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供用热力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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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方: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鄂政发[2005]23 号《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
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1、一次网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
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
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
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
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算):
(1)居民平方米。
(2)行政事业性质平方米。
(3)企业及商业性质平方米。
用热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时间:供热方依照《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户供热。即每年 10 月 15 日至次年 4 月15日止。
(二)供热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点设置和检测方式:
1.供热方采用直供式供热的,检测点设置在终端用户前的最
后一个观测井。检测证明供热方在此井内管网水温和压力符合国家、政府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如供热方温度和压力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
属于用热户内部管网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2.供热方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或有特殊要求进行继
续换热的,检测点设置在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处。检测证明供热方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温度和压力达到
国家、政府规定,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如供热方出口温度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二次网系统
设计安装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管网建设配套费
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合计元。换热站建设费用由用热方承担元/㎡,合计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
2.付款方式:用热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管网建设
配套费后,供热方在三个月内完成供热方管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工
作,三个月后供热。
(二)热费价格及收取
1.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建筑面积,按鄂尔多斯市物价局文件
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
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热费在 11 月 15 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用热方的热费由用热方直接向具体用热户收取或由管辖
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供热方,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
收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界限与维护管理
(一)供热采用直供式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终
端用户(某一小区、某一栋楼或平房)前的最后一个观测井阀门
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阀门处归供热方所有,从阀门处到用热户室内归用热方所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
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如用户对阀门后的共用管网
和设备不维修,供热方有权停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用热方
负责。
(二)供热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
界点在换热站二次网的出口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出口处的
管网设施包括换热站归供热方所有;从换热站出口阀门处到用
热方各个具体用热户的设施归用热方所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
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
本合同的供热方式属于上述种。
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二)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和处罚用热方超合同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户,供热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采
暖系统安装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暖。
1.用热方二次网采暖设计图纸必须有设计院、监理公司、审图
办和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证明,由供热方审核认可后通暖。
2.用热方二次网主线入户必须设有独立分户控制系统,二次网主线入户处必须安装压力表、温度表、除污器等设施,由供热
方验收后方可通暖。
3.二次网主管线所使用的管网保温材料必须使用容重达到
55 ㎏/m3, 以上的聚氨酯或更加优质的保温材料,阀门、伸缩器等关键材料,必须使用优质合格产品;
4.供热方认为用热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有权要求用热方限期整改并暂不供热,热费照收。
(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拒交热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并且在停暖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 8 个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在此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
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方依照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方提供热
力。
(二)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和确定的热价申请查询。
(三)用热方新增或增加用热,应当提前向供热方办理申请
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约定事项。
(四)用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供热方足额缴纳热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