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学法条(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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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

——以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为研究对象

目录

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 (1)

(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 (1)

(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 (2)

(四)交易结构图 (7)

二、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8)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8)

(二)交易结构的法律性质 (9)

三、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流程 (12)

(一)初步磋商及保密 (12)

(二)聘请中介机构 (13)

(三)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4)

(四)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5)

四、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6)

(一)评估备案 (16)

(二)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17)

(三)重大资产出售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17)

五、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8)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9)

(二)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0)

(三)历次产权变动瑕疵及其解决 (21)

六、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 (21)

(一)实施进展情况的披露 (21)

(二)锁定期安排 (22)

(三)盈利预测补偿 (22)

七、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停牌复牌 (23)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借鉴之处 (25)

(一)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未受到重组影响 (25)

(二)充分论证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26)

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

(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

中卫国脉是国内第一家数字集群商用共网运营商,也是目前国内商业用户较多的数字集群运营商。公司前身为上海通信开发服务总公司。

1999年,中卫国脉整体划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此后随着国信寻呼整体并入中国联通,中卫国脉也成为中国联通旗下一家控股子公司。2004年控股股东国信寻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中国卫通,公司也随之更名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卫通将持有的中卫国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

(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已多年亏损,且依靠自身力量扭亏无望。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强中卫国脉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卫国脉被划给中国电信后,成为中国电信旗下唯一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中国电信旗下还有两家H 股上市公司中电信和中通服。如果不进行资产重

组,中国电信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将在数字集群、综合电信销售、呼叫中心和增值业务、通信工程业务中形成同业竞争。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

中卫国脉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谓一波三折。

1、第一次重组(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

第一次重组时,中国电信计划将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置出,同时将优质酒店资产、酒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业务、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注入中卫国脉。

虽然该方案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核,但由于酒店资产盈利能力较差、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业务开展具有不确定性等原因,重组方案没有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通过①。

①对于第一次重组被否决的具体原因,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中指出:“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有明显的违章建筑,资产存在瑕疵;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两项业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国资部门的政策要求是否相符并不明确;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薄弱;你公司托管24家酒店,其托管收入能否覆盖相应的成本支出、托管的具体措施、各酒店管理公司的整合计划等披露不清晰。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重组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2、第二次重组(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第一次重组被证监会否决后,中卫国脉随即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十八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针对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第一次重组的否决意见,中卫国脉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补充、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议案,决定暂时不开展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

因中国电信未能如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修改,中卫国脉于2010 年12 月6 日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承诺后续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3、第三次重组(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

(1)2011年4月8日中卫国脉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国电信正在策划与中卫国脉的重大事项,并停牌。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

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2011年4月28日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3)2011年5月31日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草案。

预案与草案的区别:预案是交易活动的基础性方案,董事会决定进行交易并对交易结构有整体性的认识即可构成预案;草案是在预案的基础上,随着评估、审计等工作完成后形成的更为精确、细致的交易方案。两者基本的区别是评估、审计等工作是否完成。

(4)2011年6月24日接到国资委同意资产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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