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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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阶段竣工验收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项目管理单位”为各项目公司;“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中心、设计中心、技术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物资采购部、风险控制部、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单项工程、整体工程三阶段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中“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为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的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为单项专业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通过法定验收、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且符合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为通过竣工备案、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所法定的工程阶段性验收、专项验收等,从其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临时工程、零星应急工程和维保工程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维保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及办理竣工结算,从其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办法。
第七条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最终经营管理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本办法中相应另列章节规定。
第八条因非施工、供应/安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要求正常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一事一议”专门解决。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依据:
(一)国家或地方验收规范、标准、规定
(二)施工、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三)设计文件及变更
(四)工程指令及签证
(五)物资及工程样板
(六)工程竣工资料
(七)工程验收问题登记表或整改销项表
(八)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验收证明文件
(九)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验收条件依据
第二章竣工备案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三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在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其
指定单位法定验收、竣工备案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前置条件下,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组织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相关专家(或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准备竣工验收前下发验收会议
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归口通知参建单位、邀请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形成工程验收查验记录表、物业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形成工程验收问题登记表或整改销项表,且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会同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共同确认签收手续。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验收会议要求落实验收问题整改销项,物业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复验整改销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分别由主办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逐级书面签批。
第十六条全部或主要功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承接验收规定办理
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
第四章整体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在已通过竣工备案、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第三方顾问机构(或有)相关方面验收且已出具验收证明文件、验收问题已基本整改销项完毕、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已办理移交前置条件下,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组织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专家(或有)、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安装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须上报《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1),整体竣工验收申请首先由项目管理单位逐级报批意见,然后物业经营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意见,最后工程管理中心逐级审批意见,工程管理中心依此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上述第二十条中当物业经营管理单位为“武汉泛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泛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属集团归口管理单位,适用于《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2)。
第二十条工程管理中心在准备竣工验收前下发验收会议
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归口通知参建单位、邀请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会议。
第二十一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上“先资料、后现场”、“资料查验为主、辅以现场重点查验整改销项”。
第二十二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分别由主办工程师、部门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逐级书面签批。
第二十三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是项目管理单位与工
程管理中心维保部办理维保移交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整体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会同物业经营管理单位、物资采购部、成本管理部与资产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与移交。
第二十五条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责任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评年度公司系统先进集体。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进行工程款支付和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及
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竣工备案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备案验收由基础
设施建设部负责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集团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工程、设计、技术、成本、风控、物业等部门)参加。基础设施建设部在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