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辩护词_法律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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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

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

2012年

故意伤害辩护词

诈骗辩护词

辩护词格式范本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制度1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近两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每年单选题2-3题,多选题2题, 判断题1-2题,共计10分以内。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主体——征纳双方(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

机关、海关等。)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2012考)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2个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发票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纳税申报(2012考)

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税款征收

(一)核定征收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滞纳金

1.滞纳金的比例为1天万分之五。

2.滞纳金从滞纳之日算起。

3.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三)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2012考)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2012考)

①冻结----强行扣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七、税务检查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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