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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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

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

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

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

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

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

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最新教育资料

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最新教育资料

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刑九》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考试作弊罪是这部法律中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部分,学习和研究这部分内容,对于执行和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利用与维护刑法创设的社会稳定局面、推进教育法方面的改革与进步,都有着积极意义。

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所说的考试作弊罪,是《刑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各款中规定的几个罪名的总称,包括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三款规定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第四款规定的代替考试罪。

[1]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包括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而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在《刑九》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刑罚,犯罪分子一般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另外,罚金可以与这些在关押状态下执行的监禁刑罚并处,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也可以单处;不过,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的刑罚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刑九》认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是一样的,所以依照组织作弊罪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刑九》对代替考试罪规定的刑罚比较轻,只有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根据案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增设的考试作弊罪是在考试作弊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教育制度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社会各界对我国考试的公正性与安全性空前关注。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展开全文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者:刘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作者:姜远亮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的行为入罪。

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并审理了一大批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

这些案例为我们正确理解与适用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定提供了实践素材,但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认定与处理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作为该类犯罪前提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混乱,导致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异。

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探析,统一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借鉴。

一、界定考试作弊类犯罪中考试范围的基本进路考试作弊类犯罪共包括四个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协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不仅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入罪,还择要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等具体作弊行为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惩的决心。

但我国是考试大国,各层次、门类的考试林林总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笔者认为,在确定考试范围时,应当合理控制犯罪圈规模,充分考虑考试的重要性、惩罚的必要性及操作的便利性,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协调。

(一)考试的重要性我国考试类型多种多样,重要程度不一,在适用反制措施时自然不能等量齐观,而应当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设置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使考试的重要性与惩戒的严厉性呈正比。

因而,在设置考试作弊类犯罪时,应当只将具备重要性的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

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

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作者:刘瑞萌高迪来源:《商情》2019年第17期【摘要】我国考试历史悠久,在众多的考试中,与考试相伴而生的是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考试制度权威和国家对人才的选拔,也严重损害了守纪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规定由于法效力的位阶较低、处罚严厉程度不够,造成作弊行为人违法成本低,导致作弊现象屡禁不止。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提供试题、答案罪等三个新罪名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然而基于刑事司法的严谨,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定罪量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纷争,急需从理论上对考试作弊入刑作进一步立法证成,对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作进一步分析,为正确适用司法和完善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考试作弊犯罪化立法完善一、考试作弊的涵义与表现形式在我国,对于考试作弊的内涵和表现形式,理论上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现代汉语对作弊一词也做出相应的解释,即“作弊”是指“用欺骗的方法做有背制度或者规定的事情”。

根据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将考试作弊界定为:考生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

由此,构成考试作弊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发生在考试过程中包括考试的所有阶段;二是使相关考生获得不正当的结果,即使作弊考生获得本不应取得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等;三是违反考试法的规定,如果行为未违反考试法的规定,则不能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层面对其规定和处理都是比较笼统的,而且不具备实际的可行性。

对于上述考试,一般会有对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层面的专门考试范围来规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这些规范大部分都是以某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命名,并分别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予以列举。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

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

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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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
作弊有哪些规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报名,考生在备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事情,比如说,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今天,华图教育就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以下资讯!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

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

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考试作弊现象在当前教育环境中逐渐增多,并且已经演变成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界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打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罪名和刑罚等方面对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首先,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

根据司法解释,考试作弊犯罪是指考试中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答案、替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高分等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明确了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使其成为公认的犯罪行为。

其次,考试作弊犯罪的罪名。

考试作弊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法律界分为不同的罪名。

常见的罪名包括作弊、代替考试和伪造证明材料等。

其中,作弊罪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指的是通过以欺骗、贿赂、暗中交流答案等方式获得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代替考试罪是指有组织地安排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获取高分或通过考试。

伪造证明材料罪是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如伪造学历证书、推荐信等以欺骗考试主体。

最后,考试作弊犯罪的刑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刑罚。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考试作弊犯罪的刑罚通常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根据考试作弊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的罪名和情况会有相应的处罚。

比如,作弊罪一般处以拘役或者数月至数年的有期徒刑;代替考试罪一般会面临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伪造证明材料罪一般处以罚金或者有期徒刑等。

综上所述,在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考试作弊犯罪被视为一种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定义明确,罪名清晰,并且有相应的刑罚进行严惩。

这种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维护教育的公正性和规范考试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有人认为,当前的刑罚力度可能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犯罪行为,鉴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考试作弊入刑的新角度下如何重新审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认定与处罚

考试作弊入刑的新角度下如何重新审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认定与处罚

考试作弊入刑的新角度下如何重新审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认定与处罚作者:黄侦宇来源:《新校园(下)》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也频频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在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在国家考试中出现的严重作弊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为我国教育考试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考试作弊入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罚一、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违规界定1. 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和帮组他人实施作弊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组织考试作弊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实施作弊在主观上,通常是为了谋取利益;在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侵犯了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严重破坏了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同时还损害了他人公平竞争利益及其他附加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协助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是指协助他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为参与考试主体提供方便、排除考试障碍。

在协助组织考试作弊中,协助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实施作弊行为在主观方面主要是指协助、故意为考试作弊实施者创造条件,并任由作弊行为发生;在客观方面主要指对组织实施作弊活动发挥协助作用,为作弊者提供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

3. 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和答案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向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人员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及答案,从而帮助考试者实施作弊。

实施这一行为人明知自己售卖的是国家考试试卷和答案,但是为了牟取利益,还是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4. 替考替考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替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考试作弊实施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另一种是考试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考试。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作弊的认定和处理1.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和处理流程(1)发现违纪作弊行为并记录。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现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文摘录如下,我们真诚提醒考生认真阅读这些条文内容,了解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警醒自己在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者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谈考试作弊入刑的司法适用

浅谈考试作弊入刑的司法适用

浅谈考试作弊入刑的司法适用作者:萧怡史明静马旻祎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从案例整合结果来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应当是最为主要的一种类型。

立足于实践调研以及案例分析,笔者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入罪根据、案例特点、审理特点以及相关司法适用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考试作弊入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94-02作者简介:萧怡(1996-),女,汉族,湖北宜昌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与英语专业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

而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入刑相关立法及适用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使得全国各地法院难以采取统一且合理的裁判标准。

笔者以实地调研和访问为基础,结合上百件考试作弊入刑以来考试作弊犯罪的案例,整合出了考试作弊入刑后的相关司法适用问题。

在整理的121个案例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共38例,占31.4%,可以被判定为是考试作弊案件中最为主要的一种类型。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与总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相应的司法适用研究。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入罪根据在前、中期调研过程中,笔者试图划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所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具体范围。

在调研、访谈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不应当入罪,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应纳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所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不应为《刑法》所规范,而应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制裁;而绝大部分的学者以及笔者所见案例却支持着另一种观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进行定罪与量刑。

深入研究后,笔者认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将此处的“法律”理解为狭义的法律;而“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关于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工作,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在即。

《刑法修正案(九)》将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强化人权保障以及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完善性条款、新增条款,全面深刻地把握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新《刑法修正案(九)》,提升刑事诉讼业务技能,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惩罚犯罪,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各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刑事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地点第一期2015年9月19日、20日北京市(18日报到)第二期2015年10月17日、18日上海市(16日报到)第三期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广州市(30日报到)三、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2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

代替考试行为入罪之刑法思考作者:李稷平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7期摘要:当今社会诚信缺失,“抢手替考”作为严重的考场作弊现象,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仅靠道德无法进行约束,少量的部门规章亦无法规制。

因此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中增设了“代替考试罪”。

本文对该罪进行了适当的解读,以期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代替考试罪;国家考试;既遂《修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该罪名确定为“代替考试罪”。

虽然代考行为入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解释是众说纷纭,造成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举步维艰。

本文拟对该罪进行具体的解读,以期能够将该罪更好得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国家考试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的,为国家选定特定的人才的考试活动,也是目前在我国影响力最大的考试。

此处“法律”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仍然包括国务院及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做出清晰的解释,因此“法律”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同时,在我国每年组织的考试就有两百多项,有总计三千多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了关于考试的内容,是否都将这些考试纳入到刑法的范畴进行评价?故目前迫切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出更加详细和清晰的规定。

(一)国家考试的内涵至今,国内尚未有法律对“国家考试”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国家考试是国家法定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的,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举行的国家统一考试。

国家考试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是一项国家活动,其组织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第二,是一种行政行为,国家考试的主体特定,往往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主体地位;第三,具有公开性,须面向全社会的考生;第四,具有特定的目的,出于选拨国家所需人才,合理分配国家资源,服务社会的目的。

自考本科作弊会有什么后果 自学考试作弊的处罚方法

自考本科作弊会有什么后果 自学考试作弊的处罚方法

自考本科作弊会有什么后果自学考试作
弊的处罚方法
大家都知道本科的考试难度是很高的,如果考生准备不充分的话,通过考试是很难的,于是总有一些考生会想要投机取巧,想通过某些捷径来通过考试。

但是考试作弊的后果大家都了解吗?自考本科作弊会怎么处理?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其实考试作弊从2015年起就已经入刑了,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明确对在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予以相应的处罚。

另外在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中,对作弊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延迟毕业等。

以下介绍一下几个省市对于自考作弊的不同处理方法:
1.北京自考作弊处理方法:违纪是“取消本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则是“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2.徐州自考作弊处理方法:与北京类似,“本次考试各科零分”或“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3.内蒙古自考作弊处理方法:也与北京类似,但是在公示的处罚信息中,写的比较详细,比如考试课程、考生号、考试时间、考场号、座位号、违规事实对应条款、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方面信息都会被公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考作弊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取消考试成绩,但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比如说组织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7
年有期徒刑。

因此希望大家最好可以不要轻易尝试考试作弊这种行为,严重后果是可能导致入刑的。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本科作弊的相关方面情况介绍了,通过本篇文章希望大家能够了解自学考试作弊的一些后果,诚信对待每一次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考试作弊列入犯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中

考试作弊列入犯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中

考试作弊列⼊犯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中考试作弊列⼊犯罪,出现在《刑法》中。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关于考试作弊列⼊犯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中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考试作弊列⼊犯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中1、考试作弊列⼊犯罪,出现在《刑法》中。

《刑法》第⼆百⼋⼗四之⼀条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考试作弊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考⽣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为⾃⼰抄袭提供⽅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为。

⽇常⽣活当中的各项考试,原则上应该是绝对公平公正的,就像是学校招⽣考试,如果在招⽣考试中作弊,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这对其他考⽣来说也是⾮常不公平的,所以国家也应该通过各种制度防⽌作弊⾏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考试作弊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考试作弊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考试作弊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作者:谢尊武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0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定,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

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体系解释等角度考虑,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此类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的“完成”不等于作弊行为全部结束,只要考生已经实施了相应的作弊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而且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应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关键词:法律规定;国家考试;考试作弊犯罪doi:10.16083/ki.1671-1580.2020.01.037中图分类号:D914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文章编号:1671—1580(2020)01—0163—04为规制各种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定。

但刑法的规定比较简洁,“两高”对这些罪名的适用也未作出司法解释,导致学术和司法实务界对其中某些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为准确适用法律,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刑法第 284 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增设的考试作弊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特定的作弊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考试作弊犯罪。

因此,科学阐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便是准确适用这些罪名的前提。

(一)国家考试的含义考试作为一种衡量和检验知识、能力掌握情况的手段,古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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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

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

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
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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