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条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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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条禁规
一、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二、严禁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三、严禁向监管服务对象强拉赞助、搞摊派;
四、严禁在执法办案中乱处罚、重复处罚、随意加重处罚;
五、严禁借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吃拿卡要;
六、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特别是参与经营煤焦企业、非煤矿山、娱乐场所;
七、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严禁用监管服务对象的赞助作为旅游开支。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2009年3月23日起执行。
工商所学习制度
一、工商所的学习理念为:充电、提升、促进。通过学习,来强化工作生命力。
二、学习活动在所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制定年度、季、月学习计划、
组织全所人员参加学习。
三、工商所为干部学习创造各种便利条件,支持干部加强自我学习、参加学历教育。
四、实行定期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二次,无特殊情况定于每月第一、三个星期五,时间为半天。
五、参加学习人数不得低于全所人数的三分之二,因工作原因学习人数达不到要求时,学习活动顺延至下一周星期五进行。
六、不能准时参加学习的,应当提前向所长请假。
七、学习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
八、本所鼓励干部认真参加学习,对学习勤奋、表现优异的干部进行奖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查六看”市场监管手段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工作人员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首问人是指被办事人或办事电话询问到的工作人员。二、首问人必须使用服务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对询问人必须做到热情、周到、耐心。
三、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首问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
四、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告知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帮助办事人联系有关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属电话咨询的,应告知其相应的联系电话。
五、办事人询问、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首问人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六、凡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受到办事人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登记注册制度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素质。
二、耐心接受当事人咨询,准确细致地做好解答工作。
三、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四、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与登记机关紧密联系,及时互递有关资料。
六、严格按照登记初审程序办事,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办证须知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人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
4、照片2张;
5、外来人口办证除提供上述资料,还须提交:
(1)婚育证明(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
(2)暂住证。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有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的八项职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4条的规定,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2)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3)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