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建筑业财税中的设备与货物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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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包括以下各项:(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机械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l.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是否有书面的解释,我记得我曾经看到过这方面的解释,但是当时没注意。

如有知道的,能告诉我一下,多谢了。

现在很多安装合同中明确说,设备仅计安装费,不计保管费,但是材料不仅计安装费,还可以计1% 保管费,但是如果不知道哪些是材料哪些是设备,不就很难算保管费了!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线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卑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建筑业营业税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

建筑业营业税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

建筑业营业税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模板范本1:正式风格一、背景介绍建筑业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而在建筑业的营业税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正确划分设备和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合规性。

本文将提供详细的指导,建筑业企业准确划分设备和材料。

二、设备和材料的定义1. 设备的定义设备是指用于建筑施工或维护的各种机械、仪器、工具等。

它们具有以下特征:长期使用、固定安装、不易损坏、预期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2. 材料的定义材料是指用于建筑施工或维护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它们具有以下特征:用于加工或安装、短期使用、易损坏、预期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

三、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方式1. 根据用途划分根据设备和材料在建筑施工中的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例如,起重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车等属于设备类别;水泥、钢筋、砖块等属于材料类别。

2. 根据固定程度划分根据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固定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固定设备和临时材料。

固定设备是指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中的设备,如空调设备、电梯等;临时材料是指用于短期施工的材料,如沙子、水泥等。

3. 根据使用周期划分根据设备和材料的使用周期长短,可以将其划分为长期设备和短期材料。

长期设备是指预期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设备,如工地的塔吊、混凝土泵等;短期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一次或几次后即废弃的材料,如木板、螺丝等。

四、税务处理1. 设备的营业税处理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其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可以享受折旧等税务优惠政策。

同时,设备的价值也可以作为成本计入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 材料的营业税处理材料属于一次性消耗品,其购买不享受折旧等税务优惠政策。

材料的价值应作为直接成本计入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税务法规文件、设备和材料清单示例、相关企业申报表格。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营业税:指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纳税的税种。

2. 折旧:指企业固定资产因使用寿命的消耗而减少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如下标准划分:类别设备材料建筑安装工程起重设备、输送设备、搬运设备、给料和取料设备、建筑工程机械水泥、砂石、商品砼(混凝土)、水泥砖、钢材、木材、石材、建筑陶瓷、铝合金材料、门窗、消防器材、钢结构、涂料、油漆、防水材料、防火材料、隔音材料等机械设备工程机加工设备、延压成型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搬运设备、装载设备、给料和取料设备、电梯、风机、泵、压缩机、气体站设备、煤气发生设备、工业炉设备、热处理设备、矿山采掘及钻探设备、破碎筛分设备、洗选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冲灰渣设备、液压润滑系设备本体以外的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设备本体进、出口第一个法统设备、建筑工程机械、衡器、其他机械设备、附属设备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储存罐体发电机、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兰阀门以外的配管、管件、密封件等;普通碳素钢、普通碳素等边角钢、普通碳素扁钢、流体碳素无缝钢管、普通焊接钢管、量油器、热浸锌钢栅板和容器板。

电气设备工程发电机、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容器、接触器、继电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避雷器;成套供应高低压、直流、动力控制柜、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刚、桥架、立柱、托臂、线槽、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锚固件、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器、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的壳体;屏、箱、盘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太阳能光伏,封闭母线,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电缆;舞台灯光、专业灯具等特殊照明装置防雷及接地导线;一般建筑、装饰照明装置和灯具,景观亮化饰灯热力设备工程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交换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水处理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棚、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炉窑砌筑工程依附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推动炉体的拖轮、齿轮等传动装置和提升装置;与炉窑配套的燃料供应和燃烧备;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现场砌筑、制作与安装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管、预埋填料等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非标设备;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药品、油脂等由施工企业现场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结构件等管道工程压力≥10MPa,且直径≥600mm的高压阀门;直径≥600mm的各类阀门、膨胀节、伸缩器;距离≥25km金属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一般管道、管件、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除外)容器;各类电动阀门,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阀、真空阀及衬特别耐磨、耐腐蚀材料的专用阀门;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电子信息工程雷达设备、导航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通信设备、音频视频设备、监视监控和调度设备、消防及报警设备、建筑智能设备、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及配套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电子生产工艺设备、成套供应的附属设备;通信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铁塔、电线、电缆、光缆、机柜、播头、播座、接头、支架、桥架、立杆、底座、灯具、管道、管件等(通信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除外);现场制作安装的探测器、模块、控制器、水泵结合器等给排水、燃气、采暖工程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器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除污机、消污机、捞毛机等拦污设备;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等;散热器具,燃气表、气嘴、吸泥机、撤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撤渣、除砂设备、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收集、脱水设备;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采暖炉、膨胀水箱;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装运设备成套购置或组装的各类载客或运输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备胎、随车工具;装载机、卸车装置、爬斗及其钢绳、滑轮;振动给矿机,放矿闸门,前装机,控掘机、推土机、犁土机;翻车机、推车机、阻车器、摇台、矿车、电机车、爬车机、调度绞车、架空索道及其驱动装置钢轨、道岔、车档、滑触线,油料等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机车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附件、随车工具;集闭及微机联锁装置、各种盘箱钢轨、道岔、滑触线、油料等;线路工具、电瓷、电缆、道岔、量轨器等二、以上标准中未列举的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设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分类及计价

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分类及计价

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分类及计价为了便于资财物资的管理,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特作如下分类及计价标准:一、分类(一)固定资产:1、房屋及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及附属配套房屋,围墙等系列。

2、机器设备:空调设备、发电机设备、电梯、水电设备、洗衣设备、锅炉设备等。

3、交通运输设备:汽车、摩托车等。

4、家具设备:厨房设备、桑拿设备、客房床、柜、家具系列等5、电器、电子通讯及影视设备:电视机、功放器、音响、冰柜、复印机、打字机、电脑、投影机、交换机、吸尘器等。

6、文体娱乐设备:乐器等系列。

7、其它设备:不属于以上分类(二)低值易耗品:1、餐具、厨具、瓷金银、不锈钢器具等。

2、棉织品:床上用品、布草等3、家具用具:A、营业用:应急灯、电钻、万能表、铝合金梯等,小家电及器械,维修工具、用具等。

B、办公用:家电、桌椅及计算器、用具等。

4、制服:酒店员工制服。

5、其他:不属于以上的部分。

(三)原材料:1、食品:包括主食品(大米、面粉等)、副食品(鱼、肉、蔬菜)及干品(干鲍、燕窝)等。

2、酒水:包括酒类及饮料。

3、香烟:各种香烟。

4、调味品:鸡精、酱油﹑香料等。

5、其他:不属于以上的部分。

(四)库存商品:商场待售的商品。

(五)燃料:柴油、液化气、固态酒精等。

(六)维修材料:日常维修用灯泡、灯管、紧固件等维修零配件。

(七)工程材料:修缮、工程、建设材料。

(八)物料用品:塑料用品、卫生用品、客用品、服务用品、印刷品、办公用品、包装物、其他等日常用品。

二、计价:(一)固定资产:1、营业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经营用的工具用具等。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单价2000元(包括2000元)以上。

(二)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半年以上,单价50元以上(包括50元),达不到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各种家具、用具(包括:不锈钢餐餐、厨具、计算器、电钻、万用表等)(三)原材料:外购原材料包括运费,成本价及挑选费用等。

材料设备认定依据程序和准则

材料设备认定依据程序和准则

材料设备认定依据程序和准则一、法律依据(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二)粤地税函[2004]720号:《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规定:1、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2、电梯、空调设备、锅炉;3、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4、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三)惠地税[2006]188号文(四)《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二、机器及设备概念机器是指用来产生、转换成利用机械能的机械。

通常由动力部分、传动部分和工作部分。

机器设备(狭义的)概念:应理解为含有机器的设备。

包括机械设备和动力设备。

机器设备(广义的)概念:凡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的分类:生产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试验研究设备、管理用设备、公用福利设备等。

三、设备认定的程序:1、判断是否属财税[2003]16号文、粤地税函[2004]720号文和惠地税[2006]188号文所规定的设备名单,如涉及管道、电缆的,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判断该工程是否属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或输配变电工程。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

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
分问题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2-05-25
【实施时间】201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2号公告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划分标准

42号公告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划分标准

42号公告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划分标准赵国庆42号公告后下一个建筑业增值税文件是什么?——设备与货物的划分标准建筑业税收中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事情。

在营业税时代,“甲供材”问题、“甲供设备”问题经常是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各执一词,重复征税问题屡见不鲜。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未能根本解决问题。

增值税一统天下后,“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但是,毕竟建筑业适用的税率和销售货物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设计、监理、咨询等)税率不一样。

但建筑业中往往会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

此时,在涉及多个增值税应税服务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一统天下后,建筑业中的困扰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按照36号文的规定: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还是非常关键。

因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么按销售货物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要么按建筑劳务10%(原先11%)或3%(甲供工程)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界定为兼营,那货物和劳务还是分别适用税率征税的。

所以,何为“既涉及服务”和“又涉及货物”,即货物销售和服务是否同时发生,仍然是个大问题。

这个争议免不了又要引来国家税务总局的调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总局是这么规定的: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中,属于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同时发生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按货物销售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 (1)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 (1)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如下标准划分:类别设备材料建筑安装工程起重设备、输送设备、搬运设备、给料和取料设备、建筑工程机械水泥、砂石、商品砼(混凝土)、水泥砖、钢材、木材、石材、建筑陶瓷、铝合金材料、门窗、消防器材、钢结构、涂料、油漆、防水材料、防火材料、隔音材料等机械设备工程机加工设备、延压成型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搬运设备、装载设备、给料和取料设备、电梯、风机、泵、压缩机、气体站设备、煤气发生设备、工业炉设备、热处理设备、矿山采掘及钻探设备、破碎筛分设备、洗选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冲灰渣设备、液压润滑系设备本体以外的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设备本体进、出口第一个法统设备、建筑工程机械、衡器、其他机械设备、附属设备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储存罐体发电机、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兰阀门以外的配管、管件、密封件等;普通碳素钢、普通碳素等边角钢、普通碳素扁钢、流体碳素无缝钢管、普通焊接钢管、量油器、热浸锌钢栅板和容器板。

电气设备工程发电机、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容器、接触器、继电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避雷器;成套供应高低压、直流、动力控制柜、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刚、桥架、立柱、托臂、线槽、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锚固件、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器、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的壳体;屏、箱、盘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太阳能光伏,封闭母线,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电缆;舞台灯光、专业灯具等特殊照明装置防雷及接地导线;一般建筑、装饰照明装置和灯具,景观亮化饰灯热力设备工程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交换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水处理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棚、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炉窑砌筑工程依附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推动炉体的拖轮、齿轮等传动装置和提升装置;与炉窑配套的燃料供应和燃烧备;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现场砌筑、制作与安装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管、预埋填料等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非标设备;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药品、油脂等由施工企业现场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结构件等管道工程压力≥10MPa,且直径≥600mm的高压阀门;直径≥600mm的各类阀门、膨胀节、伸缩器;距离≥25km金属管道及其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各类电动阀门,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合金阀、真空阀及衬特别耐磨、耐腐蚀材料的专用阀门;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一般管道、管件、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除外)电子信息工程雷达设备、导航设备、计算机信息设备、通信设备、音频视频设备、监视监控和调度设备、消防及报警设备、建筑智能设备、遥控遥测设备、电源控制及配套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电子生产工艺设备、成套供应的附属设备;通信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铁塔、电线、电缆、光缆、机柜、播头、播座、接头、支架、桥架、立杆、底座、灯具、管道、管件等(通信线路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除外);现场制作安装的探测器、模块、控制器、水泵结合器等给排水、燃气、采暖工程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器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容器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除污机、消污机、捞毛机等拦污设备;吸泥机、撤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撤渣、除砂设备、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收集、脱水设备;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采暖炉、膨胀水箱;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调压装置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等;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等;散热器具,燃气表、气嘴、燃气灶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装运设备成套购置或组装的各类载客或运输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备胎、随车工具;装载机、卸车装置、爬斗及其钢绳、滑轮;振动给矿机,放矿闸门,前装机,控钢轨、道岔、车档、滑触线,油料等掘机、推土机、犁土机;翻车机、推车机、阻车器、摇台、矿车、电机车、爬车机、调度绞车、架空索道及其驱动装置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机车车辆和随车辆购置的附件、随车工具;集闭及微机联锁装置、各种盘箱钢轨、道岔、滑触线、油料等;线路工具、电瓷、电缆、道岔、量轨器等二、以上标准中未列举的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一)设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建设项目的进展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建设部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

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建设部将工程建设设备分为大型设备和小型设备两大类。

大型设备是指那些体积庞大、重量较大并需要通过专门的运输工具运输的设备,如塔吊、吊车等。

小型设备则是指那些尺寸较小、重量较轻、易于携带和组装的设备,如电钻、焊机等。

这样的划分有利于对工程设备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其次,根据工程建设设备的使用方式和功能的不同,建设部将工程建设设备划分为固定设备和临时设备两大类。

固定设备是指那些需要长期安装在工程项目中,供长期使用的设备,如电线电缆、管道等。

临时设备则是指那些仅在建设项目的一些特定阶段或特定工序中使用的设备,如脚手架、支模等。

这样的划分有利于对工程设备的使用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建设部还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了技术性的划分。

根据设备的结构和功能的不同,将工程建设设备分为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两大类。

机械设备是指那些通过机械原理和运动学原理来实现工作的设备,如挖掘机、压路机等。

电气设备则是指那些通过电力原理和电子技术来实现工作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等。

这样的划分有利于对工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精确的安排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建设部还要求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建设部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同时,建设部还要求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备案登记,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这样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设备的使用管理水平,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施工安全。

总之,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划分

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划分

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划分关于设备和主材的划分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两大类:一、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二、通用设备范围: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三、非标准设备范围: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四、属于设备的范围还包括: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分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罐、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五、属于材料范围:1.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2.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3.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设备与主材的划分

设备与主材的划分

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两大类:一、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二、通用设备范围: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三、非标准设备范围: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四、属于设备的范围还包括: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分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罐、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五、属于材料范围:1.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2.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3.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试行)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现对金陵公司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线不清,特别是通用性比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

本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文件,参照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惯例编制,并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2)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触煤、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设备。

(5)设计文件中明确列出的设备(变更单中需明确材料项)。

2、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它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应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1通用机械(通用设备)(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空压机、空分机、各种过滤机、离心机、各种挤压造粒机、加氯机、加药机、曝气机、刮泥(沫、砂、油)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如何界定主材和设备

如何界定主材和设备

如何界定主‎材和设备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线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卑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设备与主材的划分

设备与主材的划分

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两大类:一、通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小,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制造图纸、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加工的设备。

二、通用设备范围:各种泵类、压缩机、空分设备、冷冻设备、鼓风机、风机、抽油机;各种起重机、运输机、电梯、运输车辆、包装成型机械、称量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机械;机修、电修、仪修设备;破碎机、离心机等其他机械及其配套电机和全部附属零部件等。

三、非标准设备范围:各种分离、脱水、除油、过滤器;收发球器、缓冲、沉降罐、热交换器、冷凝器、加热器;各种加热炉和联合装置等。

四、属于设备的范围还包括:1.随设备主体一起供货的配件、备件和梯子、平台、栏杆及阀门、法兰、管材管件。

2.属于化验分析仪器、计量器、仪表及其台、柜、架等。

3.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球光砂、触媒、干燥剂等。

4.大型转动机械冷却油及设备安装过程中的一次性填充用油(透平油、变压器油、润滑油等)。

5.用于生活区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6.对制造厂以散装或分片、分段供货的塔、器、罐、柜、空分装置等专用设备,除需要的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外,还应将设备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列入安装费内,具体划分:(1)散装或分片到货设备按30%列入安装费;(2)分段设备按10%列入安装费。

7.所有电动阀、气动阀、滑阀,及直径大于等于300毫米的其它阀和所有引进阀门一律为设备。

五、属于材料范围:1.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2.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零部件及其他工艺金属构件。

3.以成品、半成品供货的各种材质的管材、管件、阀门(除列入设备栏)法兰、紧固件及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架、金属构件、预埋件。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安装工程中主材和设备是如何界定的,是否有书面的解释,我记得我曾经看到过这方面的解释,但是当时没注意。

如有知道的,能告诉我一下,多谢了。

现在很多安装合同中明确说,设备仅计安装费,不计保管费,但是材料不仅计安装费,还可以计1% 保管费,但是如果不知道哪些是材料哪些是设备,不就很难算保管费了!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线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卑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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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中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事情。

在营业税时代,“甲供材”问题、“甲供设备”问题经常是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各执一词,重复征税问题屡见不鲜。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未能根本解决问题。

增值税一统天下后,“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但是,毕竟建筑业适用的税率和销售货物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设计、监理、咨询等)税率不一样。

但建筑业中往往会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

此时,在涉及多个增值税应税服务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又成了一个大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一统天下后,建筑业中的困扰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按照36号文的规定: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还是非常关键。

因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么按销售货物
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要么按建筑劳务10%(原先11%)或3%(甲供工程)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界定为兼营,那货物和劳务还是分别适用税率征税的。

所以,何为“既涉及服务”和“又涉及货物”,即货物销售和服务是否同时发生,仍然是个大问题。

这个争议免不了又要引来国家税务总局的调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总局是这么规定的: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中,属于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同时发生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按货物销售16%(原先17%)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这一条仍然强调货物必须是自产,且有些地方国税局更加严格,即使自产也仅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我们遇到一些争议连原先“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在内都怕执法风险不给执行11号公告。

当然,如何取得“自产”货物证明也是一个麻烦事。

但是,在11号公告第四条中又说: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就是说,“电梯”被单独规定了。

如果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行为,不管是电梯生产厂商销售电梯并安装(自产货物),还是电梯销售公司销售电梯并安装(外购货物),都可以把货物和建筑服务区分开来,建筑服务单独征税,且安装可以选择简易。

那纳税人外购其他设备并安装还是要按混合销售行为执行。

实际上,严格按照11号公告的原则,建筑业中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在很多EPC合同和交钥匙工程中,有的设备是外购的,有的设备是自产的,有的外购还包含电梯,究竟如何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还是一个大麻烦。

到了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我们又提出了新的原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看到,42号公告相比于11号公告的信息增量在这个地方:
1、对于销售自产设备,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征税已经是11号公告的原则。

只是明确安装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统一了各地的不同
做法。

但应注意,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分别征税这个是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

安装服务按10%还是3%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的。

2、对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11号公告只是明确电梯可以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征税。

但是,42号公告规定了,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是利好EPC工程和交钥匙工程的增值税问题解决的。

因为在EPC工程和交钥匙工程中,只要纳税人分别列明销售设备(不含自产还是外购)和安装服务、工程服务的金额,可以分别计税。

其中安装可以简易,工程服务如果能套用“甲供工程”也可以简易。

但是,由于工程服务中涉及货物,纳税人往往还是会选择一般。

但是,42号公告只是规定了自产设备并安装,分别核算可以分别计税。

但如果外购货物并安装呢,那还是混合销售行为,不能分别计税。

所以,营业税时代的阴云又来了,你如何区分“设备”和“货物”(材料)呢。

比如,我做强弱电工程、防腐工程,有光纤、电缆、管件(弯头、三通),这些单独看是材料,现场组装可以是设备。

所以,你如何认定材料,还是设备,42号公告还是没解决问题。

我们预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总避免不了还要再下发一个文件去界定如何区分“货物”(材料)和设备。

而且,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避免不了又要被总局拿出来用了。

但是就是按照GB/T50531-2009,货物和设备的界定仍然是不清晰的,而且我记得我当时还在税
务局,用这个标准的感觉是,这个标准是沿着尽量界定为设备的思路去制定的。

所以,基层实际执行中还是会有各种争议。

实际中真的有这么麻烦吗?思路决定出路,我们还是要从增值税的原理入手,认识增值税,可能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增值税本来就是一个税制中性的税种。

在复杂的商业行为中,交易双方都是会按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完成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上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应过度干扰纳税人商业交易行为的定价。

因此,比如在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中,如果安装和设备销售是可以区分的,且交易双方也是可以明确区分的,应该遵循纳税人区分的定价方法去征税,在这个环节无非可以防范避税行为:
比如A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B公司,其中设备不含税价100万,安装不含税价是10万。

1、如果A按选择设备和安装一并按销售开票,则定价是127.6万(不含税金额110万,增值税17.6万)
2、如果A选择设备和安装分别定价,且安装适用10%税率,则设备价款116万(不含税金额100万,增值税16万),安装价款11.1万(不含税金额10万,增值税1.1万),合计127.1万
3、如果A选择设备和安装分别定价,且安装使用简易征收,则设备价款116万(不含税金额100万,增值税16万),安装价款10.3万(不含税金额10万,增值税0.3万),合计126.3万
所以,我们发现,A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在现实交易中对应的交易价格是不一样的,且在上下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A和B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并没有任何增值税利益的牺牲,因为上游的销项税是下游抵扣的进项税。

有人可以提出来,如果下游B不是一般纳税人,而且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呢,由于他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A不是可以选择按方案3来定价,这样相比1和2,国家的税收不就损失了吗。

的确,从简单的数字计算中是如此。

但有如下几个因素我们需要考虑:
1、尽量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减少增值税征收链条中的断点,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这个也是我们目前增值税改革中的既定原则,并在按这个方向努力。

2、商业交易的中的非税成本并非都会使大家选择最节税的方案。

即最节税的方案并非利润最大化方案。

比如,苏宁电器原先销售空调的标价都是含安装的。

那如果按照42号公告的原则,他不是可以在原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拆分出安装按3%交税就可以节税啊。

理论如此,很多税收筹划方案也这么说。

不过这种拆分收到很多非税因素的影响,商业模式有时会使这种拆分变得并不经济。

如果苏宁电器的安装也是外包的,那拆分出简易反而税负更高。

3、不同于所得税,增值税就是纳税人价格定价中的一部分。

从简政放权,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商业交易行为中价格定价干预的角度出发,即使在商业实践中纳税人有部分拆分是有降低税负考虑,也应认可这种合理的节税行为,而不宜一概以税收高低去界定避税行为。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交易定价就自己明确区分了货物、设备和服务、劳务的价款,我们认为就可以按照纳税人分别核算的原则征税,不要强制干预。

不要总怀着纳税人可以避税的角度去看,其实在增值税领域的税率避税还真不是原先营业税的思路。

比如你要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把钢材、水泥、砂石和工程服务分别定价征税他也不见得能做到。

即使做到了也不见得节税,可能反而会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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