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采掘衔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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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采掘衔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采掘衔接管理,落实层级责任,提高采掘衔接计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保证矿井正常采掘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
1.矿井负责采掘衔接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对矿井采掘衔接计划负主体责任。矿井采掘衔接计划制定必须遵守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政策、安全规定,必须保证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正常接替,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年度生产工作安排。
2.矿长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中长期衔接规划,负责矿井大中衔接的落实,组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开拓、准备进尺计划。
3.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采掘衔接计划的制定,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生产矿长配合,在每年九月底前制定矿井下一年度采掘衔接计划。每季度对“四量”关系、衔接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措施,确保“四量”关系符合规定要求。
4.矿井生产矿长负责采掘衔接计划的落实,按照采掘衔接计划组织生产,结合现场条件合理部署队伍,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备、生产工艺、工序配套、队伍建设及正规循环作业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单进水平,完成计划任务。
5.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各区域公司生产处是矿井采掘衔接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采掘衔接计划的审查、指导服务、监督考核工作。
二、编制原则
1. 采掘衔接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守煤炭行业的有关技术政策和安全规定。
2. 采掘衔接计划编制必须以技术合理、经济效益好为准则。不仅要考虑本年度的衔接安排,更要考虑到今后五年、十年乃至整个矿井服务年限内的采掘战略
部署。
3. 合理开发煤炭资源,集中生产;严格遵守开采程序,优化巷道布置;薄厚煤层、不同煤种要合理配采;保持采掘平衡,建立正常的采掘比例。
三、编制依据
1.矿井总体规划、采区设计及储量。
2.集团公司规定的矿井计划任务和要求。
3.矿井各采区工作面的生产能力。
四、编制要求
1. 采区(水平)设计要提前三到五年规划。“四量”要求:开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3~5 年以上;准备煤量的开采期限一般为12 个月以上;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4~6 个月以上;瓦斯抽采量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2. 开拓巷道掘进超过采区准备巷道不少于50m,满足采区准备巷道开工的需要;准备巷道掘进提前一个月超过回采巷道开口位置不少于200m,为各系统的调整、完善及回采巷道的开口准备提供足够的时间。
3. 采区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和独立的进回风系统,方可进行顺槽施工;回采工作面形成采煤系统到正式生产前,必须保证至少三个月的“坑透”、钻探、巷探、打瓦斯抽放钻孔、整理巷道和工作面的准备时间。
4. 编制出的采掘衔接要明确提出本矿采区(水平)、工作面接替较为紧张的开拓、准备、回采巷道的工程量。
5. 编制的采掘衔接,除列表及文字叙述外,同时附1:5000 采掘平面图(单线、双线均可)并分年度用不同颜色标记在图上。
6. 各区域公司、矿井必须制定采掘衔接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严格制度考核落实,强化现场组织。对制定的采掘衔接计划不落实或随意变更,造成采掘衔接失调的矿井,集团公司将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编制内容
1. 矿井各生产采区(水平)的剩余储量、可采储量、“四量”状况。
2. 矿井现生产采区(水平)的可采储量、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接替采区(水平)可采储量、采区生产能力、首采工作面形成系统所需要的开拓巷道量、准备巷道量、回采巷道量、瓦斯抽采量和预计掘出时间。
3. 分别编制采、掘队组的衔接计划及产量、进尺计划安排情况。
4. 开拓、准备进尺构成及计划安排情况。
5. 对矿井现有生产格局及队伍摆布情况具体说明。
6. 分析矿井、采区生产能力,提出影响矿井、采区生产能力的制约因素和解决办法,如采掘能力、通风能力、供电能力、运输能力等。