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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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1]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1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制度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川计生委发〔1994〕50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使用〈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通知》(川计生政〔2000〕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四川省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20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现将《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3〕33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结合庆祝中国农民丰收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义诊活动,为群众在家门口看病就医创造便利条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义诊活动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可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义诊活动;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将义诊活动安排提前向社会公告,及时宣传义诊活动成效,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做好总结和统计,并于2023年9月25日18:00前将辖区内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统计表及义诊总结PDF版(加盖公章)和excel电子版汇总后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邮箱。

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联系人:王红梅章舒琦邮箱:glyygg2019@联系电话:************86133419附件:1.《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3〕330号))2.2023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统计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9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川办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二月二日川办发〔2001〕6号)省计生委《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是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省政府目标办将会同省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关于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省计生委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殖健康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健康概念。

分阶段实施、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是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的行动目标,也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现就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实际,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目标如下:(一)2005年,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达到100%,五期教育面大于90%,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80%,出生与人流比小于1:0.35,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监测率大于80%,育龄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患病率小于5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小于0.75‰,遗传病咨询面大于80%。

(二)2010年,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达到100%,五期教育面大于95%,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大于80%,出生与人流比小于1:0.30,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监测率大于80%,育龄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患病率小于4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小于0.7‰,遗传病咨询面大于90%。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一、前言为适应我国人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维护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家庭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情实际制定。

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条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发展的方针,遵循人口发展规律,注重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在合理控制生育率的基础上,加强计生人口的健康管理,开展人口政策研究与服务,切实保护和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计划生育第六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双独政策,既要鼓励晚婚、晚育,又要防止未婚和非婚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推进计生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国家实行控制生育总量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生育政策。

城市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农村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第八条应当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档案管理、妊娠周期保健、产后康复和避孕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计生人群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宣传惩戒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严格处理。

第十条国家应当重视计生人口的福利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计生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计生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开展人口自主决策。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工作,大力提升人口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队伍作用,以采集出生人口、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等信息为重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统计工作。

村(居)要逐户、逐人、逐项采集信息,做到信息完整,按月报送。

乡镇(街道)要根据村(居)上报数据,及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还应在为群众提供日常服务的同时,主动采集相关信息,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出生医学证明、产妇分娩、计划免疫、住院病案首页等数据与全员人口库数据进行及时比对完善,提高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质量。

二、做好生育登记服务要通过发动群众自主登记、服务引导登记、干部采集登记、信息共享登记等方式,促进服务对象应登尽登,确保生育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一是发动群众自主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二孩政策和生育登记服务宣传,广泛动员拟生育一孩和二孩的群众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者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全面、及时、准确登记个人信息,提高网络生育登记率。

二是服务引导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各类服务平台向群众宣传优孕、优生、优育知识,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当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便为办理生育登记的群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生育登记吸引力。

三是干部采集登记。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录登记;对有生育意愿尚未登记的育龄群众要动员其及时办理登记。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适用规范》的通知
(川人口发[2009]10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健康扶贫宣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健康扶贫宣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健康扶贫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加强健康扶贫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我省健康扶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聚焦88个贫困县、11501个贫困村、380万贫困人口,坚决打赢健康扶贫这场硬仗,现就加强全省健康扶贫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重点(一)扶贫政策。

及时宣传中央和省委、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大举措,围绕政策背景、目的意义及政策内容、实施效果等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重点解读好《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和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七个文件”。

(二)扶贫成效。

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决策部署所开展的重要活动、举办的重要会议、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效,重点宣传好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七个落实”。

(三)健康教育。

以健康教育“五进、五讲”为主要载体,创新开展健康巡讲、健康咨询等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尤其要深入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素养。

(四)扶贫典型。

深入挖掘健康扶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故事,凝聚行业精神,彰显行业形象;根据各地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和系统总结提炼,争取在全国全行业探索出健康扶贫的四川模式。

二、宣传形式(一)加强社会动员。

一是强化氛围营造。

重点针对88个贫困县,围绕形成好风气、养成好习惯制作健康科普节目和公益宣传片,并在电视台、贫困村夜校和医院的led显示屏持续播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繁衍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规定及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全境具有户籍的内地居民、外籍居民在本省居住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和本省人民政府提倡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鼓励计划生育,倡导双独二孩生育,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保护生育权利。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制定计划生育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

第五条在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或计划育龄夫妇中,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医学技术等手段推进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实施常态化、管理化、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开展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推广先进的计划生育科技,提高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科学度。

第三章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第八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坚持计划生育的夫妇提供鼓励和奖励。

第九条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县域内户籍贫困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独生女家庭,鼓励其生育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家庭、独生女家庭等,提供适当的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实施优生优育工程,加强母婴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婴儿出生率和生育健康水平。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省、市、县、乡、村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生育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条例惩处,包括对拒绝实施计划生育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中国籍人员的子女由出生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登记,不得遗漏。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川人口发〔2011〕20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各市(州)人口计生委:为深入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1]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48号),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并将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作为全省乃至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加以培育和推广。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入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正透明,行政效能不断提高,行政监督落实到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法治理念。

加强人口计生法制教育和培训,推动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人口计生事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大力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强化正面舆论导向,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营造良好的人口计生法制环境。

(二)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切实推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

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1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xx年9月17日开展了xxx区“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

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分成两个部分,9月17日在区人民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开展院内专家义诊活动,共有5名专家参与此次义诊活动,共义诊患者256名。

20xx年9月17日9∶00-15:00我局联合区人民医院、xx城东医院、马金铺陈氏骨科医院、吴家营社区服务中心、xxx圣方医药馆共5家医疗机构及疾控中心在xxx区吴家营街道幸福小区小广场开展xxx区“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

针对广大群众的需求,派出了内科、妇产科、中医科、针灸科、骨科、康复科、五官科的医务人员共22人,车辆4辆次。

免费义诊220人次,免费量体重、测血压185人次,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和健康教育处方2400余份。

二、践行群众路线,深入为民务实此次大型义诊活动,我局积极深入群众,将义诊活动深入基层社区,面向广大群众,既宣传了我们的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又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总结29月3日,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一行10人来到济南英雄山广场,参加由山东省卫计委、济南市卫计委主办的20xx年山东省暨济南市“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的产科、妇科、儿科、内科专家和临床药师接诊不断,每位专家都耐心、和蔼地为市民答疑解惑,受到广大市民欢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3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3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第一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划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有计划的生育行为,并包括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措施。

解读:第一条明确了此条例的制定目的是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可以看出四川省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二条具体规定了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定义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此举有助于防止公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人口控制第三条国家实行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状况,制定育龄夫妇生育等计划生育指标,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

解读:本章明确了人口控制的重要性,第三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育龄夫妇生育等计划生育指标来进行具体的操作。

同时也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状况的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目的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监管。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第八条妇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进行绝育手术,男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结扎手术。

第九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并采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措施,保障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解读:第八条规定符合技术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进行绝育手术,也给出了男女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结扎手术,此举强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性,也方便了临床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选择。

第九条明确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卫生部门的规定,同时采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措施,保障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5]2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蓉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我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明显降低了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有力保障了民族地区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川卫办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2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全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推动我省免疫规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最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手段,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

通过疫苗预防接种,人类成功消灭了天花。

我省通过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已连续23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连续12年无白喉病例报告,15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中已有10种报告发病率降到1/10万以下,传染病发病率下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四川”、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对免疫规划工作认识不到位,宣传不深入,存在免疫空白人群、免疫防线不牢的状况,个别医疗卫生单位也存在疫苗购销渠道混乱、运输储存不当、接种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全省人民特别是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与发展1. 人口规模四川省的人口规模应当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民族文化传统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结合省情,合理确定全省人口规模。

2. 人口分布四川省人口分布应当合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人口分布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人口分布调整措施。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四川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件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 生育调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生育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生育调节措施。

3. 生育服务四川省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服务。

包括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等方面。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统计四川省建立人口统计制度,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依据。

2. 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计划生育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本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 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 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 未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2.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本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 未按规定终止妊娠的;- 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 未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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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3]2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3]24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国卫党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落实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以下简称“健康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目的要求
“健康行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实施“健康行动”,适应人民群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新需求,推动计生事业
科学持续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计生窗口单位是实施“健康行动”的主体单位,包括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各窗口单位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突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特点,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八项职能,进一步加强工作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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