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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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

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

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

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

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

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

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

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

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

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

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

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

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

大贡献。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

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

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

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

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

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

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行

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

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

项目用地需求。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

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

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要优先安排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

耕地用于重点项目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顺利报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和完善重点项目建

设用地报批工作。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加强电子监管,建立重点项

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限时

审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制度,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涉及需要

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积极协调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

可建议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

依法用地;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

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

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

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动工建设前,

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

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对建设单位

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用

地报批手续,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在用地报批中遇到困难,要及时

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

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

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报告,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已发生的重点项

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

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征

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的,要

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

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要进行挂牌督办。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征地

补偿和收取有关规费。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

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

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

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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