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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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标题: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女性劳动力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地方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地方政府规章。

一、工作时间规定1.1 工作时间安排:规定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禁止强迫女职工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必须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1.3 孕期工作时间: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规定,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二、休息休假规定2.1 年休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2.2 婚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保障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2.3 病假:对女职工病假的规定进行明确,保障她们在生病时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

三、职业健康保护规定3.1 工作环境:规定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2 职业病防护:规定雇主必须为女职工购买职业病保险,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

3.3 心理健康:重视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

四、工资福利保障规定4.1 工资支付:规定女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禁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4.2 福利待遇:规定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3 奖励制度:建立女职工奖励制度,激励她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

五、违法处罚规定5.1 处罚标准:规定违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5.2 举报机制:建立女职工违法举报机制,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3 审查监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职⼯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职⼯劳动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例如:《⼥职⼯劳动保护规定》、《⼥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等,以及其他地⽅性的法规,那么⼥职⼯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下⾯是⼩编整理的⼥职⼯劳动保护的部分规定,欢迎阅读。

⼥职⼯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职⼯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告知⼥职⼯。

⼥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

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国务院卫⽣⾏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调整。

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1.《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女性退休年龄要根据工作身份、工作性质、参加的是何种养老保险来决定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不同身份的女性退休时间是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如下:一、在职的职工,我国法律规定:1、女性退休年龄是50周岁。

2、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包括特殊工种的基层女干部)。

以上人员进入社保的,必须社保满足缴费15年以上,方可到法定年龄申请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则比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人岗位)退休晚五年,条件是女性参保人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的退休时间就是55周岁。

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4、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2)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2)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之一,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劳动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章的内容和要点。

一、女职工劳动时间规定1.1 标准工作时间河北省规定女职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女职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3 夜班规定女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须保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二、女职工休息休假规定2.1 休息日规定河北省规定女职工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日,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休。

2.2 带薪年假女职工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天数根据工龄长短而定。

2.3 特殊假期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病假、婚假、产假等特殊假期,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1 怀孕保护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时间。

3.2 妇女安全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3 性别歧视禁止公司不得因性别差异对女职工进行歧视,应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四、女职工福利待遇规定4.1 社会保险公司应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2 住房公积金公司应为女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服务。

4.3 奖金福利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五、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5.1 投诉渠道女职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投诉渠道或劳动监督部门投诉违法行为。

5.2 维权途径女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劳动仲裁、劳动法院等。

5.3 教育培训公司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结论: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为提升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和促进社会平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女职工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女职工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女职工劳动法规定)我国对女职工及未成年职工(满16不到18岁)均有特别保护规定,尤其是女职工,更因为其生理和体力等问题,制定了特别保护规定,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单的梳理汇总。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除非有些岗位确实不能适合女性劳动者工作,否则单位不能对女性劳动者歧视,特别是因为女性劳动者因为生理及怀孕、生产、哺乳等问题需要休息,很多单位不愿意招聘女性劳动者,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条款的。

2、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是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这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

特别是很多单位会认为女职工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单位交代的任务而降低其工资待遇,这是不允许的。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还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夜班,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

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4、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未缴纳的,相关津贴及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张三入职甲单位,临近生产时,因身体难受,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产假,但单位以工作繁忙拒绝。

后张三再次申请后,单位同意其休息10天,但张三以身体不舒服休息了15天,生产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险而只能自行垫付。

单位对其多休的5天按照旷工处理,为此张三到仲裁申请补发5天工资,单位支付其生育津贴及报销医疗费用等。

根据以上的规定,很容易判断单位违反了有关法律,不但要补发有关工资还要支付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5、此外国家还规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比如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中第四级体力作业、劳动消耗强的;而且在女职工经期期间还禁忌:冷水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低温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体力及高处作业;孕期期间禁忌的:有较强化学污染、辐射、高处、低温、致癌、噪声、密闭空间等等不利于胎儿和母体的;哺乳期基本和上述相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雇佣的女职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女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降职女职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和安排,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女职工怀孕期间,应按规定享受产假,具体假期长度根据怀孕周期和身体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协商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合理调岗,保证其就业权益。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文明、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其工作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岗位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提升工作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女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女职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遭受工资拖欠、遭受侵犯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部门所有。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草拟文本,该草案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需最终生效,请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和审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考核、解雇等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如有发现,应依法处理。

二、孕期保护1.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根据医生的指示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允许她们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和进食。

2.孕妇在生产前八周和生产后八周,有权利申请产假。

在产假期间,不得安排她们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务。

3.孕妇因妊娠期间发生的病因失去工作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1.为了维护女职工哺乳权利和哺乳利益,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配套设施和服务。

如哺乳室、母婴室、冰箱、卫生间等。

2.经哺乳期确认的女职工,有权利申请每天至少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干扰、剥夺她们的哺乳时间。

四、特殊工种保护1.如女工在高温、寒冷、异味、有害物质等环境中工作,应当保证其劳动保护。

并给予女工适当的工作休息时间。

2.如女工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过大或工作时间过长,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安排女工进行劳动时间的调整,减轻其工作负担。

五、权利维护女职工应当依法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反映,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障其他女职工权益的基础。

六、附则1.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存在的,以该《规定》为准。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规定,自觉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自身保护,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2012年05月07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性文件。

本《特别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本《特别规定》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安全保护、劳动质量保护、劳动服务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

一、总则
为加强和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女职工就业、尊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利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权利
女职工具有平等就业权利;受雇者有权享受同工不同待原则;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休息日,有权享受适当的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长,有权享受相等的劳动报酬;有权享受保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补偿;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二)劳动义务
女职工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义务尊重其他职工的劳动权利,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有义务保护好劳动成果和劳动产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他人利益。

三、劳动保护
为了确保女职工的安全,禁止雇主采取任何可能危害女职工健康或安全的行为,包括虐待、性骚扰等。

另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受聘者应尊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等因素,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利益,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女性职工的发展和进步。

一、女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和晋升机会等权利和利益。

同时,女职工还有权利享受生育保险、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的需要。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雇主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合理的工作环境,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是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雇主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等。

此外,雇主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便女职工更好地适应职场和提高自身素质。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雇主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如对于性骚扰、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雇主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女职工是职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的劳动权益和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为女职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我们应当积极宣传和贯彻这一规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

让女性在职场中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价值,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为您整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篇一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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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目(共54个单选题)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均衡就业C、政治平等D、机会均等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B、身高C、相貌D、学历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B、休息、休假C、结婚、生育D、晋职、晋级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B、颁发荣誉证书C、减免子女学费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B、2011C、2012D、2013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电话D、微信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B、增加劳动量C、减少培训机会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11、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A、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B、劳动合同期满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一年,一年B、六个月,一年C、一年、六个月D、六个月、六个月1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天的休假。

A、1B、1至2C、2D、2至31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B、医疗机构的证明C、工会证明D、女职工身体状况1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B、6个月C、7个月D、8个月1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A、病假B、事假C、年休假D、劳动时间17、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A、4B、6C、7D、81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

A、90,15B、98,15C、90,10D、98,101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天。

A、7B、10C、15D、30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A、7B、10C、15D、302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A、5、30B、7、15C、7、30D、5、1522、依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天;(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A、15B、30C、42D、982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个人C、企业工会D、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2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给职工本人。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支付。

A、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C、职工个人D、生育保险基金2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26、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B、1至2C、2D、2至327、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B、9个月C、1周岁D、18个月2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小时哺乳时间。

A、1小时,0.5小时B、1小时,1小时C、0.5小时,0.5小时D、1.5小时;1小时2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A、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B、女职工活动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C、女职工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D、女职工更衣室、女职工活动室、孕妇休息室30、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1年31、以下工作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有()。

A、轮船驾驶员B、快递员C、井下采矿工D、驯兽师32、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A、3B、6C、8D、1033、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

A、15B、20C、25D、3034、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A、2B、5C、10D、1535、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A、2B、5C、10D、1536、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在()空间的作业。

A、室外B、室内C、开放D、密闭37、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需要频繁()的作业。

A、转身B、弯腰、攀高、下蹲C、走动D、转头3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9、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A、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40、“禁止性骚扰”内容首次出现在我国哪部法律中?A、《宪法》B、《妇女权益保障法》C、《劳动法》D、《劳动合同法》4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A、职工代表B、工会组织C、用人单位D、青年组织42、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的查治。

A、妇科疾病及心理疾病B、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C、心理疾病及乳腺疾病D、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43、《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A、休息休假保护B、女职工权益保护C、职工福利待遇D、生育权利保护4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检举、申诉B、举报、起诉C、投诉、举报、申诉D、举报、检举、起诉45、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法定代表人C、主管人员D、负责人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B、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47、《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起施行。

A、2016年1月1日B、2016年5月1日C、2016年3月1日D、2016年10月1日48、《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原则。

A、惩处为主,预防、教育与矫治相结合B、矫治为主,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C、教育为主,预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D、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49、《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自()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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