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基础知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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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客体:
专利法2条:本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仅仅针对发明创造本身,不包括其滥用导致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25条
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略
对于前款第(四)项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撰写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的驳回条款:
A22.2-4;A26.4;R20.2。
针对说明书的驳回条款:
A26.3
充分公开:
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充分公开,主要要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
R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不应当写入及其公知的技术特征或者和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从属首先应当对区别特征进行限定。
清楚、简要
清楚:1.用于清楚,限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2.技术特征清楚;3.整体引用关系清楚。
简要:1.每项权利要求要简要,不要写入不必要的描述;2.整体简要,
不限定出相同内容的权项。
支持:
概括:上位概括和并列概括,上位概括包括功能化上位;
判断标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或技术资料中给出的实施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反之,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了推测的、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
和评价的内容,则概括范围过宽,
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案申请和分案申请
单一性:A31.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R34 进一步解释: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三、修改规定:
主动修改:
时机:对于发明:实质审查请求提出时;或收到进入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三个月内。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提出主动修改。
A3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被动修改:
A33和R51.3,
R51.3:
以下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加增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加增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四、授权实质条件:
实用性:
1.无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外科手术方法。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方法。
6.无积极效果。
新颖性:
①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或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或“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申请(以下简称“在后申请”)。
(2)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外观设计而言,为六月。
(3)对于外国优先权,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共同参见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4)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人是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5)在后申请的人应当与在先申请人一致。
(6)优先权副本,外国:要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三个月内提交副本;本国:请求书中写明申请日和申请号。(7)提出申请之日2个月内或通知书收到15日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8)主题相同,即在先申请中作了记载。
不得作为本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被要求过优先权的(因主题不一致未享有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分案申请。
②抵触申请比较例外的情况:
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且尚未作出国际公布、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③新颖性判断标准:
四个相同: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
单独对比,整篇与在后的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对比。
(A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是相同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对比,对比单位是技术方案,因此并不一定是权利要求,因为一条权利要求可能包含多个技术方案。当然,更加不是新颖性的对比标准)
④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A24
宽展期和优先权效力的区别:
宽展期是把申请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或者非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该发明公开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些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失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日。
申请人在国外或国内首次申请后,就相同的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