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程序及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三个阶段。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是指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判定工程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质量监督回访检查是指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试运营期工程质量、项目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缺陷责任期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是指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项目进行的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及鉴定评分,综合评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判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程序为:(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的申请与受理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评定工作一般按照施工合同段进行,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项目论证至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国家对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前期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公路过江通道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除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 (2)第三章设计后服务质量监督 (5)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对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成果行业审批部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省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第七条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三)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程序的履行情况;(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五)发布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动态;(六)对申报各级勘察、设计奖项进行质量鉴定、评定和推荐。
第八条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后服务阶段。
第二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20日内应当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提交《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必须提供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项目工可批复文件、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程序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三章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附件有关文书范本《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一、总体思路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四化”建设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繁重、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推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突出政府监督的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质监工作“三个转变”,即监督重心由工程实体向管理行为转变;由注重微观监督向宏观监督转变;由注重技术向行政执法转变,有针对性地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运作。
二、主要目标1、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职能权限,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2、规范监督工作标准,统一量化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保证监督执法公正公开,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有效指导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的同时,更便于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规范监督基础工作,提出监督工作文书范本和检查记录的格式、目录,做到内容全面,结果量化统一,便于汇总、统计、分析,提高质量分析建议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体现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鉴定检测的客观性,树立监督部门权威性。
三、具体内容说明1、关于监督申请及受理(1)明确监督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通过监督人员对照填写审查意见表,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2)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范本,提出了常规工程的监督组织、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
(3)初步提出了质量监督交底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内容。
2、关于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对具体项目监督工作“体现全过程、全方位,但不是全天候、全覆盖”的总体把握,确定以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督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种主要形式: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以及具体程序和工作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程序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时间: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 后,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之前30日内。
申报人及申报内容: 由项目业主组织申报, 分阶段提供以下 材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格式见附件1)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 重新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督查前:要求结合项目进度和监督计划合理制定项目 督查计划目标, 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 统一监督执法标准, 科学制定督查时间、次数和频率,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3)督查中:以检查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 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为主要督查内容, 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以结构物混 凝土强度、路基路面强度和压实度、结构层厚度和主要原材料质 量为关键检查指标;加大规范各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力度,在综合 督查中突出了对建设单位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责任的各项要求情 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意识;明确 检查频率和内容的基本要求,统一检查记录格式及内容,提高督 查工作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20110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我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监管分类)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检测、咨询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总体要求)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推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和技术进步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工作方式)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行业安全监管与项目安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统一领导下,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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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件3)。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三章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基本工作要求第十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十一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
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三种形式。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督查应当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综合督查应当检查项目现场在建的所有标段。
(二)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三)飞行检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或者为调查质量举报,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项目而对其实施的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
第四章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十四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频次标准:综合督查1~2次/项目;专项督查1~2次/项目·年;飞行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1~2次/项目。
质量监督机构在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频次要求。
第十五条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标准(一)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1《质量管理行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资料文档号及检查情况。
(二)施工工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2《施工工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位置及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照附件5表3《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项目进行督查,对每一实测项目抽查数量原则上为每督查合同段6-12处(点),原材料每督查合同段抽查1-3处(批)。
各指标的抽查数量应当相对平衡,重点项目(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当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30%。
根据实际情况,督查组可以相应增加实测项目和抽查数量。
第五章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第十六条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一)督查前准备工作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对所监督工程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联系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及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
2、提交督查重点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向督查组负责人提交建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同时根据需要,报告上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3、督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督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现场检查人员分为2~3组,每组人员不少于2人。
4、通知受检单位督查的时间、内容。
5、根据督查内容通知相关检测单位配合督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1、督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以及图片或者影像记录。
2、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一般质量缺陷,督查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抽查意见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问题存在部位、问题描述、处理时限及要求等。
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具体作业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
对质量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现场督查结束前,督查组应当将督查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
(三)督查结果处理1、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8),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
2、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其履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相应信用等级评价行业管理机构。
3、《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本次督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飞行检查工作程序(一)检查准备飞行检查督查组成员3人左右。
督查组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确定,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准备。
(二)现场检查督查组到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后,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检查内容和配合事项,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具体检查实施按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结果处理1、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可以仅与建设单位现场反馈督查意见,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
2、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督查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
按照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者《停工通知书》。
3、飞行检查结束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整改要求与跟踪处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组织逐条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实认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填写、报送《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格式见附件9、附件10)。
《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或者照片,确保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内容、程序闭合。
(二)《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应当在15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情况特殊的,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项目,应当经质量监督组核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1)后方可复工。
(三)对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中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