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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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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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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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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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DB 31 199-2009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解读和疑问

DB 31 199-2009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解读和疑问

时间:2009年10月1日起1.11.2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8号 第30号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3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5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7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1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1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1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GB 21523—2008)沪府发〔2008〕52号1.4包括上海青浦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除 1.2、1.3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或向设置污水处理 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业执行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执行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 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 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 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 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 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 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 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 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 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内容宣贯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内容宣贯

是否位于特殊保护水域之外且纳管?

执行DB31/199
是 执行相应标准。医疗机构纳管废 水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
是 直排执行行业标准特别限值,纳管 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和纳管标准

直排执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纳
管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和纳管标准

纳管废水
一类污染物 或有毒污染

其他污 染物
纳管 标准
1. 标准的适用范围(2)
标准条与条: 余下的所有排污单位:
-直排水体的排污单位均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 -纳管污水执行 DB 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但纳管污水中的一类污染物和14项有毒污 染物执行修订标准。
有毒污染物定义:《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
1. 标准的适用范围(5)
修订前后的适用范围变化特点:
四、修订的重点
1. 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 2. 受纳水域的分类与标准分级 3. 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 4. 排放限值调整和新增项目定值 5. 部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更新
修订标准体系框图
排污单位 是
是否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或纳管二类污染物?
执行相应标准。医疗机构纳管废水 执行行业预处理标准及纳管标准
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比现行沪标小; 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动态的,且可能愈
来愈小; 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体系基本接轨。
2.1. 现行沪标受纳水域分类原则
现行沪标将污染物排放去向按上海市当时的实际 情况设置为特殊保护水域、保护水域、一般水域、长 江口、杭州湾、污水总管、污水处理厂等。这种分类 的不足之处是未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和《上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中的环境功能区直接对应。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组二OO八年十月标准修订负责人:张明旭修订组成员:王向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李锦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钱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胡小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程曦(上海市环科院)目录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5)2 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 (6)3 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8)3.1修订原则 (8)3.2修订方法 (8)3.3修订思路 (9)4 标准修订的内容 (10)4.1标准适用范围的确定 (10)4.2定义的修订 (12)4.3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12)4.4取消现源、新源之分(污染源时间段) (14)4.5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 (15)4.6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 (16)4.7标准限值的修订 (17)4.7.1 总氰化物 (17)4.7.2 悬浮物(SS) (18)4.7.3 化学需氧量(COD Cr) (19)4.7.4 总有机碳(TOC) (20)4.7.5 氨氮(NH3-N) (21)4.7.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2)4.7.7 甲醇 (23)4.7.8 吡啶 (24)4.7.9 水合肼 (26)4.7.10 乙腈 (27)4.7.11 总大肠菌群 (28)4.7.12 总余氯 (29)4.7.13 乐果(dimethoate) (29)4.7.14 对硫磷(parathion) (31)4.7.15 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 (32)4.7.16 马拉硫磷(malathion) (34)4.7.1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36)4.7.18 污染物行业标准限值的制订 (36)4.8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37)4.8.1 总磷(TP) (37)4.8.2 总氮(TN) (39)4.8.3 溶解性总固体(TDS) (40)4.8.4 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 (40)4.8.5 三氯苯(trichlorobenzene) (42)4.8.6 苯乙烯(phenylethylene) (43)4.8.7 异丙苯(isopropylbenzene) (45)4.8.8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46)4.8.9 丁基黄原酸(n-butyl xanthate) (48)4.8.10 鱼类急性毒性 (48)4.8.11 氯化物等9项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49)4.9排污口设置 (50)4.10污染物检测方法更新 (50)4.11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5 修订标准达标可行性分析 (52)6 与国内外污水排放标准比较分析 (54)6.1污染物指标项目比较 (54)6.2标准限值的比较 (54)6.2.1 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比较 (54)6.2.2 修订标准与国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比较 (55)6.2.3 修订标准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比较 (56)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餐饮废水隔油处理设计方案

上海市餐饮废水隔油处理设计方案

餐饮废水隔油处理设计方案一、设计依据(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3)《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二、设计进、出水水质(1)进水水质:油脂含量≤300mg/L,所含动植物油品密度在油温20℃时为0.9 g/cm3~0.95g/cm3。

(2)出水水质:油脂含量≤100mg/L。

三、隔油工艺流程原理●工艺流程原理●工艺流程简介:隔油设备能处理进水温度≥5℃、油脂含量≤300mg/L、所含动植物油品密度在油温20℃时为0.9 g/cm3~0.95g/cm3、SS浓度≤285mg/L的餐饮废水,经隔油装置处理后的排出水中含油量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油脂最高允许排入城市下水管道的浓度。

隔油工作原理:隔油器分为固液分离区与油水分离区:在固液分离区设有格栅拦截与双绞刀泵去除废水中的固体污物,在油水分离区设有加热装置提高有水分离效果、防止浮油板结。

隔油器上部利用锥斗构造采用液压排油方式便于浮油的收集与排放;底部亦采用锥斗+放空管形式便于箱内排水、排渣。

浮油通过液压作用经油管流入油桶中,便于收集后外运。

经除油处理后的废水由排水管排出。

在隔油器进、出水管之间应设超越管以供设备维修时排水用。

四、隔油设备技术特点●箱体全密封结构,减少异味的散发,不影响设置场所的环境。

●固液分离区内装有切割、松散固体物的绞刀切割泵提高了固液分离的效果,防止污物的堵塞,方便固体物的清理。

●设置检修口方便了隔油器的维修与清理固体污物。

●设备分时段运行,高效节能。

●可实现全程自动化控制,管理方便。

●设备运行时低噪音,对工作环境无影响。

五、设备选型及设备明细表(1)隔油器选型餐饮总面积:8684.2㎡每平方米用水定额100L/㎡·天估算,则总排水量约为:870m3/天,取整数为900 m3/天。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6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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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 T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3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4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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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

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5.1 采样点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

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

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 标准实施监督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mg/l)类别序号污染物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B一类 1 总汞0.005 0.0052 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 总镉0.01 0.014 总铬0.15 0.155 六价铬0.05 0.056 总砷0.05 0.057 总铅0.1 0.18 总镍0.1 0.19 苯并(a)芘0.00003 0.00003 二类10 pH 6-9 6-911 色度40 5012 悬浮物70 7013 生化需氧量(BOD5)15 20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15 氨氮8 1216 石油类 3 517 动植物油 5 1018 挥发酚0.2 0.519 总氰化物0.2 0.520 硫化物0.5 1.021 氰化物(以F计) 8 1022 总磷(以P计) 0.2 0.523 总铜0.2 0.524 总锌 1.0 2.025 总锰 1.0 2.026 甲醛0.5 1.027 苯胺类0.5 1.028 硝基苯类 1.0 2.0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3 5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 总汞(按Hg计)0.022 烷基汞(按Hg计)不得检出3 总镉(按Cd计)0.14 总铬(按Cr计) 1.55 六价铬(按Cr+6计)0.56 总砷(按As计)0.57 总铅(按Pb计) 1.08 总镍(按Ni计) 1.09 苯并(a)芘0.0000310 总铍(按Be计)0.00511 总银(按Ag计)0.512 总α放射性1Bq/L13 总β放射性10Bq/L14 总钒(按V计) 2.015 总硒(按Se计)0.116 总钴(按Co计) 1.017 总锡(按Sn计) 5.0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 pH 6-96-96-9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 120 -6 石油类10 10 207 动植物油15 20 308 挥发酚0.5 0.5 2.09 总氰化物(按CN-计)0.5 0.5 0.5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续表3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1 氨氮15 15 25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10 10 20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0.5 1.0 -14 甲醛 1.0 2.0 5.015 苯胺类 1.0 2.0 5.0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0 10 15(LAS)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0.1 0.1 0.1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 0.1 0.125 苯不得检出0.5 0.526 甲苯0.1 0.2 0.527 乙苯0.4 0.6 1.028 邻二甲苯0.4 0.6 1.029 对二甲苯0.4 0.6 1.030 间二甲苯0.4 0.6 1.031 氯苯0.2 0.4 1.032 邻二氯苯0.4 0.6 1.033 对二氯苯0.4 0.6 1.034 甲醇8.0 10 1535 水合胼 2.0 2.0 5.036 吡啶 2.0 2.0 5.037 二硫化碳 4.0 8.0 10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39 四氯化碳0.03 0.06 0.5040 乙腈 3.0 3.0 5.041 丙烯腈 2.0 5.0 5.042 丙烯醛0.5 1.0 3.043 硼 5.0 5.0 10续表3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44 大肠菌群数医院1)兽医500个/1000个/L 5000个/L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L 100个/L500个/L1000个/L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2)<0.52)>3(接触时间≥1h)>6.5(接触时间≥1.5h)>2(接触时间≥1h)>5(接触时间≥1.5h)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 pH 6-96-96-9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150 35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 120 -6 石油类 5.0 10 207 动植物油10 15 308 挥发酚0.5 0.5 2.09 总氰化物(按CN-计)0.5 0.5 0.5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11 氨氮10 15 25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10 10 20续表4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0.5 1.0 -14 甲醛 1.0 2.0 5.015 苯胺类 1.0 2.0 5.0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5.0 10 15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0.1 0.1 0.1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0.5 0.525 乐果不得检出 1.0 2.026 对硫磷不得检出 1.0 2.027 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 1.0 2.028 马拉硫磷不得检出 5.0 10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5.0 8.0 10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1.0 5.0 8.031 三氯甲烷0.3 0.6 1.032 四氯化碳0.03 0.06 0.5033 三氯乙烯0.3 0.6 1.034 四氯乙烯0.1 0.2 0.535 苯0.1 0.2 0.536 甲苯0.1 0.2 0.537 乙苯0.4 0.6 1.038 邻二甲苯0.4 0.4 1.039 对二甲苯0.4 0.6 1.040 间二甲苯0.4 0.6 1.041 氯苯0.2 0.4 1.042 邻二氯苯0.4 0.6 1.043 对二氯苯0.4 0.6 1.044 对硝基氯苯0.5 1.0 5.045 2,4-二硝基氯苯0.5 1.0 5.0续表4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46 苯酚0.3 0.4 1.047 间甲酚0.1 0.2 0.548 2,4-二氯酚0.6 0.8 1.049 2,4,6-三氯酚0.6 0.8 1.0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2 0.4 2.0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3 0.6 2.052 丙烯腈 2.0 5.0 5.053 甲醇8.0 10 1554 水合胼 2.0 2.0 5.055 吡啶 2.0 2.0 5.056 二硫化碳 4.0 8.0 10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58 乙腈 3.0 3.0 5.059 丙烯醛0.5 1.0 3.060 硼 5.0 5.0 1061 大肠菌群数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500个/L 100个/L1000个/L500个/L5000个/L1000个/L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2)<0.52)>3(接触时间≥1h)>6.5(接触时间≥1.5h)>2(接触时间≥1h)>5(接触时间≥1.5h)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5 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标准号1 总汞冷原子吸收光度法GB7468-872 烷基汞气相色谱法GB/T14204-933 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4 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6-875 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6 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7 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85-878 总镍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9910-899 苯并(a)芘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11895-8910 总铍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11 总银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07-8912 总α物理法2)-13 总β物理法2)-14 PH值玻璃电极法 GB6920-8615 色度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16 悬浮法重量法 GB11901-8917 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待国家颁布18 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19 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20 动植物油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21 挥发酚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22 氰化物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23 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24 氨氮(NH3-N)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25 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续表5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标准号26 磷酸盐钼蓝比色法1)-27 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28 苯胺类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11889-8929 硝基苯类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31 总铜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4-8732 总锌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33 总锰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1-89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11906-8934 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碘---淀粉比色法3) -36 元素磷磷钼蓝比色法3) -37 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38 乐果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39 对硫磷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40 甲基对硫磷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41 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⑴气相色谱法GB8972-88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GB9803-88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 计)微库仑法 GB/T15959-9544 三氯甲烷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45 四氯化碳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46 三氯乙烯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47 四氯乙烯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48 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49 甲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50 乙苯气相色谱法GB11890-89续表5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标准号51 邻二甲苯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52 邻二甲苯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53 间二甲苯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54 氯苯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55 邻二氯苯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56 对二氯苯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57 对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58 2,4-二硝基氯苯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59 苯酚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60 间甲酚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61 2,4-二氯酚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62 2,4,6-三氯酚气相色谱法待国家颁布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气相、液相色谱法待国家制定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气相、液相色谱法待国家制定65 丙烯腈气相色谱法待国家制定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11902-8967 大肠菌群数发酵法1) -68 余氯量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8969 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待国家制定直接紫外荧光法待国家制定70 总钒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71 总钴原子吸收光谱待上海市颁布72 总锡原子吸收光谱待上海市颁布73 甲醇气相色谱法待上海市颁布74 水合胼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待上海市颁布75 吡啶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76 二硫化碳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GB/T15504-199577 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GB/T14671-93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06-1995续表5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标准号78 乙腈⑴气相色谱法待上海市颁布⑵碘化汞钾比色法79 丙烯醛气相色谱法待上海市制定80 硼⑴姜黄法待上海市制定⑵胭脂红法⑶电位滴定法.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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