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doc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论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法律适用 (1)
保密级别:内部学位级别:硕士提交日期:2002年4月答辩日期:2002年5月21日论文中文题目:论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法律适用作者:边爱军所在单位:法学院指导教师:吕岩峰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分类标识:D997中文主题标识: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英文主题标识: Private Internantional Law Real Rights ApplicationLaw中文文摘:作为国际私法这门涉外民商事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似乎一直未曾受到太多的关注。
究其原因,不外乎大多数人认为物权主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似乎已经约定俗成,失去了理论研究的开拓性价值。
但作者认为欲求理论创新最关键的是必须兼收并蓄前人优秀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才能谈改革与创新,正如牛顿说:“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远一样”。
本文尝试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对物权法律适用进行历史回顾和比较研究,揭示物权之所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客观因素与历史原因,在彻底肯定既存理论的合理性基础上,远瞻物权法律适用的未来趋势。
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回顾了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
根据物权法律适用在每个时期的主导原则的不同,作者将物权的法律适用分为了相对的物之所在地法时期、绝对的物之所在地法时期以及多元化的物之所在地法时期。
相对的物之所在地法时期始于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的创始人及其后继者将分为人法和物法,认为人法及于一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他身处何地;而物法只应及于一国领域内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的特性决定了它必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因为无固定处所而被纳入了人法的调整范围。
坚持以法则区别说来解释动产随人、不动产随物之所在地的学者有巴托鲁斯、杜摩兰、达让特莱等。
十七世纪荷兰学者发展了物法的适用范围,并且揉合国家主权观念,以国家主权作为限定其他国的物之所在地法在本国适用的理由,但对动产在“国际礼让”的前提下采用了动产随人的法则,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的稳定,“国际礼让”成为合理运用他国法律于动产领域的借口。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2024/2/3 4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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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 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 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 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认房屋买卖有效。
▪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民商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时效、信托、代理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合同之债关系法律适用侵权之债关系法律适用婚姻、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父母子女、抚养、监护关系法律适用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他关系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国贸仲香港特别规定1.中国贸仲香港中心受理的仲裁地为香港。
2.适用香港仲裁法,不适用中国贸仲规则。
3.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国裁决.......,而是香港仲裁裁决,所以不会在内地当然执行。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1.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一样的。
2.只能撤销中国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即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撤!3.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4.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主动撤销。
5.如果要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注意内部报告制度!6.当事人对于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对比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商事诉讼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一事再诉问题总结1.已受理...对外国判决的承认申请....的——再起诉的不能受理。
....或者已经承认2.已经裁定不承认.....的——无权再申请承认,但是可以就同一个事实起诉。
3.没有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当然可以起诉。
涉外司法协助之二文书送达涉外司法协助之三取证涉外司法协助之四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涉区际司法协助之一文书送达区际司法协助之二取证区际司法协助之三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之四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涉外司法协助共同规则1.专属管辖只能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协助的理由。
2.申请执行要交钱,申请送达或取证不花钱,但是法院付的钱要还。
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和间接规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4 )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 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2 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选择、简答) 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 6 种主: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第六章 物权法(1)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背景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为 lex loci rei sitae, lex rei sitae, 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1、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 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动产随人”、“动产 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 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 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担保权三大 类。 •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 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 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 • 旧中国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等9类。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各国立法例
• 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 法来进行识别。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 “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四、各国立法例
•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295-297条规定池塘里的鱼和 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物权的种类是不同的。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类物权,即所有权、役权和 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十类物权,包括所有权、 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 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 中没有使用物权这个词,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中可 以看出,我国物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财产权。此外,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能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对他人所 有的财产能否设置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等物权。这 些涉外的物权关系均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6涉外物权的律适用共32页文档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国际私法-6涉外物权的律适用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产生与发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范围 适用的例外 中国法的规定
一、产生与发展
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 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 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 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 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 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 (五)遗产继承 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 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 (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
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 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 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是: 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 1.适用发送地法 2.适用目的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4.例外 (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 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 (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
五、中国有关规定
1、关于不动产 《民法通则》第144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 《民事通则》第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第六讲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 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 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 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 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 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 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
• 物权与财产权
动产与不动产
有形物与无形物、智力成果
• 物权的含义和范围 人对物的支配权。无形物的权利和其他财产权 不在其内。
•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六分。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 物权的种类由法 律规定;各国法 律规定不同;
• 一般分为:所有 权、地上权、地 役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典权等。
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六分。
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 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 法律”。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海商法》第270、271条
《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关于航 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六分。
大学国际私法-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20XXXX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
“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从20XXXX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一)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1、统治者本国利益❖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一)有体物:❖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
❖(二)无体物或权利:(参P20XXXX5)❖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
(《布斯塔曼特法典》)❖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二)物权客体的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物权的保护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一)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法。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三)法人消灭(自行终止、被所属国解散、破产)之后的财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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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14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篁物法"和“人
法覽“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篁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斗(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1、统治者本国利益
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
・:・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
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物:
斗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
・:・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
❖(二)无体物或权利:(参P135)
•:・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雹(《布斯塔曼特法典》)
(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昌
・:・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法、所有人本国法。
・:・(-)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
・>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三)法人消灭(自行终止、被所属国解散、破产)之后的财
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六、我国的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5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第1款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55 ❖——《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指出: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海商法》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民法通则解释》第195条规定:
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55
案例: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适用
•2000年6月7日青岛中院受理
•中根振平(日本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
•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1>识别——涉外买卖合同、船舶所有权纠纷
•2、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中国
•:・3、法律适用一我国海商法270条规定:船旗国法(中国法)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与例外
•我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