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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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1.检测与试验计划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测与试验计划,明确检测与试验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计划应包括检测与试验的时间安排、检测与试验的人员配置、检测与试验的具体步骤和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评定标准等。

2.检测与试验设备准备:根据检测与试验计划,准备必要的检测与试验设备和工具。

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校准和检测,确保其准确可靠。

3.检测与试验操作规范:制定检测与试验的具体操作规范,包括各项检测与试验的步骤、操作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

操作规范应简洁明了,易于实施,确保操作正确、准确。

4.检测与试验记录:对每次检测与试验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测与试验的日期、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和材料等信息。

记录应真实可靠,便于后期的查证和分析。

5.检测与试验结果评定:根据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评定。

评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参考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6.检测与试验报告编制:对每次检测与试验的结果编写详细的报告,包括检测与试验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评定意见等内容。

报告应准确清晰,便于各方理解和参考。

7.质量问题处理: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小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8.检测与试验结果的追溯:将每次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进行追溯,以便开展后续工作的跟踪和分析。

追溯过程应记录清楚,便于查找和核对。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为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合理的实施细则,能够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参与方必须严格遵守。

二、质量检测试验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科学的检测试验手段,对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原则: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测试验小组,负责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工作、分析检测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2.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检测任务。

四、检测试验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包括原材料检测、施工过程控制、成品及半成品检测等。

2.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结构尺寸、安装质量等方面。

五、检测试验的方法和程序1. 方法:采用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检测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先进的非标准方法。

2. 程序:明确检测试验的流程,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存储、检测、数据处理和报告出具等环节。

六、结果处理和记录1. 结果处理:对检测试验结果进行严格分析,对于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2. 记录:详细记录检测试验的过程和结果,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质量控制与监督1.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2. 监督:接受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八、培训与考核1. 培训:定期对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 考核:通过理论和实践考核,评价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修订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试验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试验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试验检测监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试验检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试验检测的监理工作,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测等。

(1)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2)对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4)协调并处理与试验检测有关的问题和纠纷。

(1)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关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2)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查和检测;(3)有权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提出整改意见;(4)有权对试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和建议整改。

(1)监理应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2)质量检测应采用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等方法进行;(3)监理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处理。

(1)监理应对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2)监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3)监理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电梯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施工电梯的安全运行,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本细则旨在明确施工电梯监理的实施流程和相关职责,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指导和参考。

保障施工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施工电梯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

明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协作与沟通。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施工电梯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施工电梯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3.1建设单位需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3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改进建议。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和管理。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4.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要求5.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准确性。

5.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参检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样品采集、试验和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检测报告。

6.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数据分析、不合格项的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由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6.3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测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检报告。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7.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完整word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完整word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超出本细则的资质许可范围,须报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相应人员均应由其受聘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可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所在单位缴纳;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

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公益性质的检测试验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工程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试验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工作,包括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试验检测。

第三条工程试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科学严谨,确保质量;(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试验管理由工程试验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试验管理制度;(二)负责试验检测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三)监督试验检测人员的操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四)组织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工程决策提供依据;(六)负责试验检测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七)负责试验检测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三)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四)通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章试验检测设备管理第六条试验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确保满足试验检测需求。

第七条试验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第八条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状态,确保设备完好;(二)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四)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流程第九条试验检测工作流程如下:(一)试验检测计划编制:根据工程需求,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明确试验检测项目、时间、地点、人员等;(二)试验检测实施:按照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工作;(三)试验检测数据记录:详细记录试验检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试验检测报告编制: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编制试验检测报告;(五)试验检测报告审核:对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六)试验检测档案管理:将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铁道部有关规定和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质量部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旳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旳平常管理和检查,企业及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原材料进场前旳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重要合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检测、试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旳工程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旳检测与试验管理。

第四条检测试验工作分类(一)责任单位检测试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原则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属于自己应当检测试验旳项目实行检测。

1.自己独立检测:在本单位旳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授权旳现场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

2.委外进行检测:因本单位旳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条件有限,对无法完毕旳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有有关资质旳检测机构代行检测。

(二)专业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企业对桥梁桩基无损检测等项目实行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签订专业检测协议,实行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施工单位对企业统一招标旳专业无损检测旳项目不再反复检测,监理单位派员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派员配合,指挥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和指挥部检测试验:企业和指挥部适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旳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检,或对有争议旳检测成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试验室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参与企业项目建设旳各方必须在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需要旳试验室。

(一)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并在重要混凝土构造物施工现场(如桥梁下部、隧道衬砌及预制梁、轨道板制场等)设置工地试验室,在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生产现场配设试验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旳需要。

(二)监理单位在管段现场内应至少设置一种中心试验室,并在施工监理现场设置若干个工地试验室,按质量验收原则进行平行检查或见证检查,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检测试验监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检测试验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检测试验监理的目的和职责1. 目的:检测试验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2. 职责:检测监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检查施工材料的合格性;- 检测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 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三、工作流程1. 前期准备- 确定检测试验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 制定检测试验监理计划,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 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2.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检查施工现场的平安、整洁情况;- 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 参与施工验收,并提前准备相关文件和报告。

3. 后期工作- 汇总检测试验数据和结果,准备报告;- 跟踪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整改情况;- 出具最终的检测试验报告。

四、质量控制和问题解决1. 质量控制- 确保使用合格的施工材料;- 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 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问题解决- 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跟踪问题整改情况。

五、检测试验监理的意义和作用检测试验监理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施工质量:通过检测试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从而保证建筑物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提高施工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和纠纷,提高施工效率。

3. 保障施工安全:检测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4. 提升品牌形象:通过规范的检测试验监理工作,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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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公司及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原材料进场前的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检测、试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及原材料质量的检测与试验管理。

第四条检测试验工作分类(一)责任单位检测试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自己应该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检测。

1.自己独立检测:在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授权的现场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

2.委外进行检测:因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条件有限,对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代行检测。

(二)专业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公司对桥梁桩基无损检测等项目实行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签订专业检测合同,实施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施工单位对公司统一招标的专业无损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检测,监理单位派员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派员配合,指挥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和指挥部检测试验:公司和指挥部适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检,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试验室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参加公司项目建设的各方必须在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试验室。

(一)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并在重要混凝土结构物施工现场(如桥梁下部、隧道衬砌及预制梁、轨道板制场等)设置工地试验室,在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生产现场配设试验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二)监理单位在管段现场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中心试验室,并在施工监理现场设置若干个工地试验室,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业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现场建立检测试验机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公司委托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各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试验室,必须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试验室认可(CNAL)、或铁道部审批的检测机构(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承担。

如果试验室是由该母体检测机构派驻现场的,则应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且其资质、计量认证与母体检测机构一致。

试验室的规模大小、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承担的检测试验任务相适应。

(一)施工单位试验室及其职责1.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条件。

2.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均应培训合格和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14日内,将其试验室建设详情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其内容应包括:(1)试验室平面设置和房间分布情况;(2)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计量认证、承担业务范围等复印或扫描件)及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原件;(3)试验室人员的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4)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及报表的格式;(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驻地监理组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同意后报指挥部批准和公司备案。

5.主要职责:(1)负责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配合比试验等工作,并将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报告同时报专业咨询单位审核;(2)负责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抽检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及各种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将试验成果和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3)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试验、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检测试验资料;(5)配合和协助驻地监理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平行抽检工作。

(二)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其职责1.中心试验室应配备具有项目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基础,熟悉设计、监理、施工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熟悉检测监理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公正的检测试验工程师。

2.中心试验室应配齐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配齐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满足现场监理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报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报公司备案。

3.主要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专业检测单位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设置、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履约情况;(2)定期检查监理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和平行试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3)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试验活动和内业资料;(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5)承担指挥部委托的检测试验工作;(6)完成公司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三)监理工地试验室及其职责1.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检测旁站监理员。

2.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经总监审核合格后,报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报公司备案。

3.主要职责:(1)参与审核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文件,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2)检查工程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标准;(3)按验收标准进行见证或平行检测试验工作;(4)审核施工单位的检验试验报告和相关资料;(5)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总监报告检测试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提供抽查和验收的检测资料,并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7)完成指挥部或总监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四)专业检测单位的试验室及其职责1.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工程师。

2.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3.主要职责:(1)根据委托专业检测合同,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检测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监理,对提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根据施工单位报检计划及时完成检测试验工作并提供合法有效报告,不得无故拖延检测时间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4)完成公司和指挥部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试验室的申报、审批和验收程序(一)申请建立中心(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应提交至少下列资料:1.试验室组织机构设置(含部门划分、房间面积和布局等);2.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和母体试验机构委托检测试验的授权书;3.试验室人员配备;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5.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职责;6.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7.各类检测试验记录、报告样表及试验检测监理用表;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公司(指挥部)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试验室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中心试验室,在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指挥部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指挥部提前14天报请公司复审批准;2.施工单位现场自建的其他工地试验室试运营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初验合格后,提前7天请指挥部复审批准;3.监理工地试验室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经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4.如试验室的地点出现变迁或重点设备、人员变化时,均由各指挥部比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心(工地)试验室验收办法由指挥部制定,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于检测和试验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到具有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定期检定,并获取标识(志),未经检定或检定过期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一)经检定的仪器设备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检定标识(志)。

标识(志)应注明设备的基本信息、参数和检定结果(合格、准用或停用)。

(二)对于出厂检定合格后不必再行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

周期性检定后必须及时检定和更换标识(志)。

(三)对于无法检定,需进行比对试验或自验的仪器设备必须是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后,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必要时重新检定。

第十条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台账,至少应包含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检定记录、使用过程运转记录等。

第十一条租赁或外委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的检定(一)租赁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使用期间与自有仪器设备同样管理;(二)外委检测试验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均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内容与自备仪器设备相同),在查验完资料的原件后复印备案(加盖受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查(一)各单位试验室分别负责本单位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设备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二)监理中心试验室应定期对施工和委托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三)各指挥部应对各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十三条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完善。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检查其运转情况,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指挥部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三)专业检测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程序(一)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验1.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表,报请监理进行检测、验收和签证。

2.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应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按验收标准对报检的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合格后予以签证。

如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复查合格后方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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