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赔偿标准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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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标准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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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2011版)

项目待遇备注

计算基数月份比

例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12个月用人

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

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交通、食宿(外地

就医)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基金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

委员会确认)

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护理

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50%基金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40%基金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30%基金按月计发

一至

四级

一次性

伤残补

助金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

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

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基金 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伤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个月(合并算)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25个月用人

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残就业补助金 (合并算) 均工资 (合并算)

单位 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伤

残就业补助金

(合并算)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工伤职工距法

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

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

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

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国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基金 因工伤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

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上述标准上加发10%

基金 工资。 3、按月支付。 提示:1、上述表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北京地区标准,适用时应结合当地标准。

2、《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时注意参约文件:

1、《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实施日期】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修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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