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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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

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

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

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可进行 多次补考。学期成绩虽及格,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满意为 止。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
第三十六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 科免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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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考试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操行方面 根据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等进行考查评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 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
第六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 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 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 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教基〔2008〕189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有关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重要性。

学籍管理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领会《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通知提出的贯彻意见,认真梳理本县区域内、本校学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以进一步规范,提高管理层次。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学籍管理工作。

(一)继续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办法。

学校根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接收借读生、择校生。

原则上特色班面向本行政区里招生,体育特色班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面向其他行政区招生。

(二)境外人士子女入学,须持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市外办或市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居住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

(三)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定点学校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须在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下有序进行,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新生名单须在公办学校招生前报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更第五条各市(区)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八条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程序批准发布。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统一采用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额。

第八条(注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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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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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
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小学,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即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主管的中小学,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指现在实际对其学生学籍进行直接管理的部门)。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
一2一
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条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

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建立新学籍的,学校应确认学生没有在其他学校建立过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转学籍的学生入学。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输入地政府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学籍管理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5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当地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形成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电子学籍档案与纸质学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
存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
2.综合素质评定、学业考试结果、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
3.
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结果;
4.享受国家资助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
一3一
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十五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不得取消其学籍。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可转入专门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学生申请保留在原学校的,原学校应当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章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跨省份转学的学生,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学校、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

《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

学生在省(区、市)内转学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区、市)、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和高校附属学校学生转入转出的《转学联系表》由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定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当将学生学籍档案及时转给转入学校。

纸质学籍档案的转出方式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和转出学校商定,电子学籍档案的转出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转出学校应当保存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

一4一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继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复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时,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注销学籍,并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时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辍学学生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的上一级学籍管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每学期开学后和结束前各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一5一
第二十六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应当建立而建立学籍的;
2.应当建立而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3.学籍档案内容与学生真实情况不符合的;
4.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5.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
一6一
附表
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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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
填表说明
1.本表主要适用于跨省学生学籍转接。

跨省转学的学生,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并签署预审意见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本表,并持本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学校、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

学生在省内转学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使用本表。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

3.省(区、市)、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和高校附属学校学生转入转出时,本表由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定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表审批工作,并提交至下一流程。

5.本表纸质版在各流程间传递方式由审批单位和家长商定,待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建成联网后,取消纸质传递方式,统一由网络传输。

6.各项审批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当依本表将学生学籍档案及时转给转入学校。

一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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