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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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

目前 ,我 国增 值税 的标准税 率 略高于 世 界平 均 1 5 . 2 % 的税 率水 平 ,处于世 界中游水 平 ,但与
新 兴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水 平 接 近 。 业 内认 为 ,税 率 简 并 后 ,特 别 足 部 分 商 品 税 率 的 降 低 会 对 下 游 行业 的税 负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关 系 基 本 民生 行 业 税 收 负担 的 重 视 。 新 政 会 降 低 相 关 成
保 健 食 I l l I 备 1 『 r 案 T作 指 南
日前 , 国 家 食 晶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 保 健 食 备 案 : 1 作指 南 ( 试行) 》的通知 ( 以下 简 称
“ 通 知 ”) ,称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 保健 食品注册 与备 案管理 办法 》有关舰
定 , 国 家 食 晶 药 品 监 臀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了该 “ 通 知 ”, 并 于 公 布 之 日起施 行 。
“ 通矢 ¨ ”指 出,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 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 明产 安伞性 、保健功能干 I J 顷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
在近 期 国务院 公布相关减税 计划后 ,财政部这 次公布 J , 部分减税政策 细则 ,使得减税政 策得 以逐步落地 。新政将 我 国增值税 税率 由四档减至 1 7 % 、l t % , l f 1 6 % : L 档 ,一 定程 度上解 决 了档次过 多 不利 — F税收管理 和税 制公 平的问题 。今后,纳税 人销售或者进 卜 列货物 ,税率均 为更低 的l 1 % ,
市 保健 食品境 外生 产厂商 的资质证 明文件和 联系人授权委托 书等 ,向 国家 食品药 品监 督管理总 局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申报备案系统操作说明目录1.申报流程 (2)2.申报事项 (2)3.系统各模块介绍 (3)3.1 新办备案申请 (3)3.2 修订备案申请 (3)3.3 修改备案申请 (4)3.4备案注销 (4)3.5办事记录 (4)3.6基本信息修改 (5)3.7密码修改 (5)4.基本操作说明 (6)4.1系统入口 (6)4.1.1申报指南 (6)4.1.2备案前公示 (6)4.1.3备案公开 (7)4.1.4政策文件 (7)4.1.5表格下载 (8)4.1.6用户注册 (8)4.1.7用户登录 (9)4.2备案申报 (10)4.2.1新办备案申请具体流程 (10)4.2.2修订备案申请(修改、注销与修订操作类似) (14)1.申报流程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的申报流程如下图1-1所示。

企业申请备案事项是在“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以下统称为“备案系统”)完成的。

图1-1 申办流程申请备案的标准需要经过公示、受理、备案等环节才能完成备案,申请人第一次使用系统需要先注册系统账号,账号审核通过便可使用。

2.申报事项备案系统可申报事项类型分别为新办,修订、修改、和注销。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应选择“新办备案申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首页如下图2-1所示。

图2-1 网上申报备案系统首页3.系统各模块介绍3.1 新办备案申请如果是第一次申请的备案(制定标准),从新办备案入口进入。

基本操作下面会有详细描述。

图 3-13.2 修订备案申请如需对已备案的标准进行修订,可从修订备案入口进入,提交相关材料,对备案标准进行修订。

该模块支持用户通过企业名称、标准备案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条件进行查询。

图 3-23.3 修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字编辑错误、企业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标准重要规定内容的,从修改备案申请入口进入。

该模块支持用户通过企业名称、标准备案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条件进行查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前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族未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南,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一节监管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节工作程序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食品中危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

3.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治患者,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5.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2. 行业食品安全标准:由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指导作用。

3. 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备案、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涵盖食品类别的,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复审、跟踪评价等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备案的地方标准征求评估中心意见。

对符合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对违法法律法规或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不予备案,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附件2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二、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生产食品的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申报资料(一)新申报:首次备案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9)经专家组审查签字认可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二)延续:已经备案,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4)(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或企业对标准的复审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标准执行情况、标准内容变更情况等(9)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一个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三)修订:已经备案,经企业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修订前已经备案的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5)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说明(见附件2-2)(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10)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修改指标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1)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2)申请保健食品的标准备案,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3)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四)变更:已经备案,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标准1.书面变更申请,写明变更事项、原因、标准文本内容是否改变等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5.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6.需变更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格式)(五)注销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写明注销理由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4.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四、注意事项(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须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进行编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内卫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45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检验方法,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六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11月底前,发布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公告,公告发布20日内,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我国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我国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标如 农药残 留或 兽药残 留等 。
食 品安全地 方标准 的主要 内容 有 :
( 一) 名 称 。基于 食品行业 的分类方式 选择能够
( 五) 食 品检验方法地 方标准相 关要求参考 食品 安全 国家标 准相 关规定 。 ( 六 )食品生产经 营规 范地方标 准相关要 求建议
反映产 品真 实属 『 生的食 品名称 ;具 有地方特 色 的食 品 应 当能 反映食品特点 ;与相关行 业标准 表述 相协调 。 ( 二 )适用范 围。说明该标 准具体适 用于哪 些食
们要坚持 共 同但有 区别 的责任原 则 、公平原 则 、各 自 能力原 则 ,深化 国际交流与合作 ,同国际社 会一道积 极应对 全球气 候变化 。 据 了解 ,国家发 改委将会 同有关部 1 、 ] 加 强对 《 规 划 》实施的指导 ,强4 t f  ̄ , 作配合 ,对 《 规 划 》目标任
规 范食 品安全地 方标准 。
确解释 的各类术语 ;需要定 义的食 品产品名 称 、需要
加 以进一 步明确 的食品分 类要 求 。
( 四) 食品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原料要求 、 感官
要 求 、污染物 限量 、真菌毒 素限量 、微 生物限量 、食 品添 加剂及营 养强化 剂 、其他 需要规定 的食 品安全 指
福建轻纺 2 0 1 4 年1 1 月 第1 l 期
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 变化规划
( 2 0 1 4 — 2 0 2 0 年)
根据 《 国务院 关于国家应对 气候变 化规 ̄ ( 2 0 1 4 - 2 0 2 0 年) 的批复 》( 国 函[ 2 0 1 4 ] 1 2 6 号) ,国家 发展 与改革 委 员会印发 《 国家 应对气候变化 规划 ( 2 0 1 4 — 2 0 2 0 年) 》 的基本国策 ,统 筹 国内与 国际 、当前 与长 远 ,减 缓与 适 应 并 重 ,坚持 科技 创 新 、管 理 创新 和 体 制机 制 创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申报备案系统操作说明目录1.申报流程 (2)2.申报事项 (2)3.系统各模块介绍 (3)3.1 新办备案申请 (3)3.2 修订备案申请 (3)3.3 修改备案申请 (4)3.4备案注销 (4)3.5办事记录 (4)3.6基本信息修改 (5)3.7密码修改 (5)4.基本操作说明 (6)4.1系统入口 (6)4.1.1申报指南 (6)4.1.2备案前公示 (6)4.1.3备案公开 (7)4.1.4政策文件 (7)4.1.5表格下载 (8)4.1.6用户注册 (8)4.1.7用户登录 (9)4.2备案申报 (10)4.2.1新办备案申请具体流程 (10)4.2.2修订备案申请(修改、注销与修订操作类似) (14)1.申报流程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的申报流程如下图1-1所示。

企业申请备案事项是在“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以下统称为“备案系统”)完成的。

图1-1 申办流程申请备案的标准需要经过公示、受理、备案等环节才能完成备案,申请人第一次使用系统需要先注册系统账号,账号审核通过便可使用。

2.申报事项备案系统可申报事项类型分别为新办,修订、修改、和注销。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应选择“新办备案申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首页如下图2-1所示。

图2-1 网上申报备案系统首页3.系统各模块介绍3.1 新办备案申请如果是第一次申请的备案(制定标准),从新办备案入口进入。

基本操作下面会有详细描述。

图 3-13.2 修订备案申请如需对已备案的标准进行修订,可从修订备案入口进入,提交相关材料,对备案标准进行修订。

该模块支持用户通过企业名称、标准备案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条件进行查询。

图 3-23.3 修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字编辑错误、企业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标准重要规定内容的,从修改备案申请入口进入。

该模块支持用户通过企业名称、标准备案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条件进行查询。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为解决具有地域性标志产品“汕头牛肉丸”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项目号:****),汕头检验检测学会牵头组织,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汕头市卫生学校、汕头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汕头市潮菜研究会、仲凯农业工程学院轻工食品学院、汕头市普香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庭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潮禧绿色食品厂、广州衡创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图扬、林宏、周广彪、白卫东、洪建芬、郑宇晖、张杨、陈习群、刘丽婉、李颖、许如苏、陈图锋、张晓珊、周少芳、曾晓房。

聘请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会长戴昌芳主任技师、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副院长彭接文、汕头市卫生学校副校长林旭凯主任医师为技术顾问。

(二)简要起草过程1、在标准立项阶段,起草牵头单位受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相关专家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迫切性及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论证;对牛肉丸产品相关的国内外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确定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2、由于时间比较紧迫,起草单位同时开展起草标准前期工作和立项申请。

任务下达后,标准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及进度,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书”的要求。

一是比较分析现有与汕头牛肉丸产品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了解当前监管的技术手段;二是走访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部门,了解监管需求;三是对以汕头为重点和部分周边地区的牛肉丸生产企业、作坊、小摊贩进行调研,全面收集产品分类、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工具、检验及质量状况、行业习惯和市场规则、安全问题多发点等资料;四是向相关质量检测部门收集近6年来对牛肉丸产品的监测资料;五是走访潮菜研究机构,了解收集汕头牛肉丸产品的演变历史及与安全相关的资料;六是委托专业机构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角度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汕头牛肉丸“是否加入添加剂”、“是否需要添加其它肉类及添加比例”、“添加其它肉类的原因”等的看法,为制定汕头牛肉丸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参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福建省境内生产食品的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备案前公开征求意见资料(一)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1)2.企业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应体现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二)公示期:20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后,企业应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针对其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订,形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o四、备案申报资料(一)新申报:首次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上述“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基础上,公示期满后,上传提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二)修订:已经备案,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在上述“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基础上,公示期满后,上传提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三)修订变更简易备案:根据不同情形上传下列材料: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变更表(附件3);2.企业标准文本;3.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上传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4.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上传委托加工协议书;5.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说明。

五、办理时限(一)接受企业注册后上传的食品标准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审核。

(二)公示期满或简易备案符合申报要求的,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三)企业标准文本自通过备案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鲁质监标发(92005)47号)

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鲁质监标发(92005)47号)

山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鲁质监标发(9200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其产品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推荐性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不需备案。

第五条食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即:食品企业是确保产品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要对审查结论负责;办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审核的职责。

第二章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第六条制定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制定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2)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5)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6)制定企业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7)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为进一步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主体备案人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备案内容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前,将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

(二)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2)。

(三)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3)。

(四)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附件4)。

备案的产品配方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

备案材料中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

(五)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附件5)。

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明确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三、备案流程(一)备案人应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交。

(二)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信息。

(四)备案事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8.19•【文号】国卫食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4年8月19日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办法》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对《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6〕286号)废止。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可在“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183.95.190.4:7000/nhis/nhbs_hb/frame/login.jsp)查询。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附件: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操指南最新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操指南最新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操指南最新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操指南最新版第一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石,也是国家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制定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在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产品和工艺要求、国家标准未覆盖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及促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生产加工过程要求,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制定要求(一)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反映地方食品特点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

(三)有利于解决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四)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修订过程的透明度。

(五)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控制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

(六)充分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相协调。

(七)食品安全指标的设置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当有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依据。

(八)相关质量指标应当为能反映产品特征的指标。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名称。

基于食品行业的分类方式选择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应当能反映食品特点;与相关行业标准表述相协调。

(二)适用范围。

说明该标准具体适用于哪些食品。

(三)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出现的、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各类术语;需要定义的食品产品名称、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的食品分类要求。

(四)食品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说明该食品产品的原料应当满足的食品安全要求或应当符合的标准。

2.感官要求:对产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指标进行的描述。

3.理化指标:反映产品特征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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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

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

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

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

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

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二)对企业备案的、行业协会推荐选择的以及企业主动申报的参比制剂,由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确定。

(三)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

五、参比制剂的要求
(一)参比制剂由企业自行购买,应有合法证明文件。

在境外购买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用的参比制剂,应提供办理一次性进口所需的《进口药品批件》。

其获得参比制剂的批次和数量应满足企业自身研究及药品检验机构复核检验的需要。

(二)主动申报作为参比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保障参比制剂的质量与可及性。

(三)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可以将企业备案的、行业协会推荐选择的以及企业主动申报的参比制剂信息向社会公开,供药品生产企业参考。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公布确定的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

附:1.参比制剂备案表
2.参比制剂推荐表
3.参比制剂申报表
附1
参比制剂备案表
注释:上述表格中事项均需填写,如不能填写,请在表格内说明原因。

附2
参比制剂推荐表
注释:上述表格中事项均需填写,如不能填写,请在表格内说明原因。

附3
参比制剂申报表
编号:
注释:上述表格中事项均需填写,如不能填写,请在表格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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