训
20、增加地市(县)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要求
21、重点强调了新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行业监管机构培训取证要求。

例行会议
22、省公司级单位“每季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改为“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所属企业“每季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改为每月召开
安全信息管理
23、将原事故信息报送部分的内容调整至“应急与事故处理章节”
应急与事故处理
24、将“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改名为“项目应急工作组职责”,并对相应职责重新进行合并、修订,增加对工作组成员的有关要求;
25、将不同类型应急处置措施在一个应急方案中体现,同时增加“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内容;
26、增加事故即时报告部分内容
考核评价
27、将原标题“安全工作奖惩”修改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原则修订为“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
28、制订了对安全事故信息瞒报、不及时报、漏报的处罚条款;
附则
29、补充“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高塔”名词解释,其中“高塔”定义依据安规DL 5009.2—2004中条文说明8.0.5款
附件
30、附件1中增加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附件2中增加施工企业分管领导安全职责,根据三集五大机构设置情况,将原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管理部”安全职责分解为“工程技术部”、“施工管理部”两个部门安全职责分别描述;附件8中明确了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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