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体结构规范及标准要求-陈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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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吸入口和其它开口都应有足够大的圆角; ★所有开口及邻近尾楼(或上层建筑)前端的开口均应给予完全补偿, 补偿加厚板尽可能采用嵌入板而非覆板的形式; ★货门(舷门)的开口应有足够大的圆角,且门的开口拟采用的补偿形 式将予单独考虑; ★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的范围 内设泄水孔和排水管时,均应设置止回阀。
GL规范:
六、规范及标准对船体开孔要求
说明: 由于各个船级社及企业标准对船体开 孔要求不同,本培训内容仅为一般要求, 具体的船体开孔以船级社的退审意见为准。
1,开孔原则
a) 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 的1/10,且不小于30mm。开孔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 b) 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 c) 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椭圆形或相当形状;如在 舱口围、强力甲板等纵向构件上开孔,应使长轴方向沿船长方向。 d)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 开孔与板缝相交时, 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见下图:
b) 纵骨上的透气孔或泄水孔(流水 孔)、大接头对接处的通焊孔距肘 板趾端和主要支持构件交点和其它 高应力区的距离通常不小200mm。 见右图:
c) 纵骨(或横骨材)穿越水密构件时,应在水密构件一侧(一般约 150mm)的骨材上设置截漏孔(一般R=30mm,孔高不超过骨材高 度的25%),见下图所示:
4 ,分段装配允许偏差:
5 ,结构安装允许偏差:
6 ,误开孔修补:
7 ,嵌入板尺寸:
8 ,焊缝间距:
CCS焊缝间距要求:
GL焊缝间距要求:
三、船体结构用钢力学性能
1 ,机舱逃生通道:
四、规范对通道的要求
1 ,机舱逃生通道:
2 ,普通通道:
五、规范对支柱的要求
CCS规范:
75mm。
4、甲板开孔:
a) 共同规范及BV规范要求:主甲板开孔边缘距舷侧外板距离如下图。 (阴影区域避免开孔)
b) 主甲板开孔间距离如下图。
横向距离:
纵向距离:
c) GL规范要求:
5、外板开孔:
a) 禁止开孔范围: 船舯0.5L区域的舭圆弧外板和舷顶列板圆弧形舷缘为禁 止开孔部位,外板开口应避开上层建筑端点。 b) 外板开孔要求: ★舷顶列板上的圆形孔,应避开舷缘及舱口边线外甲板开口,且开孔高 度应小于舷顶列板高度的20%或380mm(取小者),否则应补偿; ★所有开口的布置应尽可能使肋骨、纵骨、舭龙骨的不连续性减至最小;
船体结构规范及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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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规范对建造的要求
二、IACS质量标准公差要求
1 ,钢板负公差:
2 ,球扁钢允许偏差:(一般采用欧标)
3 ,主尺度允许偏差:
说明:以上为IACS质量标准,按CSQS(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分别为±L(B,D)/1000。
6、主要构件开孔:
★ CCS规范对船体构件的定义:
a)主要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力区划分: ★各类构件按应力状态,可分为A,B,C 个区域。见下图示意:
A 区域 ,是一般应力区; B 区域 ,是中间应力区; C 区域 ,是高应力区,也称禁开孔区。
★ 桁梁构件应力区:
注:1)图中L表示构件长度; 2)当α≤ 45°时按图示确定,当α > 45°时区取α=45°。
七、开孔补强形式
1, 一般予以补偿加强的开孔,可采用与开孔等截面的覆板或扁钢框 方式,覆板或扁钢的板厚不小于开孔构件的板厚,覆板单边宽或扁钢 宽度不应小于50mm。 2, 凡构件上的开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均应予以开孔补强,补强形式 可参照表4
3, 甲板开孔处应力集中系数超过2.4时,应以适当的套筒形式作边 缘加强。(应力集中系数=局部最大应力/远离构件突变处的应力) 4,构件高度应力区内小开孔(切口)的补强: a) 构件交叉处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设孔时应按下图补强:
★典型横剖面应力 区:
★ 平板龙骨上部肋板应力区:
★支柱上下端构件的应力区:
★ 韩国标准:
典型横剖面1
★ 韩国标准:
典型横剖面2
b) 共同规范开孔要求:
c) ABS规范开孔要求:(适应于海工船)
7,次要构件的开孔要求:
a) 通常,在货(油)舱的纵骨范围内, 不允许设间距很近的扇形孔,见右图所示:
e)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 孔。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 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2,CCS规范对开孔的规定
a)防撞舱壁上不准开设任何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b)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应开设人孔,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 的50%,否则应予加强。各肋板开孔位置在船长方向应尽量按直线排列,便 利人员出入。在肋板的端部和横舱壁处的一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不应开人孔 和减轻孔,否则应作有效加强。
c)船中部0.75L区域内,中桁材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个别特殊情况下
一定要开孔时,应予以加强。 d)甲板纵桁及强横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横梁穿过处的切口高度的1.6倍。
对切口的设计,应使腹板上的应力为最小。甲板纵桁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高
度的1%加4mm。
e) 甲板纵桁及强横梁腹板上开孔高度应不超过腹板高度的25%,开孔 宽度应不超过横梁间距的60%或纵桁腹板的高度(取大者),否则应 予以补偿。开孔边缘至纵桁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纵桁腹板高度的40%。 不应将开孔密度集中的布置在相邻的肋位内。离纵桁(横梁)肘板趾 端200mm范围内的纵桁(横梁)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f) 纵骨(横梁)开孔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25%,通焊孔深度不超过
b) 强构件端部趾部下设切口时,应按下图补强:
c) 分段大接头处、纵骨(横梁)通焊孔距相邻扇形孔太近时,可 按下图补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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