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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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反傾銷法案
此法令是用來對反傾銷條款作合理化及補強化,並補充菲律賓政府的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附加如下:
此項法令乃是由菲律賓國會此次會期的參議院及眾議院所通過的:
第一項:此法令被命令為”反傾銷法案"
第二項:在此謹宣告本參議院的政策,乃是用來保護菲律賓私人企業不致受到不公平的外國競爭及貿易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本政府決定採取實質的及程式上的補救辦法,以保障菲律賓私人企業,以及反應世界貿易的新發展。
第三項:菲律賓政府之關稅法之第一冊第二條第二節第三零一項之規定,在此被修改條文如下:
第二節特別關稅
第三零一項- 傾銷關稅
(A) 任何時刻,當財政部長或貿易及工業部長(以下簡稱"部長") 接到國內工業界向其提出反傾銷請求時,或是部長有足夠證據,顯示不管是由訂單或其他文件,或報紙,雜誌,或資料,或由政府單位的合格語言翻譯員所翻譯的資料,的確有某種外國貨品被人輸入進來,或被銷售,或極可能會在菲律賓被銷售,且其銷售價格遠低於正常價格,並且很可能會對菲律賓本地生產此產品的公司造成傷害,則此時財政部長可以在收到上訴或資料的20天內決定,是否為證據確鑿反傾銷案例。財政部長在收到上訴書五日內,將通知被抗議者(進口商),並且要求他在10天之內提出由在海外的菲律賓領事館或商務辦事處鑑定過的,此產品的正當價格文件。如果此種文件沒有在此規定時限內呈現給部長,則部長將根據握有的資料作出他的裁決。
根據部長所判定的反傾銷案件,請求者可以向海關局要求已放行的反傾銷產品被查扣。如果部長根據反傾銷的請求及文件的審查,而判定由傾銷於被控告的傾銷,而對本地特別產業造成立即的傷害,部長將可指示海關局局長,將已放行的有問題的進口商品予以扣押,但提出控告者需要交付一份保證金,而此金額需與傾銷的差額相當。此保證金是用來當作一項補償,以彌補被告的進口商,因為進口產品被海關局扣押,而部長卻判定並非證據確鑿的傾銷案件。然而申訴者對於
被告者所造成之傷害的賠償額,將不超過他付的保證金。而如果部長判定此案為一證據確鑿的傾銷案件,則申請者可取回他的保證金,而部長即可自動地判定因此傾銷而對本地產業造成立即的傷害,而將此項進口產品予以扣押。
當部長作出反傾銷申訴,是一項證據確鑿的案子後,部長需通知海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且需指示海關委員會的主委,將調查的貨品扣留起來,除非此被控告者(進口商) 願意繳交一份現金保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先前所估算的傾銷稅,加上根據控告者所提出證據文件,所估算出來的正常關稅,以便支應到時如果部長判定是一項傾銷案件,則被控告者,將需補足這些關稅,費用,及應繳款項。但如果控告案不成立,則此現金保證金,則需在判決書作出後10天之內還給進口商。
部長有權決定將相關的關係人,從本地的產業中排除開。如果一位製造商直接或間接控制一個進口商/出口商,則此位製造商與進口商/出口商是被認定為有關聯的;或如果一位進口商/出口商可直接或間接控制此製造商;或如果一位第三者直接或間接控制製造商或進口商/出口商,或間接控制了一位第三者,且有正當的解釋,證明上述關係造成製造商所表現,有異於無關係的製造商。
(B) 委員會在接到部長的通知後,將要執行一項調查以便:
1) 證實被控告者的物品是否已被輸入進來,或已經以低於正常金額被賣出,或即將被賣出到菲律賓內。
所謂一項產品的正常價格,是被定義成在輸出國當作國內消費品的正常消售的比較價格,而輸出國在此被定義為產品生產國或製造國。
如果一項產品的正常價格無法估算出來,則採用下列的規定:
- 如果此項產品在輸出國本國國內市場,並沒有正常的出售,或是此項產品的國內銷售,並無法提供一個合理的比較;或是此正常價格資訊,並無法獲得或不可靠,因為出口商與進口商或第三者之間,某種連合或補償協議,或是提供此項正常價格資訊的單位,是由其政府來管制的,或是由其政府來投資的,或是此項產品並非直接由產地國輸入,則在此些狀況下正常價格將由下列方式中採取最高的價格:例如(但並不只限於) 採用附近國家具相同生產工業生產此產品正常價格;或是在生產或製造國生產,或是在生產或製造國的估計到岸價格,而此到岸價格乃是根據此項產品的關稅及運費(C&F),這包括了在生產國的進口商進口產品時所需支付的關稅,超支費及貨物稅。
2) 確定差額(若有差額的話),此差額是產品的出口價格及正常價格的差價。
3) 研判菲律賓本地產業生產類似產品,是否會被此進口產品傷害,或將會被威脅到其生存,或使菲律賓本地產業的發展造成阻礙:
在研判本地產業是否已受傷害,或是正在受威脅,委員會須決定此產品在國內販售的批發價是否合理。這是根據原料勞工,經常開支合理的投資回報等項的成本,以及工業的整體效率來計算,而且(或者)進口此項產品或類似產品看來是會被預測到,且是會很快會發生的,其考慮的因素如下:
a) 進口此項產品的增加率:在決定可能的傷害,需要有證據顯示在過去3個月,此項產品,其傾銷量,有超過每月平均進口量起碼三個百分點
b) 或進口增加的合理可能性:
c) 或此項進口產品的出口商增加其處理能量:
d) 或進口价格將對本地价格造成非常大的壓迫:假設在研判。生產類似此項產品的國內工業界,是否被傾銷而減緩了它的成長,則必需要有證據顯示工業界的確要商業生產此產品:另外假使,在研判所受傷害,下列情況也需考慮:
i) 被控告的進口產品是否與國內工業界所生產的產品是完全相同或絕大部份是相同的:或者是兩個產品都用同樣的原料,或者是不同成份,但能提供相同或接近的功能,例如一項此產品的替代品,而此項產品是在菲律賓生產的,而其產量大到可供應此產品在本地消費市場的百分之十以上(此算法乃是將本地生產量平均數目加上平均進口數目再減去平均出口數目),且是在提出反傾銷申訴前的最近三個月的數據
ii) 傾銷進口貨的數量以及他們對本地相同產品價格所造成的負面效果:
委員會將研判這些進口傾銷對本地生產業者的影響,並將藉著以下的相關經濟因素及指數:
a) 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量有無下降超過百分之五,或是銷售价格有無下降超過百分之二
b) 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生產量有無下降超過百分之五
c) 此產品在員工及庫存的真正及潛在負面效果
在部長發函給委員會通知後5天內,委員會需將相關的團體指認出來,並且要求他們在收到委員會通知後必須呈上他們各自的解釋報告。
(C) 委員會在收到前述的部長指令後的90天內將完成它的調查並將近其調查結果在完成調查後60天內呈交至反傾銷特別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別委員會),而委員會將會給有關團體各一份它所呈給特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報告。如果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